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綠吱覺青在傳的「中國翻牆比吸毒罰得重」新聞,我個人認為疑點甚多。
1. 自由時報乃至於多數分享「廣東公安執法信息公開平台」截圖聲稱朱某某被罰人民幣一千元,然而怎麼搜尋所指向的「執法信息公開平台」其網址竟然是.com結尾,而非中國政府使用的.gov.cn結尾。(見圖)

此網站查詢到的資料是否可靠?不無有疑。
根據網友提醒,查詢該網址之ICP備案號指向一家搞網路劇的「东莞市全天候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所有,因此我認為該網站之執法信息真實性有待確認。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2月1日发布并施行,1997年5月20日修正)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這部法律1997年是最後一次修正,因此一直以來第六條與第十四條的處罰始終存在。
該f行政處罰決定書僅罰一千元,顯然與15000元上限相較來看並非特高的罰金。
再看看臉書與Twitter上一堆中國人正在使用,尤其先前的Tumblr掃黃下成千上萬中國色情內容分享者轉戰Twitter看來,要說中國怎樣雷厲風行地管控言論自由?恐怕謠傳的比真實誇張吧。
3. 中國吸毒刑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較起來,中華民國刑法第262條:「吸食鴉片或施打嗎啡或使用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 10 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1 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從法律規定來看,看不出來中國哪裡輕放吸毒者了?
論者聲稱在那個怪怪的「執法信息公開平台」上查到吸毒僅僅挨罰500元人民幣,這點也十分不合理。因為吸毒在中國明明有刑事罪責,怎可能行政罰了事?
要知道,藝人余天親弟弟在中國走私毒品被查獲可是被判處槍斃耶!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061202/3076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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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a. 論者截圖的網站怪怪的,.com結尾而非.gov.cn結尾,資訊是否可信我懷疑。
b. 中國禁止VPN相關法律是1996年制訂,1997年最後一次修法。並非新鮮玩意兒或新法規。
c. 中國對吸毒的刑事處罰並不輕,而對使用VPN就我所知僅有行政罰。據此聲稱後者罰得比前者重,恐怕昧於事實吧?
PS 感謝美麗的律師學妹提醒,依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毒品量很少的情況下,的確可能出現「僅有行政罰」的狀況。再次感謝系花學妹的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