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號稱「民主與經濟」的經濟學研究,只要沒有下來實質調查該國產權制度如何避免「民主的立法侵害」,如美國憲法第十四號修正案或中華民國憲法第10、15、22與23條,以及相關財產權法、侵權行為法等等實際公務、法院運作等各種產權經濟學的魔鬼細節,而只是單純跑跑垃圾進垃圾出的統計數字(如GDP成長率對照所謂民主國家),其實都只是浪費油墨的垃圾論文,幾乎沒有閱讀價值,更枉論學術價值。
這類論文連「經濟學內涵」都不具備。
講得更簡單一點:沒有產權經濟學內涵的民主經濟學研究都是渣。(裡頭還有一堆是先有結論才找論點的爛貨)
至於作者來頭有多大,MIT的某某某,就科學來說重要嗎?
PS 如同我與某讀者談過:
民主只是一種資源分配的手段,而且還不是一個多好的制度,許多狀況都不適用。(這塊請先弄懂Arrow’s Impossibility Theorem這個入門邏輯遊戲再來談各種真實狀況)
民主本身並無特殊價值可言。
「產權明確且禁止立法侵害」的民主制度還算堪用,但這本身違背了民主的誘因 — 以選票來侵害他人產權恰恰是民主最常發生的現象。
以台灣而言,民主侵害人民產權最典型的有:總額管制的健保制度、文化資產保護法、海關管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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