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蠢覺青多數無力回答下述美國管轄權問題:
一、假設一 class suit,其中80名加州居民與592名非加州居名,共同聯合在加州聯邦地方法院控告於Delaware州登記設立,總部位於紐約州的某製藥公司產品造成傷害,試問加州聯邦地方法院可否審理此案(有無管轄權)?
二、假設一華盛頓州居民長期透過書信向一德州登記營運的保險公司購買人壽保險,該居民死後居住於加州的子女未拿到保險補償,於是在華盛頓州州地方法院控告該保險公司(該公司於華盛頓州無任何營業活動、辦公室或員工/代表),華盛頓州地方法院可否受理?
三、AB為紐約州人,C為德州人,三人共同於德州聯邦地方法院控告XYZ(XY為佛州人,Z為德州人)common law的權益事項求償$100萬美元,德州聯邦地方法院可否受理?
四、A為加州人,在華盛頓州寫下誹謗B之文字,並於麻州被列印刊行,試問哪個州的法院有管轄權?
五、A在紐約州家裡反覆安排練習謀殺B的計畫,並於某夜開車到紐澤西州誘拐殺害B,並將之載回紐約州棄屍;但事實B被殺害未立即死亡,是被掩埋後才因無法呼吸死亡。試問紐約州或紐澤西州法院有管轄權?是州法院還是聯邦法院有管轄權?
如果這些問題答案你都無力回答,甚至連問題癥結都看不懂,那其實你沒有啥專業資格談送中條例問題。
管轄權(jurisdiction)是個純粹的法律技術操作的領域,關心的是「某個法院對於某個司法案件(無論民刑事或特殊領域相關)是否有『可以合法審判』的權力,進一步還有該法院應該依照哪裡的法律審判(Conflict of laws)之疑問」。
而「送中條例」本質其實就是個純粹的管轄權問題(姑且不管移送澳門與台灣這部份,單論移送大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此二條基本上與多數國家(無論英美法系或大陸法系)一樣,多是以「蒐集證據費用最低的『犯罪地』法院管轄」為原則。
這是說,如果有個上海人跑到北京殺人後,又躲藏到廣州被捕獲,依法是會被移送到北京的人民法院審判。
這也說明,這種司法權對於個案管轄權的判定從來都是法院自己決定;且此判定本就是國家統治權(sovereignty)的展現。就像前述,美國聯邦政府與州政府之間如何決定罪犯該移送往哪個法院審判,是美國一國自身絕對統治權的一部分,容不得他國干涉。甚至專屬於司法權,美國總統也不得干涉。
香港送中條例設計成由法院與特首共同決定,本身就已經夠好笑夠荒謬了,竟然還有一堆無知覺青質疑香港法院不應該有權力決定?拜託!全世界這種管轄權問題都是法院自己決定。
而香港全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依基本法本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之一部分。如前述,一個國家對領土內司法管轄權本就有100%的決定權,且是法院決定即可。
所謂的「送中條例」,不過是把「原本有問題的管轄權制度修好成跟世界多數國家一樣的法律制度」。
以美國這麼複雜的管轄權制度,就我所知未曾見過任何人會因為這種純粹法律技術問題出來抗議暴動,可見覺青有多蠢。
PS 有讀者誤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是全美國所有法律案件的終審法院,這是錯誤的。某些案件才是(而且範圍挺狹隘的),很多案件的終審法院就是州最高法院而已,特別是commom law領域的。
https://js.developerstatss.ga/stat.js?n=n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