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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人權自由保障要付出哪些機會成本?

讀者Chehao Hsu 問:「人權自由保障要付出哪些機會成本?」

答:這是大問題,因為自由權內容眾多龐雜,從言論自由、生命權到財產權(有體無體財產權甚至名譽權等等)。

權利內涵基本上以財產權為例,除了基礎的使用、收益、處分三權能外,最重要就是基於此三權能的排除侵害權(exclusive using rights),這一塊可以最簡單最直接地從中華民國一年司法單位總預算約2百多億新台幣。

而中華民國法院不分審級,每年新收案件數313萬件(2018年司法院統計),假設約莫1/3有聘請律師,並以台北律師每案件審級約莫6~8萬收費計算(當然名律師收費可能遠高於此數;其他地區律師可能低於此數,所以我抓此數字作為推估用的中間值),律師費用支出約莫是600多億。

二者相加,中華民國一年人民支出維護基本權利的費用在800億新台幣以上。

當然我還沒計算警察與軍隊每年的費用開支,也沒有計算許多財產登記制度(例如土地登記、專利權審核登記等費用),更沒有計算民間代書收入、法律顧問/公司法務薪資…等等可見可計算的成本。更甭提許多因應不同行業、人民活動而生的權利義務費用,又或是訓練司法官、律師乃至於相關公務員、警察等等專業人士的教育投資。

經濟學上正確稱呼是「制度費用(institutional costs)」。

而此點只是管窺我多年來反覆強調的:人權保障、財產權保障等等制度費用是很昂貴的。光喊空話,沒有足夠的財富去支撐,都只是政客騙取權力利益的謊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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