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DN:「好市多回收廚餘洗完流入市面 業者二審最重判2年4月」
新聞內容:「屏東「沈永選牧場」5年前遭查獲負責知名賣場好市多的廚餘回收,涉未依合約全部餵豬,挑出外觀乾淨的肉類、海鮮、水果等清洗後賣給餐飲業者,時間長達近2年;一審依違反食安法對經營牧場的吳美孃及2名兒子判刑。上訴後,高雄高分院今改判吳女2年4月、胞兄沈育正1年10月、弟沈和昌1年8月並宣告緩刑5年,須付公庫120萬,仍可上訴。
接獲檢警的屏東檢警2015年11月大舉搜索,讓全案曝光後,好市多隨即回應「立即和廠商解約了」。
判決指出,以養豬為業的沈永選牧場,案發前經營主導權交由沈的妻子吳美孃,以及兒子沈育正、沈和昌,2010年起接連與好市多高雄中華店、大順店簽立「廚餘回收」合約,每天上午到好市多載回廚餘,煮熟後餵食豬隻。
雖然簽訂合約明確指出,回收的都是超過保存期限或包裝破損而丟棄,只能供餵養豬隻,好市多還淋上烤雞的雞油以防再被拿來食用,吳美孃仍指示兒子挑選外觀良好的肉類、海鮮、水果等,清洗整理後分裝重新賣給餐飲業者。
一審認定,該牧場從2014年1月到2015年11月11日被查獲為止,將好市多廚餘賣到早餐、自助餐、檳榔攤、薑母鴨店等,推算獲利68萬多元。
吳美孃辯稱,「那些食物我自己有在吃,不會影響健康」,且賣出的都是沒過期的;沈姓兄弟則辯沒參與販賣,僅知廚餘有賣給別人。
合議庭認為,好市多將廚餘都拆除包裝,才交給沈永選牧場載運,吳女母子應可預見有部分已經逾期,卻以「有些食品過期也沒關係」心態容任繼續販賣,且都在常溫下清洗、處理原本低溫的生鮮食品,恐加速腐敗及細菌孳生危害健康,明顯觸犯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一審判吳美孃2年半,沈育正及沈和昌皆2年。」
這個新聞其實法律經濟學上可以談的點很多耶!
1. 懂食品科學都知道,食品包裝標示的保存期限與食品本身能不能食用並沒有關係。這樣侵權行為存在嗎?如果沒有人受損,那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是?
引入刑罰欲保護的法益為何?
如果沒有法規限制,Costco與處理廢棄食材的業者契約架構中是否會涵蓋「如何處理」?
30年前的台灣與現在的印度、菲律賓等地區均存在「菜尾」這種蒐集廢棄食材(甚至餿水)重新加熱料理的供應,滿足社會最底層者的營養需求。制度經濟學怎麼看現代衛生法規與此種供應行為?西點蛋糕店出售的「邊角料」或「NG蛋糕」、出售「菜尾」與本案當事人行為背後經濟學意涵有何不同?
2. 這種以保存期限為判斷標準的作法是節省了制度費用還是增加?
3. 符合價格理論預測:販賣這類回收食材的邊際利潤很低。但其經濟邏輯是如何推得此預測?
對法律經濟分析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嘗試思考這些問題。
PS 記住,上述請求權基礎並非單純民法的概念,而是法律經濟分析的概念。
又,經濟學是門科學,不問好不好對不對,而是問侷限條件下會發生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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