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位李秉燊的說詞相當不專業。

李先生論點存在三大問題:
(1)截至2020/02/22,Gilead Sciences, Inc.所發明的瑞德西韋化合物本身已取得美國(US9724360B2)、EP(EP3212174B1)、日本(JP6220484B1)、澳洲(AU2015339223B2)等地的專利,但在中國、加拿大等其他國家只是「申請中未獲證」
未獲證的專利就還不是專利權。還不存在的權利沒有侵權問題。
(2) 「中國上市企業博瑞生物醫藥於2020年2月11日發布其已成功仿製開發了瑞德西韋原料藥合成工藝技術和製劑技術。但後續如要正式投入市場仍須吉利德的專利授權,以及通過臨床試驗、審批等環節」
此行為同樣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69條第四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我是不理解台灣國衛院底行為在你口中是「合理合法」,怎麼中國企業的行為就不合理不合法?
(3) 況且中國大陸與台灣都有緊急避難下的「國家強制授權制度」。直接走這條路徑即可,根本毋需裝模作樣地談授權。
萬一原廠獅子大開口,台灣政府無力支付,疫情肆虐下最後台灣政府還不是強制授權?呵呵
(陳水扁政府就曾強制瑞士羅氏大藥廠授權Tamiflu)
至於「武漢P4實驗室與合作單位在2020年1月21日搶先申報中國發明專利《瑞德西韋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的用途》」一事我在2/5已經寫過文章說明「衍生專利」在實務上很常見,引述如下:
中國團隊拿原本治療伊波拉病毒的「瑞德西韋」拿去申請本國專利,這個法律專有名詞叫「secondary patent」,常見就是已知藥物成分發現新用途。威而鋼就是這種專利(中華民國第 292971 號發明專利)。
是很常見的專利類型,並非什麼神奇操作。
另外中華民國第 252045 號及第 310274 號發明專利就是同一種成分不同用途的專利:治療敗血症,與治療休克。
又例如Aspirin是被發現幾百年的成份,1859年首次被人工合成出來,但1970年代發現它有助於心血管某些疾病,同樣可以再針對此新發現用途申請專利。
這也稱之為「衍生專利」。
純屬正常法律操作,而台灣的無知正義感衝腦的法盲要不要先學過專利法再來批判?
話說當年好幾種傳染病的疫苗或藥物研發,最後都因為疫情平息不再有市場而被放棄。
我的判斷,2020新型冠狀病毒大概也是類似狀況,對人體毒性隨著傳播擴大而降低,從而很可能這個中國團隊申請之專利即便獲證,商業價值也不高。
就算是重要專利吧,中國政府同樣可以依照既有專利制度 — 強迫授權,讓不同廠商可以依法製造、進口該藥物救治此新型冠狀病毒病人。
題外話,台灣覺青的「反現實力場自我高潮技能」真是滿點,姑且不論醫藥研發專藥的友人告知「已知且已經有專利公開說明書的物質要合成出來技術上並非高難度」;中國企業2周前就已經有能力量產,台灣落後人家2週還自認可以進軍全球?(且此藥並非疫苗)

而黨報自由時報2/12與2/20的雙標報導更是可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