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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 法律

美國竊取歐洲技術太超過,所以美國政府決定…

2018年4月「中美貿易戰之我見」一文中我提到美國建國初期也是瘋狂竊取歐洲技術、盜版歐洲書籍,對智慧財產權壓根就沒尊重過。(見截圖)

紐約大學史騰商學院教授Scott Galloway在其著作《The Four~ The Hiden DNA of Amazon, Apple, Facebook, and Google 》也提到此現象,更提到:

「1793年美國聯邦政府害怕歐洲人跑來告美國人偷技術、侵害專利,於是乾脆修法,限制美國的專利僅保護美國公民,歐洲發明人不得對美國公民主張專利權」。

經濟學家Pat Choate在其著作《Hot Property: The Stealing of Ideas in an Age of Globalization 》則明白指出:

「美國因透過國家政策與法律手段(指1793年專利修法),成為世界上最大工業山寨大本營。任何美國人可以竊取並商業化任何外國創意,卻完全不用負擔任何法律責任。( “America thus became, by national policy and legislative act, the world’s premier legal sanctuary for industrial pirates. Any American could bring a foreign innovation to the United States and commercialize the idea, all with total legal immunity)」

因此,美國工業才得以快速生長,例如被喻為美國工業革命搖籃的麻州小鎮Lowell,當地創辦紡織工廠的Francis Cabot Lowell 就是竊取英國紡織技術回美國創業。

Galloway教授甚至在書中直陳:「偷竊存在於我們的DNA(…theft is in our DNA.)」

 

説過很多次了,我在美國法學院專攻智財權與競爭法競合,回到台灣也有一段時間在這塊領域工作。每當我看到明顯不懂智慧財產權法的假財經專家、財經魍魅跟著美國小丑起舞地、毫無證據地指責「中國竊取美國技術」時,我都會想起美國自己怎麼起家的歷史而感到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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