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ualcomm 已經相當長時間其專利授權收入高於晶片銷售收入(見圖),而此次聯邦地方法院Koh法官的判決恰恰是認定Qualcomm在「專利授權行為上有濫用壟斷地位並限制競爭」的行為,反托拉斯法上一旦被如此認定,等於已經是被定罪。(一般是以Sherman Act §2為主要適用法條)

2. Koh法官於判決中要求Qualcomm針對industrial-essential patents必須授權與競爭對手。這意味著Qualcomm難以再繼續現有的「整機價格分成授權金」模式(以整台手機零售價格為計算基礎,Apple等高單價手機廠就是對此條款非常不爽),而必須轉為「以moden晶片售價為基礎」。
這意味著計算基礎從幾百上千美元(手機單價)調至$15~$20美元(晶片售價)。
另外值得談的一點是:依照美國法過去常見的案例,一但專利或專利池被認定是industrial essential patents,則授權金比例往往也會被法院要求必須是commercially reasonable standard,就很難Qualcomm單方面靠勢。
3. 這只是聯邦地院的判決,Qualcomm當然還會上訴。但是除了這個FTC提出的訴訟外,Qualcomm其實還面臨類似的反托拉斯法消費者集體訴訟(class- action)。
4. 美國DOJ罕見地在判決之前要求舉行聽證會,希望限制對Qualcomm的懲罰以維護美國在5G的技術發展。這顯然應該是在川普政府基於中美貿易戰的前提下所做的特殊要求,但是Koh法官非常不賞臉地表示:“a hearing on remedies wasn’t necessary ”
5. FTC當初提出此訴訟案是基於Qualcomm極端不合理的專利授權條件:
a. 整機價格計算授權金
b. 不管是否使用Qualcomm晶片,手機廠都必須支付其授權金
6. 昨天我談過,反托拉斯法本身與專利法是互相扞格的 — 前者處罰一切試圖以壟斷地為達到反競爭目的的行為,但後者偏偏就是國家授與一壟斷特權,排除非發明者或後發明者進入市場的「反競爭安排(anti-competitiveness arrangements)」。
1998年美國聯邦巡迴法院透過1965年的Noerr-Pennington doctrine,排除了一般反托拉斯法對專利權人主張專利權的適用,但陸續的判決也建立了幾種例外狀況,其中一種就是:專利權人以專利從事非法綑綁銷售行為(illegal tying)。
2000年時聯邦巡迴法院更曾表示:「擁有合法專利並不意味著專利權人於專利權合法壟斷權以外的領域同樣免於Sherman Act的約束 (…The possession of a valid patent or patents does not give the patentee any exemption from the provisions of the Sherman Act beyond the limits of the patent monopoly.)」
7. 同樣昨日於留言中談過:有鑑於IC設計公司充滿「一代拳王」的歷史,不知何時會被新冒出來的技術取代的產業(IT產業尤為明顯)對於專利權濫用的狀況可能更加嚴重 — 因為不曉得手上的專利組合能值錢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