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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反同最力者很可能本身就是同性戀?從經濟分析角度切入

ETToday報導「反同議員大推家庭價值 被抓包在辦公室「男男性行為」!

美國俄亥俄州眾議院的議員古德曼(Wesley Goodman)一向公開反對同志族群,以保守派自居,沒想到日前他被抓到在辦公室內和一名非議院員工的男性有不當的行為,目前已經辭職下台,並希望外界可以給他一點隱私。
33歲的古德曼在被發現於辦公室和一名男性有「不當性行為」,而且是在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14日下午他與俄州眾議院發言人羅森貝格爾(Cliff Rosenberger)見面談話後,辭去議員的職位,但沒有針對同性性行為發表任何評論。羅森貝格爾的聲明指出,古德曼向他承認男男性行為的指控,辭職是對個人、家庭和整個議會最好的決定。

目前在議會內沒有人提出古德曼騷擾的指控,但有相關人士告知了羅森貝格爾,事件才爆發。古德曼是共和黨的議員,一直以「保守運動的良知」自居,大力推崇一夫一妻的「傳統家庭價值」,公開反對同性戀,在他的推特帳號也描述自己是一名「基督徒與保守派」,他的競選網站上則寫道,相愛的爸爸媽媽、自然的婚姻和充滿關愛的社區,是最值得追求和保護的,也是俄亥俄州的驕傲。

過去我在「從上空女郎談競爭準則」一文中就曾談過:「越是在某種競爭準則下難以勝出的人,就越有誘因去反對那個準則!(反之,越能佔到便宜的,就越會支持該準則)」

這說明長相在婚姻市場或性市場中越不吃香者,越有誘因去「反對物化女(男)性」與「反對以性為賣點」。這也說明收入低者容易反對黃牛制度存在,但收入高者對黃牛制度反倒是較樂於利用(這放到不明所以的財經作者,就可以變成「有錢人想的跟你不一樣」)。自身侷限條件與客觀侷限條件不同時,不同族群就會偏好與反對不同的競爭準則。

同樣從競爭的準則來看,其實異性戀者對於同性戀乃至於同性婚姻基本上應該是「無感」。何解?因為目標市場不同,同性間基本上不但不存在競爭關係,甚至同性戀還可以幫助降低同性間對異性的追逐競爭。

比方雄性A是異性戀,同性的B是同性戀,同性的C則是雙性戀。僅有一異性a’存在。

假設不存在劈腿現象的前提下(注意,我是先假設不存在而方便推論,並非否認劈腿的存在。先理解簡單狀況,則分析時可再把劈腿現象放回來考慮。)

若AC均同時喜歡上某異性a’,則AC會存在同性的性競爭關係,從而提高追求成本。但若B成功地與C結合,則A將面對競爭減少,從而降低追求成本。

換言之,身為異性戀的A理當對同性戀B的存在無反感甚至某種程度鼓勵。

我們把劈腿現象放回此例中,若B能成功瓜分C的注意力乃至於時間,即便C劈腿,情況也會較有利於A。至少從性遺傳角度看,A有更多時間與機會成功吸引a’性交或是有更多時間注入更多自己的精子,從而提高衍生攜帶自身基因之後代的機率。

但若ABC均是異性戀,則可見ABC三者追求a’成本提高,而a’所生後代是否攜帶自身基因的可確定性降低(經濟分析上可看做預期報酬降低)。

這就是為什麼我認為異性戀者對於同性戀之存在應該是無感;對雙性戀者存在比較警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