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有人看到標題覺得奇怪:怎麼會沒有「故意殺人罪」?
沒錯,刑法裡的確沒有這玩意。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第二二章,章名是「殺人罪」,而天霸王條款第271條:
一.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一條最早可以追溯到清末宣統時,由修律大臣沈家本,聘請日本法學教授岡田朝太郎起草的《大清新刑律》。
因此,刑法第271條的文字之精準、優美與簡鍊,是現在台灣立法院那種中文程度立不出來的。
我們的刑法是成文法,走的是德國的大陸法系觀念,講究「罪刑法定」、「構成要件」、「阻卻違法事由」、「阻卻罪責事由」…等邏輯順序。
其中,相當重要的就是一條罪名之成立,在於行為者的行為(主觀、客觀面)有無符合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
我們可以看到,第271條的構成要件只有三個字:殺、人、者。
這是多麼了不起的用字遣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