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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法律

治安不好的地方就一定對安全產業有利?

這次去俄羅斯我發現,俄羅斯的治安似乎相較於我去過的其他歐美國家來得糟糕許多。從地下道無事事的青少年和老乞丐可略窺一二。

而治安不佳通常也意味著「財產權制度維護難度較高」:表面上看起來就是竊盜事故頻仍。

不少人可能馬上就直覺推斷:「治安不好的環境必定有利於安全產業發展!」

在此顯然會犯了邏輯上的錯誤。

深入解釋一下:

一個竊盜事故頻繁的社會,假如司法體制健全有效率,則多數財產權犯罪會快速進入法律程序並受到制裁。
那麼在這樣的社會裡雖然一時我們會看到犯罪率偏高,但在司法有效率的情形下,未來犯罪率可預期會往遞減的趨勢發展。因為犯罪成本昂貴。

舉例來說,像是世界盃足球賽時,曾經主辦的法國、德國、日本,都不免遇上比較混亂的場面與社會狀況(例如在街頭橫行的足球流氓);但這些法治先進的社會很快就能恢復往昔。

反過來,如果一個社會的司法體系不健全、無效率,則一點點犯罪事故就可以癱瘓司法系統的效率;結果犯罪不能即時受到制止。那麼財產犯罪的成本將隨著犯罪量越高而遞減,自然犯罪率將遞增!

我過去曾提過印度司法案件的例子:
某甲發現鄰居侵佔他家院子的土地越界蓋屋,跑去法院告訴,要求拆屋還地(我國民法第767條)。

這麼簡單的案子直到原被告都過世了,連承審官都過世了;幾十年過去才要第一次開庭!

要是你,你佔不佔別人的地?當然要!反正要還地,也是幾十年後的事。
除非對方有其他後台,不然怕什麼?

這道理不過是簡單的「相對成本分析」概念而已 — 一個不能即時發揮效果的司法體制,會讓犯罪者相對成本降低。反過來,也會讓有財產者守護自身財產的邊際利益提高。 在上述例子,加入黑社會或支付保護費也就顯得「物美價廉」了!

這裡我們就得反思:光看到一時治安不佳這現象,其實也只看到這個社會一時的「靜態切片」。這樣的靜態切片,其實提供的資訊不足以讓我們做出多正確的判斷。

一如本文提到的俄羅斯街頭,邏輯上不可能直接推導出:對安全器材市場有「錢景」的結論。

不過像大前研一之流,卻喜歡炫燿或鼓吹這種小聰明,還出了不少書。留待各位自己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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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是非不分乃正常;大是大非只是蠢(上)

隨著近年來的石油價格飛漲,許多末世預言大行其道。

但回到經濟學基本來看,飛漲的石油價格同時也會讓其他替代性能源的相對成本降低;許多原本不被考量的能源方案,又重新站上台面。

其中一個非常火紅的,就是「生質燃料」– 泛指由生物質組成或萃取固體、液體或氣體。
其中,所謂的生物質係指有機活體或者有機活體新陳代謝的產物。

但根據1/15的聯合報報導:「生質燃料 歐盟坦承奪糧毀地

歐盟環保當局坦承,增加生質燃料用量可能導致糧食價格上漲和雨林因開墾種植生質燃料作物被破壞等負面衝擊,歐盟將重新檢討有關運輸燃油必須有10%為生質燃料的政策,因為當初制定政策時沒有考慮到這些問題。

歐盟委員會環境執委迪馬斯(Stavros Dimas)表示,現在是寧願沒有達成生質燃料目標,以免傷害到窮人或者環境。

一些環保團體和非政府組織強烈批評歐盟的10%生質燃料目標,將破壞環境和迫使窮人流離失所,因為有錢的公司將驅逐窮人挪出空地,以便種植生質燃料作物。…..不過在法規公布前,一些研究報告警告10%的目標可能帶來負面結果。他們認為,現有的歐盟法規草案未保護重要生態體系,例如可能因擴展種植能源作物以達到歐盟目標而受到威脅的熱帶稀樹大草原和永久性綠地。

他們發表聲明說:「破壞這些可吸收碳的草原,將導致更多碳排放到大氣中,因此降低或抵消了使用生質燃料的好處。」

原本大家認為的好事一件,沒想到反而造成更嚴重的災禍。

有趣的是,類似的例子在斑斑汗青裡卻是屢見不鮮。

20世紀初,一群有志改革的美國農業家,帶著新改良的棉花種子,來到貧困的中國農村,與傳教士和有志改革的中國官員一起合作,希望可以幫助中國農夫。
這些美國農業專家天真地以為只要能過將美國的技術傳授給勤奮的中國農夫,那麼脫離窮困的中國底層農夫就不會落入共產主義的思潮。

但可惜的是,這樣的舉措恰恰與中國的風俗起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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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法律

踩進花海沒公德心的台灣人,怎麼辦?

你有沒有看過停在路邊的腳踏車、摩托車,車籃裡有一堆路人隨手扔進去的垃圾?

為什麼公園裡的公共廁所總是髒亂不堪?

最近台中縣新社鄉的花海活動,為什麼一堆人不聽管理員勸告,就是要踩進花圃裡?

這些問題從法律經濟學角度來看,都牽涉到產權界定本身,監督費用高昂的一個命題上。

簡單說,法學與經濟學都認為產權基本上包含:使用、收益、處分三大內涵。但一般法律就從這三個內涵開始探討法律上的規範與案件;卻忽略了這三個內涵都是需要「監督費用」的!

大家都知道土地所有權的範圍到哪?我們要去地政事務所查查地籍資料。這,就是一種監督費用!
無論我們是要使用這塊地,出租這塊地甚至賣掉這塊地,至少我們都得知道我們的權利範圍到哪,才能免除爭議地完成這些行為。

今天有人跑來侵佔我的土地,我行使民法第767條請求他滾蛋,此規範以及後隨的法院強制執行,也是監督費用的一部分。

從這裡我們不難理解,許多監督費用我們透過政府來負擔、執行。
而政府的費用一向不便宜(想想你一年明的、暗的被政府拿走多少錢?),也不一定有效率(想想這貪腐政客充斥的政府)。但相較於其他方式,透過法律與政府還是多數人認可的一種模式。

但法律並非萬靈丹!

當監督費用過於高昂,特別是「相對高昂」的情形時,那空有法律就不一定能執行。

就以最近新聞提到,新社鄉花海活動,許多人就是不顧工作人員的勸告,非得走進花圃裡拍照賞花不可。甚至要與工作人員破口大罵,也得捍衛「自己爽」的利益。有影片為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