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T上刊出關於這個事件,律師與資策會科法中心的看法。
我覺得還不錯,各位可以看看。
歐亞法律事務所所長吳旭洲….消基會雖然依據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來認為消費者在網路傳送購買的意思表示時,契約就已成立。之後取得的訂單確認、付款確認電子文件,亦是契約成立的證明,因此戴爾應依約履行。但是吳旭洲有不同見解。
「消費者面對的是機器,不是人,」吳旭洲表示。因此即便消費者收到了確認文件,都是由系統自動發出。而不是真正的當事者。他認為,這不構成互相表示意思一致的原則。因為絕非廠商原意。
律師基本上法律見解跟我一致,問題在於意思表示究竟有沒有達成法律上的「合意」,構成契約成立之要件。
換言之,就是Dell在網頁上的標價,究竟是「要約」或「要約的引誘」。
而資策會的科法中心看法,與其引述的法官看法,重點放在「誠信原則」,顯然是程度不好,大學民法債編應該回去重修。
契約成立與否都還在未定階段,哪會談到「誠信原則」?
而法律經濟分析的見解,我在上一篇談過了,請自行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