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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版行為當然是侵權行為(一)(ZDNet版)

前言:
這篇文章原本是我回應洪朝貴教授「當法律不近情理:盜拷絕版軟體是罪惡嗎?」一文所寫。應ZDnet編輯之邀改寫擴充。
依照約定,ZDNet上將我的文章刊出之後,我可以在自己的Blog上放上。
為了避免只是單純的舊文重貼占版面,我也會針對ZDNet上面一些網友的回應,值得回覆的拿出來補充在內文。可惜,值得回覆的留言並不多。

根據我部落格上的網友回應看來,同時要處理智慧財產權與托拉斯法例二者問題,我發現其相關之背景知識許多人並不了解,充滿許多媒體誤導的概念。因此要在這篇文章裡就做到詳盡解釋,恐力有未逮之處。
本文將從簡單的法律觀念出發,引導各位進行「法律經濟分析」的思考,從邊際成本到租值,從智慧財產權制度到自由市場與反托拉斯的謬誤。

請各位讀者先忘記你之前在報章媒體上看到的許多言論,回到源頭重新思考筆者本文。

一.從簡單的觀念出發

1.著作權所有人本來就有權利自由使用自身的財產權

過去我曾寫過亦在《ZDNet》與《21世紀經濟報導所》刊登過的「廣告與反廣告間的戰備競爭(上)」一文,即提到:

…因此,近來批評某些網站文章廣告太多的網民,甚至認為Blog與廣告扯上邊有銅臭味的人,其實都犯了將自身價值觀和客觀事實二者混淆的錯誤。

能忍受多少廣告?這是讀者的問題;該如何使用著作權獲利?這是站長的問題。

前者就像你是要去便利商店買鮮乳或在五星級飯店用客房服務叫熱牛奶;後者則是牛肉麵老闆決定一碗是要賣80元還是500元。

兩者是兩條不同的曲線,自會有交點。純粹的價值批判其實沒啥太多意義。

同理,一個知識產權一旦產生,則其擁有者願意怎樣去使用他,那是他的自由。

軟體公司想要將軟體賣到多少錢?那是他的自由。因為同時,消費者買不買帳,這也是消費者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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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智財權的更多討論

上次我寫了一篇批評洪朝貴教授的文章

有許多網友的討論與留言,可看出不少人對於智慧財產權的認識與觀念都不太正確,無論是經濟學上或法律上

網友嘻嘻留了一篇相當長的留言,可說是總結了大部分網友的意見。我想與其再寫個很長的回應,不如直接另寫一篇,一一釋疑。

我先轉貼嘻嘻網友的留言如下:

「每個人都會將自身之租值發揮到極致,則對社會之貢獻也將到最大。
所以只要確定該環境沒有因政府介入而產生之限制(如價格管制)
則競爭本身就會激發出各種可能,利於大眾。」

社會雖然由個體所組成,但這些不同個體將本身的利益最大化,卻不必然帶來整體社會的最大利益。

嚴格來說,智慧產權的問題先於市場而存在,是「市場的規則」而非「市場的結論」,而採用不同規則(保護智慧產權、不保護智慧產權或保護部分智慧產權),會產生不同目的的最適,這些最適之間可能因為衡量的方式不同,而無法互相比較(若純用貨幣產值來當基準,也是太過簡單的假設)。

市場會因為許多因素,產生不效率。以智慧產權來說,明顯的例子就是對「抄襲」的認定困難或耗時甚鉅,因此常被拿來當作箝制競爭對手的工具(例如各大電子廠的專利權訴訟,用專利訴訟拖垮對手財務,達成消滅競爭對手的目的)。更因為擁有智慧產權的人不必然會做出「有利於社會」的舉動,所以通常著作權都會有一定的消滅時效,以全個人私利(在若干年內保障他創作的利益),亦能在若干年後讓全體社會成員都能自由享受該創作成果。

洪教授的說法或許太過簡化,但不是絕對錯。版主之言亦不錯,卻也犯了把實然當應然的謬誤。本文題目「盜版軟體當然是侵權行為」,在中華民國法律規範下,適當的說法或許是:「盜版軟體,在中華民國法律保障的智慧產權效期內,當然是侵權行為」—-這只是一個單純的實然「陳述」,並非價值判斷;如果版主想與洪教授對話(這是這篇文章實質上在做的),應該要指出:「盜版軟體當然是『罪惡』行為」。這是價值判斷。

然而「盜版」軟體這件事的「應該不應該」(價值判斷),不是簡單的完全競爭假說可以處理的問題,更不能用「因為現行法律禁止,所以這件事是『罪惡』」來簡單做結。

且讓我們把洪教授的期望(或說法)做些改變:讓微軟公開過期的Office套裝軟體程式碼,並且開放大眾在CC授權規範下重製散佈,如何?這樣聽起來是否不這麼令人反感了呢?

如果台灣政府認為此舉符合社會公益,也僅以台灣社會的公益為判斷標準,是大可用法律規範讓這件事「在地合法」的——然而衍生出微軟以後是否都不在台灣銷售產品,或是否會讓美國以301貿易制裁台灣,又是另一個問題了。

以下是我的回應:

1.
IP(Intellectual Property)制度本身就是市場競爭下自然產生的一個結論,也是一套被精緻化過的規則。
因此智慧權制度本身就是市場之結論,也是市場之規則,二者互為因果。

對此有疑問者,或有偏見者,請先從19世紀末美國法律有關無體財產權的演進觀察起,一路看到現今的法律制度,就能明瞭整個智慧權制度不是憑空生出來了,而是累積百年的市場經濟發展之後,自然應運而生之遊戲規則。

甚至更早之前,美國開國元勳 — 班傑明‧富蘭克林已經在自傳裡面提到有關專利制度的討論。也看得出來富蘭克林即便對於專利的形成感到不屑,也擋不了市場的洪流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