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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空女郎談競爭準則,兼談Ticketmaster案

這不算是「新」聞了。

日前全運會找來了一個年輕可愛,身材勻稱的運動員(鄭淑支)在活動現場上空,展現人體彩繪與身體線條美。

這樣的活動馬上引來了台中市議員陳淑華與賴佳微以及現代婦女基金會姚叔文的指責。

陳:「這個做法非常誇張,而且女性半裸,尤其現場又是運動場合。」
賴:「她這樣上空貼胸貼,全運會上空貼胸貼彩繪的行為,不應該放在這樣子活動宣傳上。」
姚:「這種宣傳手法與運動會關連性不大,不僅失焦也引人非議,身為行政機關,應更注意兩性平權。」

關於兩性平權,我倒挺想問問,這位鄭姓運動員是被人拿槍抵著頭逼迫上台?還是自願的?若是出於自願,又與兩性平權何干?

過去我曾經寫過「從「殺很大」談言論自由」,裡頭我談到

…在婚姻市場、性相關市場(如酒店、阻街女郎、成人影片或遊戲)裡,訴求服務出售者(男女均可能)的青春肉體、性感體態、G奶、肌肉、英俊瀟灑亦或沉魚落雁,甚至更進一步訴求男性的才華、鈔票、資產,女人的貞操、純潔、幫夫運,都是真實世界常見的擇偶標準。

也就是說,在男女雙方各自採取了一些擇偶標準之後,這些標準也自然成為競爭的標準;為了取得美嬌娘、為了覓得好夫婿、為了生意興隆,無論男女都會在這樣的競爭標準之下想盡辦法讓自己能夠脫穎而出。

出神入化的化妝術、脫胎換骨的整型手術、不實用的跑車、擺明敲男人竹槓的情人節大餐….這些手段就會被採用。…

…不過在經濟學「自私的假設」之下,一個標準被選定了,不見得人人都會去遵守。通常會有兩種表現:一者嘗試鑽制度漏洞,另一者則是跳出來反對或試圖推翻該制度。…

…從經濟誘因角度來看,這些婚姻市場、性交易市場上後段班的人,是不是最有誘因去抨擊、反對這樣的競爭準則?

換言之,越是在某種競爭準則下難以勝出的人,就越有誘因去反對那個準則!(反之,越能佔到便宜的,就越會支持該準則)

下面是簡單的練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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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智財權的更多討論

上次我寫了一篇批評洪朝貴教授的文章

有許多網友的討論與留言,可看出不少人對於智慧財產權的認識與觀念都不太正確,無論是經濟學上或法律上

網友嘻嘻留了一篇相當長的留言,可說是總結了大部分網友的意見。我想與其再寫個很長的回應,不如直接另寫一篇,一一釋疑。

我先轉貼嘻嘻網友的留言如下:

「每個人都會將自身之租值發揮到極致,則對社會之貢獻也將到最大。
所以只要確定該環境沒有因政府介入而產生之限制(如價格管制)
則競爭本身就會激發出各種可能,利於大眾。」

社會雖然由個體所組成,但這些不同個體將本身的利益最大化,卻不必然帶來整體社會的最大利益。

嚴格來說,智慧產權的問題先於市場而存在,是「市場的規則」而非「市場的結論」,而採用不同規則(保護智慧產權、不保護智慧產權或保護部分智慧產權),會產生不同目的的最適,這些最適之間可能因為衡量的方式不同,而無法互相比較(若純用貨幣產值來當基準,也是太過簡單的假設)。

市場會因為許多因素,產生不效率。以智慧產權來說,明顯的例子就是對「抄襲」的認定困難或耗時甚鉅,因此常被拿來當作箝制競爭對手的工具(例如各大電子廠的專利權訴訟,用專利訴訟拖垮對手財務,達成消滅競爭對手的目的)。更因為擁有智慧產權的人不必然會做出「有利於社會」的舉動,所以通常著作權都會有一定的消滅時效,以全個人私利(在若干年內保障他創作的利益),亦能在若干年後讓全體社會成員都能自由享受該創作成果。

洪教授的說法或許太過簡化,但不是絕對錯。版主之言亦不錯,卻也犯了把實然當應然的謬誤。本文題目「盜版軟體當然是侵權行為」,在中華民國法律規範下,適當的說法或許是:「盜版軟體,在中華民國法律保障的智慧產權效期內,當然是侵權行為」—-這只是一個單純的實然「陳述」,並非價值判斷;如果版主想與洪教授對話(這是這篇文章實質上在做的),應該要指出:「盜版軟體當然是『罪惡』行為」。這是價值判斷。

然而「盜版」軟體這件事的「應該不應該」(價值判斷),不是簡單的完全競爭假說可以處理的問題,更不能用「因為現行法律禁止,所以這件事是『罪惡』」來簡單做結。

且讓我們把洪教授的期望(或說法)做些改變:讓微軟公開過期的Office套裝軟體程式碼,並且開放大眾在CC授權規範下重製散佈,如何?這樣聽起來是否不這麼令人反感了呢?

如果台灣政府認為此舉符合社會公益,也僅以台灣社會的公益為判斷標準,是大可用法律規範讓這件事「在地合法」的——然而衍生出微軟以後是否都不在台灣銷售產品,或是否會讓美國以301貿易制裁台灣,又是另一個問題了。

以下是我的回應:

1.
IP(Intellectual Property)制度本身就是市場競爭下自然產生的一個結論,也是一套被精緻化過的規則。
因此智慧權制度本身就是市場之結論,也是市場之規則,二者互為因果。

對此有疑問者,或有偏見者,請先從19世紀末美國法律有關無體財產權的演進觀察起,一路看到現今的法律制度,就能明瞭整個智慧權制度不是憑空生出來了,而是累積百年的市場經濟發展之後,自然應運而生之遊戲規則。

甚至更早之前,美國開國元勳 — 班傑明‧富蘭克林已經在自傳裡面提到有關專利制度的討論。也看得出來富蘭克林即便對於專利的形成感到不屑,也擋不了市場的洪流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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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版軟體當然是侵權行為 — 回洪朝貴教授之文

長期致力於自由軟體運動的洪朝貴老師,最近在ZDNet上刊登一篇文章「當法律不近情理:盜拷絕版軟體是罪惡嗎?

我雖然也是Linux與Openoffice.org等自由軟體的支持者、使用者,不過我依然相當不認同洪老師的論點。

其中許多錯誤的認識,我一一舉出如下:

1.從簡單觀念出發

過去我曾寫過亦在《ZDNet》與《21世紀經濟報導所》刊登過的「廣告與反廣告間的戰備競爭(上)」一文,即提到:

……因此,近來批評某些網站文章廣告太多的網民,甚至認為Blog與廣告扯上邊有銅臭味的人,其實都犯了將自身價值觀和客觀事實二者混淆的錯誤。
能忍受多少廣告?這是讀者的問題;該如何使用著作權獲利?這是站長的問題。
前者就像你是要去便利商店買鮮乳?還是去五星級飯店用客房服務叫?
後者則是牛肉麵老闆一碗要賣80元還是500元的問題。

兩者是兩條曲線,自會有交點。純粹的價值批判其實沒啥太多意義。

同理,一個知識產權一旦產生,則其擁有者願意怎樣去使用他,那是他的自由。
軟體公司想要將軟體賣到多少錢?那是他的自由。因為同時,消費者買不買帳,這也是消費者的自由。

著作所有權人不願意公開發表,這也是他的「消極著作權」自由。
過去曾經供人重製的電腦程式,在未來不願再供人重製,也是其著作權所有人的自由。
除非是符合著作權法中【著作財產權之限制】所規範的條件,否則一個著作權人愛如何使用自己的權利,那是法律所賦予的自由。甚至這是高的憲法層次的自由權!

因此,洪老師文章中「微軟已經不賣 Office 2003、Office XP、Office 2000、Office 97;他們也不再賣 Windows xp 和 Windows 2000。 這些微軟不屑再賣的絕版軟體,如果遭到盜版,請問對微軟的損失是多少? 讓這些軟體自由複製,比較符合社會利益,還是禁止複製,比較符合社會利益? 」的說法,與「一家企業倉庫裡一堆庫存賣不掉,理應大開倉門讓民眾免費拿,對社會貢獻最大」的論點一樣無知得恐怖!
這完全就漠視了財產權這個憲法上的基本權利,也漠視了產權制度對於經濟社會的重要性!更顯露對經濟體系運作的無知與魯莽!

因為這恰是促進「租值消散」的暴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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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i改成投幣式遊樂機,極可能涉及違法

最近有新聞報導有一位先生將Wii加上投幣機制,改成投幣式遊戲機提供給玩具店、餐廳之類商家,供一般人玩樂。好像投多少金額就能夠玩上15分鐘。

這件事情極可能涉及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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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vi's到處亂告人,可有權利濫用乎?


阿里山鐵道。元毓拍攝

阿里山鐵道。元毓拍攝

美國專利商標編號第1,139,254號,內容是一個五邊形畫上一個小孩畫風的飛行中海鷗線條。

這是啥?

這玩意兒大家一定都看過,這是Levi’s牛仔褲後邊口袋的樣式,且從133年前沿用至今。

有趣的是,Levi’s這家公司現在為了這個標誌,對他們認為可能侵犯商標權的競爭對手打舉訴訟,短短時間之內,Levi’s控告的對手數目迅速超過通用汽車、迪士尼或Nike等公司的訴訟案數。
換句話說,幾乎全美有在做牛仔褲的大小公司幾乎都被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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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vi’s到處亂告人,可有權利濫用乎?


阿里山鐵道。元毓拍攝

阿里山鐵道。元毓拍攝

美國專利商標編號第1,139,254號,內容是一個五邊形畫上一個小孩畫風的飛行中海鷗線條。

這是啥?

這玩意兒大家一定都看過,這是Levi’s牛仔褲後邊口袋的樣式,且從133年前沿用至今。

有趣的是,Levi’s這家公司現在為了這個標誌,對他們認為可能侵犯商標權的競爭對手打舉訴訟,短短時間之內,Levi’s控告的對手數目迅速超過通用汽車、迪士尼或Nike等公司的訴訟案數。
換句話說,幾乎全美有在做牛仔褲的大小公司幾乎都被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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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問YouTube敵或友?好萊塢可不願當大笨牛!

youtubeThe New York Times今天刊出這篇報導:「Hollywood Asks YouTube: Friend or Foe?
描述阿姆的【8 Mile】電影,被一位網友分成數等分,上傳到YouTube網站上供公眾觀賞。
擁有8 Mile版權的NBC Universal公司(也就是環球製片的母公司),雇用了三名職員,每天職務就是在YouTube上面察看有無自家影片未有授權卻被放上去。
然後這三個職員就會正式對YouTube發出信函,要求撤下影片;據他們所稱,平均一個月他們得向YouTube要求撤下1,000部影片。
而他們最頭大的就是,日前才撤下的影片,每每又於短時間內被不同網友重新上傳到YouTube。

這問題,跟日前小弟這篇「YouTube在巴西慘遭封鎖!」新聞中所描述的巴西模特兒性愛影片反覆被網友上傳,以致於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權,巴西法院乾脆下令在巴西封鎖YouTube domain name,有異曲同工之處。

但不僅僅NBC Universal有這燙手山芋,Warner Brothers、20th Century Fox…等各製片公司,都有同樣的惡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