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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互動式網站經營者需要對網友的留言負民事侵權責任嗎?

如果有網友在互動式網站(如多數Web 2.0網站)留言攻擊某人,內容涉及誹謗或公然侮辱,網站經營者會因此負擔民事侵權責任嗎?

純就直覺來看,該網站的存在似乎幫助了侵權行為者的言論散佈,幫助實現侵權行為者之行為結果。假若網站使用者越多,網站提供的隱私設定功能越低,則侵權行為的結果越大。網站的經營似乎也幫助加大了侵權行為結果。

最近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南密西西比分院(The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Mississippi Southern Division)的一個判決,再次確認美國Communications Decency法的地位與原則。

Toni Miles v. WLOX, LLC一案,Miles是WLOX的節目製作人,WLOX則是家電視台。

2008年10月24日,Miles探訪某家庭,卻剛好碰上警察來該處搜索毒品,她也被連同逮捕。

此事發生後,WLOX電視台決定在與Miles合約到期之後不再續約。同時WLOX電視台的網站上也刊載了報導Miles涉嫌毒品案而被逮捕。該篇新聞下讀者討論區則是謾罵一片。

Miles控告WLOX電視台:1.性別歧視; 2.誹謗(i. WLOX刊載了不實報導; ii. WLOX未善盡網站管理人之責,過濾誹謗性留言)

關於性別歧視與涉嫌不實報導這部份我在這裡先不討論,我們直接看最後一點–WLOX未善盡網站管理人之責過濾誹謗性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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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筆 法律

一群不知「言論自由」為何物的豬

台灣政府歷來對言論自由諸多箝制,即便民進黨這群當年號稱捍衛言論自由的人上台執政,也是頻頻出手干預。

前幾年,凡是不合執政當局利益的,往往被打為「不愛台灣」或「中共同路人」。

現在國民黨重新執政,腦袋更退化到蔣氏政權時代,依然在那邊「凡中必反」。

明明大法官在憲法解釋文第445號裡已經說清楚,言論形式某種程度政府可以管,但言論的內容政府在絕大多數的情形下是不能管制的(除了猥褻、教唆犯罪….)。

蘋果日報報導,台灣的TVBS、中天、東森等新聞台全程轉播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慶閱兵大典,竟然可能面臨新聞局開罰?

新聞局廣電處長何乃麒昨表示,新聞局初步認為有違法之虞;中國節目應先送審,三台若全程擷取中央電視台畫面,未先送審,呈現方式連貫,將罰4到20萬元。

這種腦袋裝屎的官吏,真是讓人搖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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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法律

從「殺很大」談言論自由

有人說,從「殺很大」這個無釐頭的廣告開始,越來越多電玩廣告強調女生的大奶。

其實我的印象裡,更早的「家具展」系列廣告,就已經找了唐林在鏡頭前晃奶了。

結果一些自以為道德比別人清高的婦運團體,與笨到隨之起舞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竟然跑出來說是:「…畫面有性暗示與挑逗、物化女性…」而打算開罰。

在進入本文內容之前,我想請各位先回頭看小弟過去寫過一篇「野草莓學運的荒謬與可笑」,內容提到根據大法官會議第445號解釋 — 政府在干涉人民的言論自由時,大法官畫下「形式vs.內容」之間的一條界線。言論表現手段屬於形式,該形式可能造成其他人自由受影響時,政府可以在條件內介入;但人民言論表現之內容,政府在多數情況下均不得干涉。

NCC是不是越界了?我認為是。NCC所依據的衛星廣播電視法這部份有沒有可能違憲?我認為有(一部分理由請見下文)。

以上是簡單的法律觀念,接下來進入正題,從經濟學角度談言論自由。我打算從廣告談到婦運團體的價值觀主張,最後談到范蘭欽,這三者背後有著有趣的共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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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國旗所代表之意義!

1989年,美國政府正是老布希執政時期
美國國會通過一項「美國國旗保護法」,內容大致跟我國刑法中「毀損國旗罪」差不多
就是禁止人民隨意地燒毀國旗,因為國旗有其崇高之象徵意義

這項立法通過不到幾個小時,馬上就有民眾在國會門外燒國旗以示抗議!

當然被美國政府一狀告進法院裡。但需要注意,數月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做出美國聯邦政府敗訴的判決,宣告這項法律違憲(應該是違反美國聯邦憲法第一修正案),並在判決書中寫下這樣一段擲地有聲、鏗鏘有力的經典名言:

「如果說國旗代表其彰顯並保護了某些權利,則燒毀它就是國旗本身要保護的權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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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新聞自由關你屁事?

過去我曾經有一篇批評中天新聞誤解新聞自由的文章,提到所謂的新聞自由是對政府主張的自由。
為什麼自由權是對政府主張的呢?

這要說到歐洲國家憲法的緣起:
過去歐洲很多次革命運動,都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對於政府或是專制者過度的權力擴張感到不滿。因此基本上憲法訂立之出發點,就是對政府權力的質疑以及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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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中天新聞記者,你們可能已經犯法了!

根據今天的蘋果日報:【裴勇俊生氣變臉斬行程 接連遭設計 記者闖房間】的報導。中天新聞記者似乎在裴勇俊不在之時,趁機混入他的房間裡面採訪。

雖然中天辯稱圓山飯店沒有震怒,但這件事情已經不是單純道德上可議的問題,而是涉及刑事案件!

首先我先聲明,我從沒看過裴先生的任何作品,更不是他的fans(老實說,我完全不覺得他有魅力),所以希望能不帶情緒地看這件事情。

根據刑法第306條第一項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中天新聞記者主管辯稱圓山飯店沒有抗議,顯然是對於法律不了解。因為理論上,當我們去承租一個旅館之後,我們所承租的房間就是我們的私人領域!
也就是說,這個建築物所有權雖然屬於圓山飯店,但是在這個時間點之內,這個房間的使用權卻是承租人所享有,因此在承租時間之內,跟一般人自有或是承租的住宅,具有一樣的性質。
因此不管是飯店當局或是其他閒雜人等,隨意地未經同意進入承租人的房間領域裡,就是侵入住宅罪!即便記者獲得圓山飯店同意,也不能在租賃期間進入該房間,只能在非租賃期間進入。

過去警察未有搜索票,就自以為可以未經同意進入飯店房間搜索,其實是一樣的問題。只是警察是適用第307條違法搜索罪。

新聞自由是對政府主張的自由!

新聞自由、言論自由這些憲法裡面的自由權,念過法律的都知道,除了特殊情況下,都是對政府主張的自由權,而不是對其他同樣人民地位的人主張。

因此記者不能一句:「新聞自由」,就可以免去上述侵害他人人權之刑事犯罪責任!
你是記者沒錯。你要採訪新聞沒錯,但不代表你就能違法亂紀!

如果自己已經違法還不知羞恥地大喇喇嗆聲,那這種記者叫人瞧不起也是應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