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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交易裡的真心換絕情–下

上回我們說到,民國89年以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一項第二款中,規定那種不移轉所有權的假性交易,乃屬學理上所謂「沖洗買賣」,要加以處罰限制之。如此設計存在相當大違憲疑慮。

因為如此設計,實務上相當重要的「套利行為」,也會受到舊法本款的規範!
例如假設某A發行新股,你剛好有認購的權利。這時候你發現你手中現有持股市價約50元,而你現在可以用每股40元的價格認購。假設你的資金配置上並不想要擁有更多該公司股票,只要有一定數量就好。因此妳可以在市場上拋售手頭上現有股票,並以認購的方式40元買入售出數量,如此一來你手中股權數量雖然不變,但是確已經創造了10元價差的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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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交易裡的真心換絕情–上

在民國89年以前,我國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對於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在集中交易市場不移轉證券所有權而偽作買賣。
基本上這一款規定,就是要規範學理上所謂的「沖洗買賣行為」。
沖洗買賣行為一直是過去股市大戶用來殘殺屠宰散戶常用的手法。有人堅信:股市中價不一定是重點,量才是王道!「底部爆大量」這種術語散戶們多少人都能琅琅上口。而有心的股市作手,就能透過豐沛的銀彈以及眾多人頭戶,透過不同的券商帳戶來同時買進賣出,創造驚人鉅額地成交量。多半作手這種手法,明顯地特徵在於他的買與賣之間並不存在真的想要移轉股票所有權的意圖。也就是說買來賣去,其實股票還是在同一個人的掌握之下!
可能有人會想,這樣的不是很無聊?把手上的蘋果左手換右手,意義何在?還要花上不少手續費哩!
重點即在於許多人玩股票是看量的,君不見多少投顧老師或是仿間的股票書籍,教你看價又看量!爆量追價者多如牛毛。對作手來說,花一點手續費,卻能騙到一堆老虎、老鼠,傻傻分不清楚地廣大散戶,坑殺換現金,何樂而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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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證券交易法第一條的一點想法

一般而言,一部法律的第一條均是大部分人都會忽略的八股文
不外乎說明為何制定本法之類高調

但往往在面對案件艱澀隱晦時,第一條會是認事用法的精神總指標!

我國證券交易法第一條規定:「為發展國民經濟,並保障投資」
就許多學者的看法,認為證券市場最主要的兩個目的就是「發展經濟(又有認為是活絡市場)」、以及「保障投資人」這兩種想法彼此對抗衡平。以美國來說,他們就比較重視活絡市場這一部分。
而有學者認為保障投資人才是最主要的目的,一旦保障投資人之後發展經濟的效果就會出來。
活絡經濟反變成保障投資人目的下的效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