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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隱私權」?值得一讀的美國案例

這個案例是我們法學院上課用到的一個。

是1905年,由喬治亞州最高法院的法官所判,其中主筆法官的意見精采絕倫之外,也鉅細靡遺。

這個案例我認為讀者需要觀察的,不僅僅是看到美國的法官是如何去闡述一個人權的內容,更重要的點在於,美國的法官在case law的制度下,如何從無到有的創造出一個該州法律上未有前例的基本人權,並反覆論證得出該人權的屬性、內容、界線…等。

比方說法官文中花了相當篇幅談隱私權帶有的財產權特性;隱私權與言論自由之間的潛在與實質衝突;隱私權為何屬於自然人權、絕對人權;隱私權受侵害為何要用侵權行為法來處理….等

可看出法官在創造法律時的戒慎恐懼,實在不是台灣的判決所能比擬。

這篇判決英文十分淺顯易讀,讀者有興趣的值得花點時間研讀一番。

ps.那些自以為智慧權不應該是財產權的蠢蛋,特別該好好拜讀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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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時刻刻堅強地「監視」著你!

你知道你習以為常的上網動作,背後有多少人在監視嗎?

我指的不單純是在你背後瞧東瞧西的同事朋友、偷看你信箱聊天記錄的另一半、也不是邪惡的公司網管,而是那隻「更無形的手」。

比方說,我們在Google上的所有搜尋記錄,搭配我們電腦裡瀏覽器的cookies,都會被Google這些搜尋引擎收集、分析,以了解每個用戶的行為習慣,好推出他們所謂的「更精準」的搜尋結果,以及「更精準」的廣告配置。

這部份過去我曾寫過一篇經濟分析的文章–「從Google的獲利模式笑看長尾理論」,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參考。

回到主題。如果說搜尋引擎提供我們免費強大的搜尋服務,代價只是一點廣告以及一點隱私權上的侵犯….嗯…或許還說得過去。

不過在Phormfrontporch之類的服務推出之後,事情就比過去更複雜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