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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法律

蠢官員的蠢作為

Dell標錯價一案,沒想到當大家以為逐漸風平浪靜之時,卻又跑出愚蠢的台北縣市消保官,硬生生地對Dell開罰100萬。

消保官斬釘截鐵地咬定,Dell沒有處理問題的誠意。

但消保官卻無法說明,或者無法給出定義,究竟「如何才算有展現誠意」?

事實上,消保官說不清、講不白的還更多,更讓人為他們的無知愚蠢感到羞愧:

1.先從法律面談:「北市消保官必須證明,消費者究竟損失了什麼?」

這是整個行政處分最詭異的地方。

我們攤開整部「消費者保護法」,從頭到尾所規範者,主要集中在兩大部分:

(1)企業經營者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可能對消費者產生的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侵害。

(2)資訊揭露義務與契約上權利義務分擔是否符合平等互惠原則

我們再看看消費者保護法中,能讓行政機關消保官開罰上百萬的二個法條:

第 36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 37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除為前條之處置外,應即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之名稱、地址、商品、服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Dell拒絕出貨,有卻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可能造成這樣的損害?或者已經發生重大損害?或可能發生重大損害?

消保官證明了嗎?沒有!我們沒看到消保官提出任何這方面法律上必要的說明。

我們只看到北市消保官在媒體上氣呼呼地大吼:「戴爾毫無誠意!」可是有沒有誠意,根本就不是個法律問題,更不應該成為法律上行政處分或舉措的依據。受過專業法律訓練的消保官,跟台灣的不少司法官一樣可悲;論理除了訴諸八股的道德情感之外,就沒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