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川普團隊準備約100項行政命令,計劃在邊境管制和關稅政策上擴大總統權限,但法源依據卻都採取巧的方式,例如川普打算驅逐移民,其法律團隊規劃使用1944年 《公共衛生服務法》第42條款(Title 42):
以防止傳染病傳播為由快速驅逐移民。
但現在有什麼傳染病可以快速驅逐移民?川普上任期有Covid-19都做不到,如今又如何做到?
又,無論川普或拜登都將繼續濫用 1976年的《國家緊急狀態法》(National Emergencies Act),此法案對於「何謂國家緊急狀態」是模糊不清,任由總統片面決定。川普計劃使用該法案繞過國會,為邊境管制和基礎設施項目獲取五角大樓資金。他在首個任期曾使用該法案為邊境牆籌資,儘管這種做法前所未有,但已建立了先例。
關於關稅,川普將使用的分別是兩個1970年代通過的法案《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和《貿易法》第232條(Section 232 of the Trade Act),甚至將動用已經數十年沒被使用的1930年代貿易法特殊條款(1930s-era Trade Law Provisions)。
結果我們看到的是一個號稱民主法治成熟的國家,總統及行政團隊卻是不斷尋找法律漏洞或古早的舊條文,試圖繞開現在的國會監督以遂行總統意志。
2 反過來,即便川普要動用聯邦的力量驅逐移民,但州政府卻不見得配合。
例如2017年加州參議院就通過第54號法案(SB 54):限制地方執法機構與聯邦移民執法部門合作,於是洛杉磯市已放話依據此法該市警察局不會配合聯邦移民局執法驅逐移民 — 聯邦移民局不能使用洛杉磯市財產、不能查詢洛杉磯市有關移民的任何資料、不能調動指揮洛杉磯警局人員。
如果民主黨執政的州多有類似的州法,並依此拒絕聯邦執法,那勢必吸引更多非法移民進入民主黨州,且聯邦又能如何?恐怕也只能打起聯邦最高法院訴訟。
但就算聯邦政府在聯邦最高法院勝訴又如何?歷史上,阿肯色州、密西西比州等都有拒絕執行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的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