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SJ 2013/1/14的深度報導:「Bad Roads and Red Tape Slow Wal-Mart in India」一文值得一讀,我簡略摘要如下:
1. 印度道路狀況與基礎建設奇差
從Kheri Shikohpur到New Deli約273公里的距離,約略等於台灣的基隆港到嘉義市,在台灣貨運大概一上午就能送到,而在印度得花上多久?
首先,從Kheri Shikohpur到國有集貨市場約8公里,得花上45分鐘;上了高速公路,約225公里,得花上7小時;下高速公路到另一個集貨市場,32公里要90分鐘;從集貨市場到零售商,8公里得20分鐘。總共約9.5小時。
而更恐怖的,在於印度冷凍貨運車數量很少,相關技工、機械供應不足,造成這200多公里路程多半是用無冷藏設施的貨車運輸。搭配印度奇熱的氣候,蔬果運輸損耗率高達3成,而在美國一批蔬果從西岸送到東岸2800多公里路程,損耗率也僅在1~2%之間,所費時間約略42~45小時。
根據研究,美國貨車跑了800公里所用的時間,印度貨車只能跑300公里。
2. 佔地為王與貪汙
印度其實是由28個小國組成的國家,各省自成一格,甚至老死不相往來。
許多地區治安其差,當地的農民閒時順便當土匪,拿些土製武器攔路搶劫,根據WSJ記者報導,索取過路費的匪徒甚至還開收據給受害人報帳用。報警有用嗎?WSJ記者說:印度當地警察堅持絕無搶劫情況發生,印度治安是很好的!
我過去曾提過印度真實司法案件的例子:
某甲發現鄰居侵佔他家院子的土地越界蓋屋,跑去法院告訴,要求拆屋還地(我國民法第767條)。這麼簡單的案子進入印度法院排隊,幾十年過去排到原被告都雙雙撒手人寰,連承審法官也過世了,才要第一次開庭!
甚至有笑話云:在印度某案開庭審理時期,被告律師要求請假因為家裡有小孩出生。法官允許,還恭喜律師當了新手爸爸。爾後該案繼續訴訟審理好幾年,律師又因家裡新生兒要出生又向法官告假。法官雖然允許,但半開玩笑地責備律師不該隔這麼多年才生第二胎;律師提醒法官 — 這次是孫子出生了。
難怪司機跟WSJ記者表示:面對農民搶劫,報警一點用都沒有,給錢比較實在。
印度低能無效率的司法制度、複雜的政治環境與糾葛不清的種姓遺毒,造成印度交易費其高,地方官員明目張膽索賄,地方居民也佔地為王地公然勒索。
3. 國家也將貪汙制度化
我在「貪污的一般性理論(上)」、「貪污的一般性理論(中)」二篇文章中提到: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J. Stigler、M. Friedman以及經濟學家張五常均曾提到:管制往往方便公務員貪汙;公務員為了可以貪更多,也常傾向設立更多管制。反之,無法讓公務員貪污的管制法規,往往徒具形式,名存實亡。
管制色情、賭博、毒品,部分官員(特別是司法官、警察)收入就會急速上升;管制進口商品質量、品質乃至於提高關稅,海關的公務員收入就會上升。而這收入急升會帶給相關公務員更高的誘因去貪汙索賄以及設立執行更多更嚴格的管制措施。J. Stigler稱此為「regulatory capture」著實是活靈活現的形容。……
……貪汙是一種收入,這點無庸置疑。若收入可預期,那就不是風落利潤(windfall profit),而是M. Friedman所謂的恆久收入(permanent income)。Friedman在「消費者函數理論」一文證明隨機的風落收入不會改變人的消費行為;恆久可預期的年金收入才會。這理論也是我幾年前用來否定馬英九政府消費券發放的主要根據:消費券只是風落利潤,改變不了當時的悲觀預期,自然救不了台灣經濟。除非,風落利潤高到可以改變一個人一生的恆久收入,例如中樂透,才會改變一個人的消費行為。事後可證,Friedman的學說是正確的。
貪汙若成為可預期的收入,貪官的消費行為當然也會有重大改變,十幾年前我在美國見識到的中國大陸高幹嘴臉,就是一例。不過如果貪汙的收入權利僅限於擔任官職者本身,不受制度保障,則負面影響範圍尚且有限。
但若像台電眾多高層一般,退休後還能轉到「民間」電力行業,同時身兼台電顧問,領薪水之外還能承包台電工程或賣電給台電大賺價差。如此形成制度後,就會形成一批堅強的利益團體,這個團體會有很大的誘因維護既有的壟斷管制(以台電而言就是繼續反對開放電力公司競爭),甚至主動要求更多管制、補助,來充實自己的財富。
歐美的工會組織就是最好的例子。這些工會把持的行業,透過影響立法讓自己取得合法罷工權利,還能於罷工期間阻止潛在競爭者應徵上工,亦即「管制其他願意工作者賣勞動服務給特定雇主」了。工會蠶食企業和非工會勞工之租值,讓前者在面臨不景氣時沒有彈性可調整只能眼睜睜宣告破產,讓後者這些真正可憐沒背景的勞工收入降低、失業率增加,結果只是養肥懶惰的工會幹部。
因此,回到理論觀點,管制引發的租值消散會讓交易關係人基於人性自私假設和客觀競爭侷限之下,採取如貪汙行賄的手段來降低交易成本。然而,公權力代表或特定利益團體如能從中獲利,則自私同樣驅使他們去強化鞏固這一方面的收入,進而形成制度來加以保護。錯誤的管制法例也就更不可能被移除 (deregulated)了。但正因為消散的租值來自於未被界定的私有產權之收入權能,人民的財產權其實是被貪汙制度化地侵害了!
印度就是這樣一個典型透過民主制度,將貪汙制度化的國家。
印度農民不可以將農產品直接販賣給零售商,而是強制必須賣給領有國家證照的中間商,由他們來分配產銷。經濟學說這是一種行政壟斷,自然這群人享受著壟斷利益。
綜合上述的運輸消耗率、過路費、官員索賄以及行政壟斷的中間商,印度農產品產地價與零售價價差高達6~7倍!這都是交易費用過高使然。以台灣蔬果為例,2011年綠蘆筍產地價平均每公斤78.07元,批發價116.1元(但相較於前幾年,該年產量減少),但同年綠竹筍產地價每公斤60.38元,批發價59.1元(因產量增加,批發商就此品項可能是虧損的)。
換言之,台灣相對於印度,是交易費用低很多的國家,相對物價自然也可以低上許多。以經濟學觀點來看,減少租值消散是社會共同獲利,而這一塊得靠政府的行政暴力才做得到(良善的交通建設、高效率的司法服務與自由且受保障的的交易權利)。
然而,政府也可以受影響變成保護特定利益團體的幫手,例如印度的產銷證照制度,保護了領有執照的40幾萬人。相對於印度12億人口,這些人是少數中的少數了。
當然,Wal-Mart要進入印度勢必得克服上述困難,得繞過這個複雜且烏煙瘴氣的國家產銷制度;如同我引用我自己前文所說,這些印度受保護者勢必會抵抗。WSJ記者訪問了這些有執照的中間商,他們也明確表示會抗爭到底。這就是貪汙制度化的後果與實例,值得一記。
圖片引自:marcinbaranowski @ flick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