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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隨筆

近日美股暴跌隨筆

很多朋友對近日的崩盤很焦慮,不斷來私訊詢問。

針對美國的經濟我近日已經花了兩三週寫一篇文章探討,但尚未完工。

不過一年半前我曾寫了篇「未來二年增加現金持有比例會較佳」的文章,建議可以逐步增加現金佔總資產的比例。
(文章連結 https://tinyurl.com/yyutdxsk)

我自己身體力行,所以雖然不認為這週的美股慘跌(可謂08年金融風暴以來最慘)是整個熊市的正式開端,但就算是,也是準備好銀彈等待入場時機。

回過頭來針對正在著手的文章,就貼出一小部分當做預告如下:


「…..2020年2月股神巴菲特(W. Buffett)在年度財務報告股東信中起筆就提及:1924年的經濟學家Edgar Lawrence Smith本想寫書證明「通貨膨脹時期股票表現優於債券;反之通縮時期債券會優於股票(Going in, he planned to argue that stocks would perform better than bonds during inflationary periods and that bonds would deliver superior returns during deflationary times. That seemed sensible enough. But Smith was in for a shock.)」,但研究後發現事實並非如此。
其實,如果具備正確通貨膨脹觀念就會知道通貨膨脹時期股票表現不見得會優於債券,反之亦然。
單純以「股票vs.債券」是錯誤的切入點,庖丁解牛的關鍵在於股票背後的企業是何種貨幣身分。
而且,「xxxxxx」才是財富移轉主因,這是說我們有可能預先判斷哪些公司在通膨或通縮時期會有更好的股票表現。不容易,但不是做不到。這點xxxxxx在1959年的研究指出了經濟學上的可能性。
接著,巴菲特又繼續引述著名經濟學家凱因斯:「長期以往,一家堅實企業的資產真實價值會複利增長,不同於支付給股東的股利。(Over a period of years, the real value of the property of a sound industrial is increasing at compound interest, quite apart from the dividends paid out to the shareholders.)」
同樣地,如果正確理解經濟學與通貨膨脹概念,就能理解「企業保留盈餘的複利效應」之力量是怎麼從兩個方向而來匯聚交互作用,並經過怎樣的機制反應到股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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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

網路造謠又一例

看到網路又有人造謠,內容聲稱「因武漢肺炎失控,中國解放軍發生軍變,中南海被炸成平地,習近平已經被炸死….」云云。還附上圖片如下:

但使用Google以圖找圖功能很快就發現早在2015年8月31日紐約時報報導天津爆炸事件就已經出版過這張照片。(見圖)

顯然又是一令人噁心的造假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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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

The medical costs of the American

It’s normal when a country has been using licensing systems to protect the medical staffs’ and industries’ monopoly for such a long time.

On the other hand, we also notice that more than 50% of the American people try to get other medical services or treatments instead of the mainstream ones. Causes and effects, it’s not difficult to understand.

This video also reflects the shortcoming of the democracy I talked about yesterday: few interest groups manipulate the majority, due to the differences in the marginal costs. Most people just have no idea of the true medical costs. Naturally, they are vulnerable to the few interest groups and tend to be cheated in their votings as long as they are told some clichés, such as “The licensing system is trying to protect peo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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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 經濟分析

中國處理2020新冠狀病毒與美國處理2009豬流感病毒比較

火鍋大王又整理了2009年H1N1在美國的時間線,強!

值得注意Nathan把美國政府面對H1N1與中國政府面對新冠壯病毒的時間表相互對應,可以看出美國政府許多緩慢、無效率之處。


用事實比較,可以看出許多人對美國的強大或號稱民主帶來的效率其實是基於幻想、偏見的成份居多。

特別是針對所謂的「政府隱瞞實情」一事,當現在許多人指責中國政府公布的約8萬確診病例是故意低報,這些人聲稱確診人數恐怕有80萬以上。

這些目前只能是臆測。

但美國呢?當首發病例後3個月,美國CDC聲稱H1N1確診+疑似病例為2萬7千多人時,實際數字其實在1000萬人~1400萬人之間。

政府隱瞞?呵呵

從首個發現病例起,5個月後美國CDC直接宣布「停止記錄H1N1疫情」,讓各州自由發揮自由報告!CDC承認許多州政府將疑似H1N1病例以「一般流感」呈報。

疫情發生後7個月,WSJ之類的報紙開始出現報導文章聲稱「罹患H1N1人數被過度誇大」…云云。

疫情發生後8個月,CDC宣布「H1N1罹病人數約在2千2百萬」,但隨即美國媒體NBC提出質疑,認為CDC刻意低報數字。神奇的是,二天後CDC更改公告,把H1N1罹病人數一舉拉到5千萬人!

相較於中國激烈的防疫手段,當年美國面對H1N1非常佛系,簡直入定成禪。

值得一看的比較。

說說我的想法:我並不認為「激烈、不惜一切代價的防疫手段」一定對。

經濟學看,各種從寬鬆被動到嚴格激進的防疫措施都必然付出不同成本,而這不同成本相較「完全不防疫所付出的代價」之間比較,始終是必須客觀面對的。

稍有研究二次世界大戰史者,如果對日本的「完全玉碎」政策感到不可理喻或可笑,那麼面對疫情,其實我在談的是一樣的東西。

過度管制與禁止一切活動的成本,很多人被迫面對的財務損失、妻離子散甚至絕望自殺,是現在熱頭上要求「不惜一切代價防疫」的激進者看不到的。

最明顯兩個現象值得思考:
1. 過度防疫如造成經濟停滯,則因此受的苦甚或自殺的人有沒有可能超過病毒帶來的痛苦與死亡人數。
2. 過度防疫付出的社會財富,將影響整體社會處理下一次新天災人禍傳染病發生時的可調動資源。這是說,用盡100%力氣防了這次,造成下次再無力氣可用只能放棄, 兩次加起來死亡人數恐怕遠超過「這次與下次都用50%可調動資源」的策略。

要記得時間的流動,我們不知道什麼時間點又會出現什麼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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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法律

民主弊病隨筆

1. 民主投票即便不存在制度費用,本身也存在天然弊病: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阿羅從純數學推導得出在「1.投票制不能容許一人說了算的獨裁出現;2.每人擁有平等投票權,一人一票或一人N票;3.若集體中所有人都反對某個選擇,後者不可能得票當選;4.只要所有投票者各自心目中對各種選擇的喜好次序沒有改變,投票結果便不會變 」四個條件下,民主投票無法得出多數偏好的結果。
學界公認為「阿羅不可能定律 (Arrow’s Impossibility Theorem)」

被另一位諾貝爾獎得主P. Samuelson贊為「自亞里士多德以來民主理論的最大突破!」
(但開口閉口民主價值的台灣覺青與政客懂嗎?99%以上不懂)

2. 考量進「制度費用(institutional costs)」,民主制度必然:

a. 少數利益團體把持多數人是必然結果,因為邊際成本不同。

b. 投票立法侵害他人權益也是必然結果,即便美國憲法明文規定聯邦不得侵害州權或未有合理補償下侵害私人產權,同樣發生投票立法侵害人民的現象。參見聯邦最高法院Wickard v. Filburn (1942)一案。

c. 投票制度本身的費用(看得見與看不見的)使得即便通過投票也無法得出真正民意。本影片只是反映了此要點的一小部分問題。

d. 因為選票與產權脫鉤,民主下貪汙制度化也必然發生。
(但開口閉口民主價值的台灣覺青與政客懂嗎?99%以上不懂)

我認為「選票權值與個人納稅額」掛勾加上「選票可自由買賣」可以引入市場力量解決民主本身的硬傷。但現實做不到。

#民主大法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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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關於血友病童返國權

結論放前面,免得法條太多噁心到非法律專業的。

1. 中華民國國籍是屬人主義,出生時父母其中一人具備中華民國國籍者就自動取得,跟設不設戶籍無關。

2.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58 號雖是針對當年所謂「政府黑名單」問題,但其背後法理共通:國民有返國權,除非有合乎比例原則的法律限制,否則國家不得無故拒絕國民返國。
但該解釋的敗筆在於大法官把「是否設有戶籍」列為要件之一,我個人是贊同劉鐵錚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至於其肯定立法者得以住所決定對國民入出境是否採取許可制之標準,本席尤難同意。…」
做成此釋字的某位大法官在我念法律系時照顧有加,時不時請我吃當時流行的養生餐或土雞城,看到名字殊堪回憶,題外話一句。

3.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條規定「無戶籍國民」不予許可入境的限制中,並不包含「可能生病或被傳染疾病未發病」這個條件。而以第18條第1項第8款「確定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疾病」為前提,且此條是針對『外國人』或『無戶籍國民』。這邊可以延伸談的是:新型冠狀肺炎的疫情與死亡率是否比其他流行性感冒嚴重?特別針對此病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權?


陸委會發言人邱垂正已表示:

「血友病童的生父是中華民國籍,中配馬姓女士在台灣依親多年,已取得中華民國戶籍並核准在台定居,病童也是中華民國籍。」

所以,陸委會又聲稱的:

「對於「國人與陸配所生的子女,原本即具有臺灣合法居留身分,並且已經與父母在臺灣共同居住生活、就學多年,過年期間隨同父母到中國大陸探親,因停航滯留者」,考量目前中國大陸疫情發展,為減少人員移動,仍不允許回臺。」

法源依據為何?我是很好奇啦。

看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 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並非陸委會管轄主管,所以關該會什麼事?我也很好奇啦。

另一方面,如果該血友病童在台灣設有戶籍,那依照同法第五條: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但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國。」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

我還是看不懂剝奪國民返國權的法源依據,更看不懂這樣的政府哪裡捍衛人權了?
我只知道從經濟學實證來看,民主制度完全不保障人權,持此謬論的人不是笨就是壞。


關於經濟學怎麼看人權可參考我的舊文:
「從南投地院「公然侮辱罪」一案談起 — 2010/06/16」
http://www.yuanyu.idv.tw/?p=779
「經濟學看人權」
https://tinyurl.com/uz3afu4

或是參閱以下論文書籍:
Steven N. S. Cheung, “Why is there a lack of freedom under communism?" 1983
Milton Friedman, “Capitalism and Freedom"
F. A. Hayek “The Road to Serfdom"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58 號: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入出國境之權利。人民為構成國家要素之一,從而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無待許可,惟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人民入出境之權利,並非不得限制,但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並以法律定之。」
================================

國籍法第二條第一項: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7 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國:一、參加暴力或恐怖組織或其活動。二、涉及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三、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四、護照或入國許可證件係不法取得、偽造、變造或冒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兼具有外國國籍,有前項各款或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國。第一項第三款所定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及前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之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第18條第一項第八款:「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八、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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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關於瑞德西韋藥品專利爭議隨筆

這位李秉燊的說詞相當不專業。

李先生論點存在三大問題:

(1)截至2020/02/22,Gilead Sciences, Inc.所發明的瑞德西韋化合物本身已取得美國(US9724360B2)、EP(EP3212174B1)、日本(JP6220484B1)、澳洲(AU2015339223B2)等地的專利,但在中國、加拿大等其他國家只是「申請中未獲證」

未獲證的專利就還不是專利權。還不存在的權利沒有侵權問題。

(2) 「中國上市企業博瑞生物醫藥於2020年2月11日發布其已成功仿製開發了瑞德西韋原料藥合成工藝技術和製劑技術。但後續如要正式投入市場仍須吉利德的專利授權,以及通過臨床試驗、審批等環節」

此行為同樣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69條第四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我是不理解台灣國衛院底行為在你口中是「合理合法」,怎麼中國企業的行為就不合理不合法?

(3) 況且中國大陸與台灣都有緊急避難下的「國家強制授權制度」。直接走這條路徑即可,根本毋需裝模作樣地談授權。

萬一原廠獅子大開口,台灣政府無力支付,疫情肆虐下最後台灣政府還不是強制授權?呵呵
(陳水扁政府就曾強制瑞士羅氏大藥廠授權Tamiflu)

至於「武漢P4實驗室與合作單位在2020年1月21日搶先申報中國發明專利《瑞德西韋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的用途》」一事我在2/5已經寫過文章說明「衍生專利」在實務上很常見,引述如下:

中國團隊拿原本治療伊波拉病毒的「瑞德西韋」拿去申請本國專利,這個法律專有名詞叫「secondary patent」,常見就是已知藥物成分發現新用途。威而鋼就是這種專利(中華民國第 292971 號發明專利)。
是很常見的專利類型,並非什麼神奇操作。
另外中華民國第 252045 號及第 310274 號發明專利就是同一種成分不同用途的專利:治療敗血症,與治療休克。
又例如Aspirin是被發現幾百年的成份,1859年首次被人工合成出來,但1970年代發現它有助於心血管某些疾病,同樣可以再針對此新發現用途申請專利。
這也稱之為「衍生專利」。
純屬正常法律操作,而台灣的無知正義感衝腦的法盲要不要先學過專利法再來批判?
話說當年好幾種傳染病的疫苗或藥物研發,最後都因為疫情平息不再有市場而被放棄。
我的判斷,2020新型冠狀病毒大概也是類似狀況,對人體毒性隨著傳播擴大而降低,從而很可能這個中國團隊申請之專利即便獲證,商業價值也不高。
就算是重要專利吧,中國政府同樣可以依照既有專利制度 — 強迫授權,讓不同廠商可以依法製造、進口該藥物救治此新型冠狀病毒病人。

題外話,台灣覺青的「反現實力場自我高潮技能」真是滿點,姑且不論醫藥研發專藥的友人告知「已知且已經有專利公開說明書的物質要合成出來技術上並非高難度」;中國企業2周前就已經有能力量產,台灣落後人家2週還自認可以進軍全球?(且此藥並非疫苗)


而黨報自由時報2/12與2/20的雙標報導更是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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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精準預測壹傳媒退出台灣市場之一

2019年11月4日我公布「從經濟分析預測台灣蘋果日報三年結束」一文。

文章連結:https://tinyurl.com/tzngkue

我透過純粹的價格理論,經濟分析解釋為何壹傳媒即便將蘋果日報與壹週刊改為純網路媒體也不可能止血,並預測三年內曾經名噪一時、轟動全台的港媒將退出台灣市場。

Yahoo新聞最新消息:

台灣狗仔始祖!創立19年 台灣《壹週刊》將吹熄燈號

新聞摘要:「…今天高層主管接收到訊息表示,由不堪長期虧損,在與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詳談後,決定《壹週刊》雜誌社將於2月底結束營運,明天將由總編輯邱銘輝向全體員工宣布此消息,詳細關於員工後續的去留、資遣費等事宜也將一併宣布。…」
https://tinyurl.com/rsbhdwe

還是老話一句:熟稔價格理論且掌握足夠侷限條件,經濟學的科學預測力非常驚人。

侷限條件不變,我的推斷也一樣,壹週刊熄燈之後,蘋果日報台灣也不遠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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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法律

從販賣回收廢棄食材案件談起

UDN:「好市多回收廚餘洗完流入市面 業者二審最重判2年4月」

新聞內容:「屏東「沈永選牧場」5年前遭查獲負責知名賣場好市多廚餘回收,涉未依合約全部餵豬,挑出外觀乾淨的肉類、海鮮、水果等清洗後賣給餐飲業者,時間長達近2年;一審依違反食安法對經營牧場的吳美孃及2名兒子判刑。上訴後,高雄高分院今改判吳女2年4月、胞兄沈育正1年10月、弟沈和昌1年8月並宣告緩刑5年,須付公庫120萬,仍可上訴。
接獲檢警的屏東檢警2015年11月大舉搜索,讓全案曝光後,好市多隨即回應「立即和廠商解約了」。
判決指出,以養豬為業的沈永選牧場,案發前經營主導權交由沈的妻子吳美孃,以及兒子沈育正、沈和昌,2010年起接連與好市多高雄中華店、大順店簽立「廚餘回收」合約,每天上午到好市多載回廚餘,煮熟後餵食豬隻。
雖然簽訂合約明確指出,回收的都是超過保存期限或包裝破損而丟棄,只能供餵養豬隻,好市多還淋上烤雞的雞油以防再被拿來食用,吳美孃仍指示兒子挑選外觀良好的肉類、海鮮、水果等,清洗整理後分裝重新賣給餐飲業者。
一審認定,該牧場從2014年1月到2015年11月11日被查獲為止,將好市多廚餘賣到早餐、自助餐、檳榔攤、薑母鴨店等,推算獲利68萬多元。
吳美孃辯稱,「那些食物我自己有在吃,不會影響健康」,且賣出的都是沒過期的;沈姓兄弟則辯沒參與販賣,僅知廚餘有賣給別人。
合議庭認為,好市多將廚餘都拆除包裝,才交給沈永選牧場載運,吳女母子應可預見有部分已經逾期,卻以「有些食品過期也沒關係」心態容任繼續販賣,且都在常溫下清洗、處理原本低溫的生鮮食品,恐加速腐敗及細菌孳生危害健康,明顯觸犯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一審判吳美孃2年半,沈育正及沈和昌皆2年。」

這個新聞其實法律經濟學上可以談的點很多耶!

1. 懂食品科學都知道,食品包裝標示的保存期限與食品本身能不能食用並沒有關係。這樣侵權行為存在嗎?如果沒有人受損,那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是?
引入刑罰欲保護的法益為何?
如果沒有法規限制,Costco與處理廢棄食材的業者契約架構中是否會涵蓋「如何處理」?

30年前的台灣與現在的印度、菲律賓等地區均存在「菜尾」這種蒐集廢棄食材(甚至餿水)重新加熱料理的供應,滿足社會最底層者的營養需求。制度經濟學怎麼看現代衛生法規與此種供應行為?西點蛋糕店出售的「邊角料」或「NG蛋糕」、出售「菜尾」與本案當事人行為背後經濟學意涵有何不同?

2. 這種以保存期限為判斷標準的作法是節省了制度費用還是增加?

3. 符合價格理論預測:販賣這類回收食材的邊際利潤很低。但其經濟邏輯是如何推得此預測?

對法律經濟分析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嘗試思考這些問題。

PS 記住,上述請求權基礎並非單純民法的概念,而是法律經濟分析的概念。

又,經濟學是門科學,不問好不好對不對,而是問侷限條件下會發生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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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

媒體如何在武漢疫情新聞上造假

從這個兩位自拍外國人在武漢的狀況,結果被南韓媒體買去內容版權後卻刻意扭曲剪接製造假新聞的例子,不難理解多數新聞媒體都不可信。

影片:


https://youtu.be/ZvXwqPbYgGo

我的粉專/blog十多年來已經踢爆了一堆這種媒體製造的謠言,從最早我在中國南方報系的「21世紀經濟報導」專欄駁斥Web 2.0商機不存在、

糧食危機不存在」

「石油危機不存在」

服貿爭議的各種胡扯」

早在2007年,我駁斥當年謝小夫針對開放大陸勞工來台的謬論,也提出「台灣不管開不開放大陸勞工,島上勞工未來薪資成長率將趨近於零」的經濟學預言。

不好意思,對了13年,目前的侷限條件看來還會繼續對下去。

(相信老讀者就能理解,我看到許多學識、判斷力程度都遠不如的台灣廢青留言心中有多麼好笑)

更不用提這兩年各種愚蠢無知的反中媒體操作例如:
米粒間諜晶片事件」

甚至我還從經濟分析角度解釋為何已經被證明錯誤的謠言總還是被回收再利用。

環保團體大絕招-「謠言回收再利用」的經濟分析」

對於社會充斥著判斷力低落的偏執狂(尤其是仇中或假台獨),其實對我這種股齡超過20年的投資者而言是再正常不過。

投資世界再蠢的論點、斧鑿更深的媒體操作我都見過。事實上我也曾是自掏腰包每月各種媒體廣告費支出達七位數的廣告主之一,媒體生態不算外行。

誠如我自己說過很多次:「面對這些傻韭菜,我一向是喜聞樂見。」

回過頭想想,當世界主流媒體都以「反中」為價值觀先行的準則時,誰夠清醒方能收割韭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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