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公事進入緊鑼密鼓階段,詳細的長文沒時間寫,摘要思緒如下:
6月底時,我已寫過一篇「關於服務貿易協議」,其中重點有三:
i. 任何貿易壁壘或限制的降低與取消,對社會多數人民都是益大於弊,這是經濟學早有的共識與基本邏輯。對此提出質疑的所謂經濟學教授們,經濟學懂深不懂淺,把基礎邏輯給丟了。
當然,任何貿易限制的取消,一定會有一群人受損,即在原本限制之下享有租值的人。例如原本在限制下的供應商,當然享有相當高的租值,如今拿掉了,直接要面對財富下降的結果。這群人自然會起身抵抗,但如果只是為了少數人而繼續貿易限制,實證告訴我們其實是拿多數人可以省下的錢,去餵養少數人的租值,得不償失。
現在檯面上的政客或學者,完全忽略此點,只為了保護少數人而要多數消費者付出代價,這種民主很可笑。
ii. 就算開放服務業,以台灣市場規模而言,大陸廠商還不一定想來投資。利弊分析,是所有商業行為的基礎,以台灣市場規模來看,進入市場須投入的直接成本不見得低於大陸市場,但是每單位投入帶來的可預期收益,很可能會低於大陸市場。若是如此,幹嘛去台灣找死?
這是基本商業感受與經濟邏輯,不懂的教授們….看來一輩子也不會懂。
只是讓我想到Milton Friedman說過,學經濟學不是在於你懂多少理論,而在於你經濟感受力好不好。想透過學經濟學來更懂商業,進而致富的同學,對於這些胡說八道的教授們,多小心吧。
iii. 就算要來,依據經濟學大師Alchian著名的定律,同樣一次功夫,能塞多少是多少,帶到國際市場上看,就是一樣的出口投資,打高不打低為上策。真實世界不會有人千里迢迢大張旗鼓到他國,只是為了開一家小麵攤、小理髮院。除非這人是走投無路,如早期許多破產跑路到美國開小攤販的一樣,才有可能。但即便如此,回到第一點,這對台灣人民並沒有什麼不好。
可預期的是真有大陸商人要來,也會是以連鎖體系的大商號為主。在台灣,會是財團對財團的戰爭,小商家邊上看,如有歸屬租值的,則壓根不受影響。
此點,也是多數經濟學教授忽略的了。
而今日台大法律系教授顏厥安一文「服貿協議該如何審查(顏厥安)」,更讓我深感不只經濟學教授,連法律系教授在論事用法上,連基礎法學邏輯都忘光了?!
顏厥安主張:
所有的審查標準都與一個基本原則相關:重要性理論。也就是涉及人民的權利義務越重大,牽涉到國家、經濟、社會、文化等層面越深廣的議題,就需要有越嚴格的審查標準。
服貿協議衝擊數百萬的就業人口,連同家庭可能超過千萬,六、七成的GDP,牽涉金融、資安、社福、醫療等議題,對重要性這麼高的協議,立法院當然要以最嚴格的標準來把關審查。
憲法從第九條起,到基本自由原則的第23條:
第 9 條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第 10 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 12 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 13 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 14 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可以看出來憲法列舉了一些基本自由權,而在第23條概括說除了四種原因,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我再強調一次,是「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也就是說,憲法邏輯上,當政府要推一個限制人民自由權的法案,無論是酒駕加重處罰、軍法改為違法一律死刑或低收入戶無投票權….等,屬於「限制人民自由」之法律,都需要經過第23條四種判斷因子的審查,審查強度如何區分,就如顏厥安所言,是憲法的「比例原則」或「重要性理論」這種騙騙小孩子的玩意了。
反之,如果政府是開放人民自由,例如80年代的解除黨禁、報禁,那就毋須引入嚴格審查標準,甚至根本毋須引入違憲審查。
服務貿易協議內容是什麼?是開放台灣人民在某些條件下赴大陸投資某些行業;同時也開放中國人民在某些條件下,可以來台灣投資營運某些行業。
總結來說,該協議如在台灣真成為法律生效,其效果是:減少對台灣人民與特定外國人的限制。
剛剛前面說過的法學基礎邏輯是什麼?是如要限制台灣人民,要通過憲法的違憲審查,第23條是一定要過的。(當然,真實世界通常也沒這樣做;政府一堆限制人民自由的法案壓根過不了第23條審查,一樣在實施在限制或處罰人民)。
服務貿易協議本質並非「限制人民自由」,相反的,是「開放人民自由」。這個大前提沒搞清楚,顏厥安就大放厥詞地要引入「嚴格的審查標準」。
顏教授,你這樣憲法邏輯不及格喔。
我上篇文章與本文前段說了,開放貿易限制,亦即開放人民自由,勢必會影響原本因限制而享有租值的人,但這在憲法邏輯上不構成必然須引入「嚴格審查」的結果。
如開放黨禁報禁,必然造成國民黨高幹或當年的壟斷報業的財富大幅下降,而這個下降事後諸葛來看,是非常明顯的。但一樣毋須引入違憲審查,來審視開放黨禁報禁,更枉論嚴格審查。
本文重點就這麼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