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筆記

所謂的「中國特色」

看到一篇大陸漢王的平板電腦 TouchPad與Apple iPad的評比,內容聲稱大陸漢王產品「完勝」美國Apple產品。

裡頭那種拿硬體規格出來比較,蠢到死的觀點我們就不說了,最有趣的是下面這段:

iPad的軟體都需要通過App Store來實現,中國人的使用習慣是難以接受的。而且蘋果在中國的第一家App Store是在2008年開設的,而第二家店,到現在也未能建立。儘管蘋果聲稱要在中國建立25家App Store,但照目前的進度來看,實現的難度可想而知,這個計劃是在考驗中國用戶的耐心。

一者,文章作者顯然混淆了Apple Store與App Store。前者是Apple直營的實體店鋪,後者則是Apple線上商店的一部分。各國只要有一家App Store就夠了,何來25家可言?

再者,中國不重視智慧財產權的風氣根深蒂固,其實大大地阻礙了中國科技產業乃至於學術的發展。

另一方面,中國這種事事訴諸於「中國特色」、「中國人習慣」的論事態度,很可能淪於經濟學家楊小凱所主張之「後發劣勢」的困境。

楊小凱所謂後發劣勢,是指像中國這種從未開發到開發中國家的進程中,因為來自於市場全球化、歐美日既有生產技術以及各國管理經驗的幫助下,快速取得經濟發展,造成中國政府乃至於人民假象的自信,以為「富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真的行得通,卻殊不知中國之成就一半以上來自於其他國家既有制度的「交易費用節省」與中國重新開放市場,開始允許人民自由交易交換物品、勞力之「政府收手」的貢獻。

但這種成功帶來的無知愚昧自信結果是阻礙了中國該有的制度進步,反而種下阻礙中國經濟與人民生活品質發展之禍因。

曾經談過,經濟學只有一種,無所謂共產主義經濟學或資本主義經濟學。經濟學一體適用各種社會制度下,人類行為之解釋。所謂的「中國特色」,不過是毫無意義與內容的無謂反駁。偏偏中國政府一直喜歡用此政治藉口,來將內部矛盾轉為敵我矛盾,繼續搪塞下去。

後續如何發展?咱們就繼續慢慢看吧。

參考閱讀:
不看好7吋平板電腦的理由

分類
經濟分析 商業評論

製造你的iPhone的那個男人

Bloomberg BusinessWeek刊載了一篇報導鴻海以及郭台銘的專題。

內容非常詳盡且客觀,包含了鴻海郭台銘如何在80年代單槍匹馬一個人來到美國,走遍32州拜訪各家公司,只為求得一張訂單的歷史。也敘述了郭台銘面對龍華廠員工連續跳樓自殺事件後,鴻海工廠內的處理方案,以及對外公共關係的解決(鴻海特別聘請了紐約的Burson-Marsteller公關公司,據信也是世界最大的公關公司之一)。

文章中描述了鴻海當年到了大陸,為了跟競爭對手搶及留住員工,在園區內做起了本來應該是中國政府該做的事情:鴻海提供了住房、餐廳、健康醫療照護….(To sustain an efficient Chinese workforce, Gou quickly discovered that he had to provide housing, food, and health care, additional costs that kept most of his competitors out of the country.)

文中訪問了另一家代工廠 Flextronics 的CEO–Michael Marks–他說鴻海為了提供員工餐點,甚至自己在廠區裡設立養雞場,確保雞蛋供應無虞。(They had chicken farms to lay the eggs for the cafeteria.)

文章也談到了鴻海過去準系統代工的這一段:為了應付Compaq的需求,鴻海開發了一整條生產線(價值鏈),從熱扎鋼板開始,出廠時是機殼,內建軟碟機、電源供應器及連接線,Compaq只需依客戶需求裝上指定的主機板、硬碟、CPU及其他裝置即可。
這樣的設計大大加快了電腦出廠速度,讓Dell、Compaq這些廠商趕上了瞬息萬變的電腦市場;也造就我們今天可以在網路上客製化訂購電腦設備的便利。

這樣的貢獻,遠遠大過於台灣多數只會打嘴砲的政客和學者。老實說,這些批評郭台銘是台灣之恥的學者,自己又對這世界有過什麼貢獻?更別提許多來自於國立大學的教授,所拿的薪水有多少是得自於鴻海與相關廠商、員工、股東的稅金了。

分類
法律

互動式網站經營者需要對網友的留言負民事侵權責任嗎?

如果有網友在互動式網站(如多數Web 2.0網站)留言攻擊某人,內容涉及誹謗或公然侮辱,網站經營者會因此負擔民事侵權責任嗎?

純就直覺來看,該網站的存在似乎幫助了侵權行為者的言論散佈,幫助實現侵權行為者之行為結果。假若網站使用者越多,網站提供的隱私設定功能越低,則侵權行為的結果越大。網站的經營似乎也幫助加大了侵權行為結果。

最近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南密西西比分院(The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Mississippi Southern Division)的一個判決,再次確認美國Communications Decency法的地位與原則。

Toni Miles v. WLOX, LLC一案,Miles是WLOX的節目製作人,WLOX則是家電視台。

2008年10月24日,Miles探訪某家庭,卻剛好碰上警察來該處搜索毒品,她也被連同逮捕。

此事發生後,WLOX電視台決定在與Miles合約到期之後不再續約。同時WLOX電視台的網站上也刊載了報導Miles涉嫌毒品案而被逮捕。該篇新聞下讀者討論區則是謾罵一片。

Miles控告WLOX電視台:1.性別歧視; 2.誹謗(i. WLOX刊載了不實報導; ii. WLOX未善盡網站管理人之責,過濾誹謗性留言)

關於性別歧視與涉嫌不實報導這部份我在這裡先不討論,我們直接看最後一點–WLOX未善盡網站管理人之責過濾誹謗性留言。

分類
科技相關 筆記 Mac

Apple TV v. Google TV

今天上午Apple一口氣更新了iPod全系列產品:iPod shuffle, iPod nano 與iPod Touch。

各位可以參考文末兩個Apple新廣告。

比較有意思的是Apple如傳言中更新了他們的Apple TV,不過依然維持原名。

新的Apple TV size變得很小(看Steve Jobs手中那台),而且內建電源供應器但拿掉了硬碟內存。

我認為有意思的點有幾個,一一敘述如下:

1. 早先Apple剛開始營運網路音樂商店時,當時微軟正在推「租賃音樂服務」,而Steve在當年的keynote上大肆批評 " Renting music is a bad idea. People want to own the things they bought."

但很明顯,Apple在上一代不甚成功的Apple TV上所取得的經驗,讓他們放棄了這個想法。一如今天Steve所說:「消費者不想影片音樂儲存管理這問題!」

Apple是一家懂得堅持,但也懂得妥協的公司;市場的聲音怎麼說,顯然Apple這次做了大幅度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