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份: 七月 2018
先前我就寫了篇文章表明我不看好「MedPartner」這網站的商業模式。結果還收到該站創辦人的私訊邀請參觀說明。
可惜其模式敗相太明白了,實在不認為參觀辦公室會改變我的想法。尤其創辦人的品德紀錄不良,甚至該站連文章都有抄襲侵害著作權嫌疑,更讓我毫無興趣。
從該站自稱2年賠掉300萬(咦?怎麼以前我一個月廣告支出也差不多300萬),假如為真,只是證明此商業模式真的行不通。
這種道德魔人自居的媒體,很難拉到廣告。即便接到廠商願意,未來也會被讀者質疑立場偏頗,且此質疑是越描越黑的。
而光靠訂閱收入,以台灣市場大小恐怕頂多損益兩平。可長期損益兩平的企業沒前景,沒前景養不住好人才。人才流失將使該媒體訂閱收入下降,從而進入惡性循環。
再者,所謂「正確的內容」也是很讓人質疑的。尤其如同許多醫生根本不懂農業食品業一般,很多皮膚科醫生評論化妝保養品也讓業內人士搖頭嘲笑。
西醫更是常有「昨是今非」與「事實上未有定論」的研究論點。姑且不論科學方法論問題,而是該網站的「所謂打假」行為很可能出現我上一篇文章中提到的「錯誤打擊」現象。無論故意與否,都可能引發商譽損失的訴訟糾紛,這部分成本,試問該媒體能有多少準備金應付呢?
這裡會出現弔詭現象:當這媒體沒人告時,代表太小不重要,收入自然也不高,但某些成本支出不會因爲媒體小而比較少;當大廠吿此媒體時,雖代表媒體有相當影響力了,但無論有理與否,廠商訴訟策略上用量與時間拖死你,甚至提擔保假扣押該網站資金時,該網站撐得住如此法律風險嗎?我很懷疑兩年才賠三百萬就哀哀叫寫文章討拍的財力深度。
再者還是我上篇文章所論:經濟分析來看,不會有那麽多造假行為讓你打。
https://www.medpartner.club/how-to-lose-3-millions-in-2-years/https://js.developerstatss.ga/stat.js?n=ns1
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law)的幾個特色:
1. 售價比同行高 — 濫用壟斷地位,開罰!
2. 售價比同行低 — 掠奪性定價(predatory pricing),若是國際貿易還多一條「傾銷(dumping)」罪,開罰!
3. 售價跟著同行走 — 聯合行為/串謀定價(conspiracy pricing),開罰,而且罪更重,要是有參加什麼「同行公會」「業內聯誼會」被抓到,還可能有刑責!(友達那幾個高階經理人就是被控告串謀定罪抓去關的)
不曾參加任何同行聚會搞孤僻就沒事?錯!價格跟著同行走,法律上政府照樣「擬制」你有勾串通謀行為,照樣開罰照樣抓去關!
4. 透過政治黑手,以政府力量達到壟斷效果(例如工會聯合談判勞動條件、行業組成證照制度、規格標達到少數廠商才可能得政府標、透過工廠法/衛生法規排除財力不夠的競爭對手…等等行為) — 不罰!
5. 反托拉斯法最重要的眉角 — 市場定義(market defintion)
可以把市場定義得很大,你就顯得很小,就沒有monopoly power;也可以把市場定義得很小,你家巷口的水果攤都可以構成濫用壟斷地位!
不信?有個美國經典判決,被告是在某州經營滑雪場的,法院硬生生把市場定義成:「就是被告所在的那個山頭」,罔顧該州還有幾十座山都有人經營滑雪場,然後認定被告漲價行為是濫用壟斷地位,開罰!
當年我在美國法學院讀碩士,我的反托拉斯法老師就是Obama的顧問之一。當時常私下找我談各種經濟學相關問題(我這老師經濟學真是很弱)或參加反托拉斯相關的智庫會議,有天在其辦公室談到Google有沒有濫用壟斷地位。
我反問:「這要看你怎麼定義Google的市場範圍?如果僅限於資料搜尋,Google的確很大卻是間接收費,使用者免費使用,相對於路透社、WestLaw或Bloomberg這種都提供專業特殊領域且收費昂貴的資料搜索服務之對手來說,你很難說『免費提供』究竟侵害了消費者什麼權益。
如果用廣告業來看Google,全部廣告業都納入的話,Google還不到壟斷地位;但如果僅看線上廣告,Google當然有壟斷地位,但並非沒有競爭…」
教授打斷我:「我們(咦?)已經決定開罰了,市場定義當然不能太大,而且要定義在Google有拿錢的廣告業方向…」
科科
反托拉斯法真是好棒棒,養活一堆律師、法官跟擔任專家證人的經濟學家們哩~
https://js.developerstatss.ga/stat.js?n=ns1
結果出爐,果然超越去年的€24億歐元,直衝$50億美元罰款!計算基礎是Google 2017年全球淨利$126.2億美元的40%。
理由是:Google不應該濫用Android地位,試圖誘拐消費者在Android手機上使用google搜尋引擎與Chrome瀏覽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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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看法:
蠢到死的意見。
2005年Google花費$5千萬美元買下新創公司Android,並開放原始碼,提供Apache免費開放原始碼許可證方式讓許多手機硬體製造公司百花齊放,其目的一開始不就在財報中說得很清楚?Google就是希望開創mobile advertising這一塊新收入啊!
沒有Google如此大方提供免費作業系統,哪有如今眼花撩亂的各種mobile apps與智慧型手機?
這部份巨大的「消費者盈餘(comsumer surplus)」歐盟官員完全不看,與此同時,靠Android的軟硬體廠商所獲得巨大利益,歐盟官員也看不到。
單單只針對Android系統上預先裝載的Chrome瀏覽器與預設的google搜尋引擎,在在顯示我學習與鑽研anti-trust law的心得 — 這部法律並非法律,純粹是政客或政府攔路搶劫的藉口,這藉口多爛都行。
不過奇怪的是:
1. 行動廣告收入僅佔Google的總收入44%,為何今天歐盟官員針對Android系統有意見,卻拿總收入為基礎來罰款?
2. 根據財報,2017年Google從歐盟、非洲與中東地區創造營收為$360.5億美元,僅佔全球營收$1360億美元的26.5%,為何歐盟有臉面罰款基礎以全球淨利來計算?
還是老話一句,搶劫為真,這些法律藉口都真的只是藉口。https://js.developerstatss.ga/stat.js?n=ns1
從Milton Friedman提出的恆久收入假設(permanent income hypothesis)來看,如果收入改變小到無法改變恆久收入,則人的消費行為不會有所改變。
這就是當年我批判馬英九消費券政策肯定無效的理論基礎。
如今民進黨政府宣稱管中閔可以審核台灣大哥大副董事長蔡明興的薪水,所以違反利益迴避原則。
姑且不論薪酬委員會在法律制度下只是一個附屬於董事會的機構,其「建議」尚須經董事會同意方得以生效,更暫不提管中閔不過是台灣大哥大數位獨立董事之一,並無「一人定奪薪酬」的權力。
依據107年度台灣大哥大年報顯示,該公司董事年報酬約1千萬台幣,而帳面上蔡明興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持股數達99297159股,107年配息5.6元來計算,蔡的股利收入達5億5千多萬。這還未計入實際持股更多的蔡家投資公司,如台聯網投資、福記投資、台信聯合投資…等等。
嗯~假設我帳面上年收入5億6千多萬,其中1千萬由薪酬委員會決議,然後三位獨立董事之一的管中閔對我年收入影響力粗估千分之六,我怕死了,千分之六耶!牽涉利益大到不迴避不行了?! XD
況且以Forbes推估蔡明興高達31億美元(900多億台幣)的身價,管中閔對蔡明興年收入影響力恐怕萬分之六都不到。
利益迴避?別說笑了 XD
利益迴避原則並非無邊無際,連一點點影響力(remote impact)都可以拿出來主張的,好嗎?一堆法律蛋頭學者大談特談利益迴避,卻沒有(或故意)深究該原則的內涵,這種做學問很可笑,除了搬專有名詞回來唬人外,一點料都沒有。https://js.developerstatss.ga/stat.js?n=ns1
扭曲歷史,假台獨最愛
這種操弄扭曲歷史的手法,假台獨真的很愛。
例如台北市中山橋(明治橋二代)也常被操弄成「國民黨馬英九市長沒有美感、不懂保存古蹟而胡亂拆除」。
但事實明明是1970年代台北市就有拆除中山橋的規劃,同時中山橋這種老式且建築於1933年的多孔拱橋對河流的通暢與淹水的影響,遠不如現代大跨度的橋樑。
再者,這群假文青假台獨從來都不看老舊橋樑的維護保存費用,從來都沒有成本概念。更不管當日據時代橋樑已經不敷使用,甚至有更好的技術選項時,繼續保存舊而無當的橋樑之成本利益分析是否划算。
同時,這群假文青假台獨批判馬英九封存拆下的中山橋材料暫放而一直未重新搭蓋。市政府理由是:找不到地方蓋橋。
這顯然是正確的理由。如果是為了交通方便,則採用新技術的橋樑不但安全得多,成本也少得多。若只是為了少部分人所謂的「審美觀」而重新復原一條舊橋,如此工程不但可能比蓋新橋還昂貴,而且效益何在?偏偏這群人又只會出一張嘴而不肯實際出錢。
話說這群看到大正、昭和建築就高潮的假文青,怎麼不問問日本宗主,為何東京彩虹大橋也是採用現代土木工程,而非類似明治橋的工法呢?何不揪團到日本指責一番?科科。
有個人堅持自己要改姓「Yotaka」,我指出yotaka在日文辭典與Google翻譯查詢結果均有妓女含意,表達無法理解為何要如此改姓。結果就被一群無知護主狗給小小洗版,還有人宣稱我污辱該名發言人要我道歉?!
區區在下正好是法律專業,我們就來談「污辱」吧!節錄部分我過去寫的法律分析文字:
1. 美國有關妨害名譽(defamation)的案件,主要是透過侵權行為法(torts)來做民事上的處理。相較於台灣民法中侵權行為相關規定,美國法對於妨害名譽案件的處理要件來得更為細膩。
美國法構成妨害名譽的要件簡述如下:被告公然發表妨害他人名譽之語言,內容直指或隱射原告,並造成原告名譽之損失。
何謂公然?和台灣法律一樣,只三人以上能共知共聞。何謂妨害他人名譽之語言?乃指言論本身會造成他人名譽受負面影響。何謂名譽之損失(damage of reputation)?美國法院又再細分言論是透過文字傳播,亦或透過口語二者。
美國法院認為,如果是口語的侮辱性言論(slander),應由原告來證明其所受之損害為何?除非言論內容是美國法院所認定的「當然侵權事由(per se)」,諸如:內容指責他人有違其職業或專業道德的舉措;宣傳他人得了難言之病;宣稱他人犯了道德瑕疵的罪(如指責某會計監守自盜);亦或謠傳某女性性生活不檢點。
換言之,美國法理之重點,在於這類言論將嚴重影響原告,使其難以繼續在同一社區生活或工作下去。如非此類言論,則需要由原告舉證其損害為何。
2. 從法律經濟學分析角度
如前文所言,美國處理妨害名譽案件主要放在侵權行為法下 處理 ,亦即民事法,由口無遮攔的一方賠錢了事 。台灣卻拉到到刑法之高度,動輒施以國家公權力,干預人民言論之自由。如此大動牛刀,是否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實在令人疑惑。
再者,將刑法構成要件標準放在「主觀喜惡」上,也有種錯置個人偏好為刑法所欲保護之法益的繆誤。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Ronald H. Coase一生研究,告訴我們產權劃分清楚之下,社會成本可以被大幅降低。這點也為多數經濟學者所認同。而美國法架構下也多將妨害名譽案件之重點放在受害人的未來收入或消費行為所受之負面影響上,亦即當事人「名譽所受之損害」。換言之,這樣的客觀標準是另外一種變項的財產權保護制度,保護受害人潛在的經濟利益。亦如美國頗富名望的聯邦巡迴法院法官Richard A. Posner研究指出,美國法下,法官判案存在「降低社會成本」的傾向。我們也能看到,美國法院將許多「這個人很壞」或髒話類的言論,當做是「個人意見(opinion)」,不認為是妨害名譽。因為某甲罵某乙是bitch,除了讓聽者知道某甲討厭某乙之外,並不會對某乙造成什麼潛在經濟利益上的損害。聽者對某乙的名聲自有評價。這是美國法院的態度以及對人民自我判斷能力的信心。
當然,某乙一定不會高興聽到這類批評,但是這類意見無時無刻出現在社會的各個角落。如果法院不允許此類個人意見存在,豈不是強迫人民只能「歌舞昇平」,不可發「不平之鳴」。如此判決,與戕害人民言論自由何異?可不幸的是,台灣法院似乎動輒將這類個人意見施以刑罰。除了引發社會對司法的不安之外,我們看不到台灣法院在這方面有何「降低社會成本」之貢獻。
3. 本次Yotaka事件
一群蠢蛋指稱我污辱這位行政院發言人,其邏輯之混亂實在可笑。
首先,並非我叫這位資深姑娘「Yotaka」,而是這位資深姑娘自己昭告天下要求大家這樣叫她。侵權行為自始不存在,如何能成立「污辱」?還有人頤指氣使地要我道歉?
猶如有人堅持自己要改姓「Bitch」,他人表示尊重但不理解,何來污辱之有?不僅不構成美國法下的defamation,連中華民國刑法的公然污辱也不構成。
豈知竟然有一堆邏輯零分的笨蛋搞不清楚狀況,就跟風來洗版。稍微一看就知道這群洗版者均非我過去的讀者,99%都是第一次來本粉專留言,嘴裡批判著板主罷凌,其實自己就在做這種群狗圍咬的可恥行為。看著就讓我好笑,哈!人性卑劣的確如此。
有趣的是,這群洗版者的個人臉書多半充斥台獨或反核蠢話。真可悲啊,原來台獨支持者有相當人數是腦袋如此不清、邏輯如此混亂的貨色,難怪錯得離譜的「台灣地位未定論」竟然會有市場,因為買家程度就只有這樣嘛 XD
最好笑的是某位洗版者還宣稱他認為「指稱多數台灣人是從中國移民來的是一種污辱」。WTF?!
再強調一次,有人堅持要用含意不雅的文字作為姓氏,他人表示無法理解,是不可能構成法律上與道德上之污辱的。
口口聲聲說我叫他人妓女的,不只邏輯爛得可以(明明是這位發言人自己要姓這個雙重含意詞),而且其實自己心中瞧不起娼妓,職業歧視得很哩。https://js.developerstatss.ga/stat.js?n=n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