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回我們講完現行法律架構下,對於濫發的廣告電子郵件似乎沒有施力之處,但不代表我們使用者在使用e-mail服務就要如此任人宰割。
目前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已經有「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進入立法程序。
根據該草案第四條之規定,所有的商業電子郵件發送者不但強制須提供使用者選擇「不再接收郵件」之機制,還要在e-mail主旨欄明白標示此信係「廣告」、「商業」或「ADV」等字樣!
且對於商業電子郵件,採實質認定方式:亦即只要該電子郵件內容是「以行銷商品或商業服務為目的」,就被稱為商業電子郵件。
所以那些骨子裡根本就是廣告的偽「會員電子報」,依本法通通都是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