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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勞工付費給雇主購買工作機會,合理嗎?

有沒有「勞工付費給雇主購買工作機會」的現象?

有喔!這種制度安排在政府干預勞動市場之前其實很普遍。

例如歐美熱門餐廳在有最低工資法規之前,的確存在服務生付費給餐廳主取得工作機會的現象,這就是為什麼歐美的服務生分區服務的規劃很明確。因為過去純靠小費收入為全部收入的歐美熱門餐廳服務生而言,明確的服務區域劃分也是一種產權劃分。

中國清末北京的飯莊也存在一樣的現象:某些小菜與敬菜是由服務生準備,與餐廳的廚師無關。這些小菜、敬菜是由服務生的小費回收,並不出現在帳單上。
此外,這類小菜敬菜的內容、數量與品質也與客人的熟稔程度、闊綽程度成正比。
最極端的就是:「吃飛杓」 。
很熟的闊客如果只是一兩個人來吃飯,洽逢有人辦宴席,則服務生可能招呼廚房留杓,這一兩個客人就可以「免付餐費,僅需付小費與酒資」地也沾光吃了宴席。(當然喜宴的主人是吃了虧,其產權被侵害了)

而過去醫生或技藝活的師徒制度,由徒弟服侍師父一家生活各種瑣事以換取學習技藝機會的安排,也接近「勞工付費給雇主購買工作機會」。

進一步延伸有兩點可以談:

1. 過去我曾在一篇討論「搭售行為與如何衡量鬼的價格」的文章中,介紹經濟學大師張五常的「蜜蜂神話(The Fable of Bees)」這篇論文,談到美國華盛頓州養蜂人與果農之間的契約安排存在高度彈性 — 某些情況是由養蜂人付費給果農購買「採蜜權」;某些情況則是反過來由果農付費給養蜂人購買「授粉服務」。
其關鍵侷限條件是:作物的花蜜產出量。
同樣的,以餐廳服務生這行來看,究竟應該是雇主付費聘僱或是服務生付費取得工作機會,其關鍵侷限條件在於小費制度與餐廳的生意火熱程度。

放到特殊技藝與學徒的安排上看,當技藝的特殊壟斷性與壟斷租值夠高時,則學徒必須與願意付出的時間、服務內容也會更多。

這部份可以參考明清時期,劊子手與太監閹割兩種行業的特殊學徒安排,很有意思的。

2. 最低工資與勞工法規的引進等於消滅了此類技藝或雇主提供學習機會的可能性,讓雇主更傾向單位時間內榨取更多的勞工生產力、更傾向採取生產線安排也更容易讓工廠勞工在中年時更無機會具備「可獨立生存的知識或技能」。
這也是說,我們看到一堆「中年百萬高薪被資遣或提早退休後一事無成/經濟危機」等等現象,恰恰是因為這堆「號稱保障勞工的法規」所塑造出來的後果。
而這點也是2008年引入新勞動法的中國經濟最大的隱憂,我預計2030年左右各種因此而生的弊病與社會不安因素都可能會爆發。

與此同時,台灣許多經濟面的問題與某些悲劇,也是出自於政府過度干預勞動市場。

結論還是老話一句:很多自以為可以改進世界、矯正不公的人,其實連「真實認識市場為何存在如此安排」的這點初步認識都做不到。台灣太陽花與現在的香港曱甴都只是此類「無知者無畏」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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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 隨筆

世界十大最貴的雪茄

單位:美元

10 Arturo Fuente Anniverxario $78/支

9 Arturo Fuente Pous X $300/支

8 Cohiba Behike $450/支

7 Gurkha His Majesty’s Reserve $750/支

6 Gurkha Black Dragon $1150/支

5 King of Denmark $4500/支 

4 Regius Double Corona $52,785/支

3 Gran Habano No.5 $185,000/支

2 Mayan Sicars $507,000/支

1 Gurkha Royal Courtesan $1,000,000/支

前三名根本就是亂搞,第三名那個size正常人哪有辦法抽?第二名直接是馬雅遺址出土的上古千年雪茄,這要弄到手也不見得能合法地抽吧?

第一名則是包純金金箔又鑲鑽石,擺明是騙錢炫富用途。

裡頭我自己買過抽過的只有Coheba,相當推薦,但印象中沒那麼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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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法律

何謂市場的自由?

「市場的自由」是一門困難的學問,無論是定義與量度方法。

我認為沒有幾萬字甚至十幾萬字都難以講清楚。

最簡單的角度,可以以「契約結構的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與風險分擔的選擇安排自由」來理解。但法規、慣例的限制與法規的理解成本、複雜度與執行可預期性等等方面也必須考慮。

舉幾個最簡單的例子:「論件計酬(piece work)」這種現今仍常見於台灣與大陸兩地的勞動契約安排,在美國實質上被Fair Labor Standards Act of 1938給禁止了。(以一種價格管制模式禁止此種契約)

又例如許多契約在傳統common law體系下被允許或被禁止的安排,被聯邦政府的Uniform Commercial Code (UCC)給改變了。但,傳統契約法屬於州政府的統治權範疇,再加上並非每個州都完全同意UCC全部內容,所以在美國會發生不同州適用的契約法有所不同。我們很難想像中國每個省有自己的民法。

又例如傳統佃農分成契約本身以較高交易費用的方式吸收了地主與農夫雙方面對「收成不確定的風險」;但當年的台灣政府以375減租條例強迫壓低當年普遍約6成的分成率至37.5%,造成地主總體租值收入降低與農戶邊際勞動收入降低的雙輸局面。

再加入工會、保險、環保法規、勞工安全、消防法規、土地使用限制、證照制度、反托拉斯法或消費者保護法…等各種對資源使用限制的法律,以及如中國大陸「騰籠換鳥」或美國「貿易戰壁壘」等等政策干擾,我們必須對多種且多國法律有一定熟悉程度,並具備相當好的經濟觀察力與邏輯,才能正確判斷「市場的自由」。

有些難以探查的行內契約安排,左右著市場自由而許多人渾然不知。例如人人都知道中國政府對電影內容有審查權,但較少人知道美國其實也有針對電影內容審查的「film censorship boards」,名義上為產業自我管理,但實質限制了許多種自由;而更少人知道,美國電影產業的特殊保險制度,保險公司對電影劇本內容也是有相當影響力的。再加上美國影業下各種工會(演員工會、導演工會、編劇工會…等等)又各自透過各種法規限制著電影拍攝的契約安排自由。

這是說,膚淺的覺青或多數台灣知識分子程度只看得到顯眼容易被注意到的中國電影審查制度,卻沒有能力看到藏在各種眉角、魔鬼細節的美國電影市場限制,後者其實也並非全然自由。

「中國市場自由度高過美國」是我的個人判斷,而此判斷背後的學問,遠非法律經濟外行人以為的那麼簡單。沒空寫幾萬字講清楚,就簡單提出重點給具備經濟感受的讀者參考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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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隨筆 商業評論

關於上海Costco

相當好的在地觀察文,打臉一堆台灣小鼻子小眼睛的綠井蛙。

兩個重點:

  1. 上海光是一個行政區就大過整個台北市,因此上海Costco的位置對於許多上海市民而言通車時間來回恐怕要2小時以上(特別考慮上海的塞車狀況相當嚴重)。

我猜一堆台灣井蛙根本沒注意到:上海市的面積是23個台北市!

  1. 上海電商送貨到府服務已經非常成熟且快速。

因此經濟學上來看,上海Costco的成功關鍵侷限條件有三:

a. 展店速度

b. 商品與電商、代購業者的差異性與價差空間

c. 商品為正品的可信度

尤其以b、c為最重要。

我沒此文作者那麼悲觀,尤其土地廣闊這點,美國也是一樣。

但我也同意Costco在美國面對的侷限條件的確與在中國都會區非常不同。中國的市場自由度遠高於美國,造就電商服務與代購等等活動都高於美國市場,這對Costco而言意味著比美國本土更強度且更靈活的競爭。這一塊是多數美國公司在中國真正踢到鐵板的地方。

因此授權範圍、授權深度以及中國區Costco主事者本身的競爭意識與薪資結構會大幅影響Costco在中國實體店面的存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