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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 越獄 ‧ 產權


像我這種用Apple電腦時間比較長的人都曉得,Apple其實長年來對於進軍中國市場興趣缺缺。

今年Apple在中國動作有所轉變,開始比較積極(例如在上海弄了個最大的Apple Store)

不過看到這張中國促銷Apple iPhone4的廣告,明目張膽地把「越獄(jail break)」列為購機優惠之一,不禁讓人理解起Apple對中國市場的戒慎恐懼了。
(圖片引自iphone4.tw)

在繁體中文市場,許多人越獄的一個目的是為了安裝更順手的注音輸入法。

在iPhone 3Gs之前,越獄的另一個目的是為了multi-tasking。

但不可否認的,是更多人越獄的主要目的,還是為了盜版免費的應用程式。

難怪最近Apple在研發禁止iPhone越獄的技術。

從新制度經濟學的角度來看,Apple的iTunes Store嚴謹的規範,某方面是確定了產權運作順暢。怎麼說?

一個產權基本上有三個積極權利以及一個全面的消極權利。積極權利分別為:使用、收益、處分。消極權利則是針對前三者可以請求侵害排除、潛在侵害防止以及損害賠償請求權。

而使用權內容是什麼?收益權內容為何?可處分的權利範圍又到哪?這都是得看實際情況來決定。

簡單的如一顆龍眼,你可以吃了他、燒了他、拿來煎藥燉湯(使用);你也能賣掉他、送給鄰居小孩(處分);吃剩的龍眼核在你家後院找塊地隨便一埋,10年後長成一顆龍眼樹年年結實累累,這天然孳息完全屬於你所有,原本賣你龍眼的水果販無權主張(收益)。

複雜的可以如美國地產法中的Shifting Executory Interest,例如:"To A for life, remainder to B and her heirs; but if B predeceases A, then to C and his heirs."

這是基本的法律概念,但在經濟分析上也是非常有用。

Apple對於在其網路商店販售軟體商有許多嚴格要求,例如販賣之軟體功能與其敘述必須一致。這點要求基本上就是一種要求販賣物產權內容明確的作法。
另一方面,藉由Apple封閉的管理模式,確保了其上軟體商能準確地掌握販售數量、銷售市場以及熱銷時間等資訊,更確保了凡是販售出去的軟體都能如數收得款項。

各位如果研究過微軟崛起過程,如何篳路藍縷地建立其海外市場,就知道一間軟體公司要做到能確切地銷售軟體到海外並如實收回款項有多麼困難。

Apple iPhone上的軟體開發商多數都是中小型公司,這種跨國行銷、銷售、收款問題並不是那麼容易解決。Apple的iTunes Store其實就是幫了很多中小型軟體公司解決了這個大麻煩。

這也是為什麼iPhone上開發商如此欣欣向榮的原因之一。(目前iOS開發商超過43,000個,有效軟體超過25萬個,其中只有28%的軟體為免費;相對的,Android開發商只有10,000出頭,有效軟體超過3萬,其中57%為免費軟體)

當然,iPhone軟體枝繁茂盛的理由還包括:1.使用者夠多,市場夠大;2.使用者遠較於其他手機平台(Symbian, Android, Windows Mobile, or Blackberry)花錢更大方;3.Apple免費提供開發工具,並且Apple提供的工具做得真的挺不錯;4.穩健的金流系統….

金流系統,除了降低開發商在收費上的成本之外,更重要的是保障開發商的收費可能性。

例如Radiant這個Android上的軟體,售價2.4美元,在亞洲有高達97%的盜版率、歐洲70%、北美43%。如果一個在Android系統暢銷排行榜第六名的遊戲軟體都如此,不知更熱門的軟體會有怎樣的下場。當然,問題不全出在使用者身上,Google的平台支援付費軟體的金流系統,只拓展到13個國家;換言之,如果你是這13個以外的國家人民,你也只有盜版或不使用兩種選擇。(新聞連結

開發Radiant的公司也表示,他們其他款Android平台遊戲也存在嚴重的盜版問題–使用者高達2萬人,但僅有8千人合法付費使用。

回到iOS平台上,我們不難發現Apple嚴謹的平台規範管理,很大程度上是保障了開發商的「收益權」。

而經濟學的觀點認為,產權劃分能夠清楚的話,市場就能欣欣向榮地運作。Apple iTunes Store某種程度,其實驗證了這個從R. Coase以降的產權經濟理論。

換言之,中國大陸跟台灣軟體產業的不長進,某方面也跟兩國對知識產權保護落後有關。

另一方面,Apple自然也深知自己對其網路商店的嚴格控管,有助於軟體開發商的投資研發意願,因此我們就不難理解,為何Apple在這方面一直不肯鬆手,甚至要研發起anti-jail-break function了。(試想,假如Apple長期放任jail break不管,你是iOS上的開發商,面對日益嚴重的盜版情形Apple卻視若無睹,你作何想?)

這一點,有人訴諸Steve Jobs暴君般的控制欲,甚至有人牽連到自由軟體與專制軟體戰爭,在我看來都是無稽之談,沒有解釋力。

我認為對Apple而言,他們能管控好商店對使用者的信譽品質(如標示與內容物相符合),以及對開發商的金流、開發工具之便利性,就能確保相當程度的誘因。剩下的,就是Apple自己推出的每一代iPhone夠不夠誘人了。

這些,其實都是在商言商,唯「利」之一字而已。

順道一提的是,為何Apple對於色情內容軟體特別敏感?幾乎無一倖免?就我在美國法學院修習cybersapce law所知,應該是Apple有個非常注意法律風險的法務團隊,他們在做過損益分析之後,發現一點也不值得冒險讓色情軟體上iOS。

在商言商,這一切都跟什麼人權、言論自由無關,純粹是Apple不想冒賠錢之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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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友達三位高階主管在美受限制出境

6月時有位網友寫信問我對於台灣面板廠商在美國反托拉斯法案件的看法。

這兩三個月很忙,很難寫得詳細,因此我做了很簡略的回覆。

後來徵得該網友同意,我另外將我回覆的內容,以留言形式於8月貼出:

6月時曾有讀者來信詢問我有關友達在美國反托拉斯法案的看法,我簡略回應如下:

我想你應該清楚我對反托拉斯法還算熟悉,我的態度一向是反對反托拉斯法的。不只微軟內建IE案,在面板聯合操控價格案也是一樣。
這邊我想你也了解,美國面板事業跟當年的DRAM事業一樣,早就不敵日本,乃至於台灣、韓國的低製造成本。
換言之,台灣韓國等廠商的努力讓消費者享受遠比10年前便宜且更優質的面板,但是換來的是這樣的法律對待。這種詭異的法律風險,不只現在台灣廠商遭殃,事實上15年前的微軟也是一樣。

當然微軟賺錢能力遠比台灣面板廠商好得多。只不過法律的運作不能夠因為當事人的財富而有所偏頗。可是我們可以看到媒體或網路鄉民基本上都是這樣–仇富。

說回來,台灣這些廠商其實被美國政府盯很久了,DOJ也早有動作。只是台灣媒體在這方面知識不足是一部分、廣告收益也是一部分,所以報導得相當被動。
畢竟這些廠商如友達、奇美,都算台灣媒體上會買廣告的業主,自然媒體報導也會有所偏。

首先該注意的,是台灣廠商多半選擇走認罪協商制度,而非實質進入法院審判,這點差異很重要。因為認罪協商的刑期跟罰金都是可以商量的,當然這又牽涉到檢察官跟台灣廠商請來的律師兩邊的談判能力、掌握證據的能力….等等。這也是為什麼好律師收費可以很高的原因,一分錢一分貨。如果今天彩晶請來的是很爛的律師,那可能認罪協商結果賠的遠遠不止於此;反之,請到好律師,那也可能賠的遠低於此。這點我們局外人就無從得知了。

目前只有友達一間打算這樣進法院真槍實彈跟美國政府打官司,不過我不是很看好。原因在於美國政府會起訴的案件多半是檢察官胸有成竹、證據充分的案件。除非友達肯砸大錢請好律師,不過就台灣廠商習性,這種錢通常都捨不得出。

而依照Sherman Act,廠商如果打輸了,最高可以被罰1千萬美金罰款,同時相關企業主管可能得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做生意的風險來看,一點都不輕。因此我不是很能理解友達的人在想什麼。

當然,抓去關的應該是業務相關主管,不會是李先生,或許這是友達高層講話很大聲的原因之一。

更詳細的法律與經濟學分析,得等到我8月忙完之後再說。

以上的東西希望對你有參考性。謝謝

今日看到蘋果日報報導:「友達3巨頭 突遭美扣留」–

…..台灣面板龍頭友達因遭美國司法部控告操縱面板報價,上月底副董事長陳炫彬、總經理陳來助與關係企業佳世達總經理熊暉,赴美參與審前開庭準備,不料三人突遭美國法院裁定在案件審理前須留在當地,並交出護照限制離境。…..

對照我先前略顯悲觀的回覆,有種不勝唏噓之感。

我認為,我覺得友達請來的律師可能錯估了情勢,以為讓主管來美國出庭之後還能全身而退。

就我對台灣企業的了解,其實台灣企業主對於法律風險往往不重視,甚至到毫無概念的境界。友達李先生或公司說法到最近的訪談,都還是很官腔地「據理力爭」之類的說詞。

殊不知在美國的法律戰是充滿機巧陷阱、勾心鬥角,打起來需要耗費大量資源。絕對不是「我有理就能走遍天下」這種天真想法的….當然也不是台商在大陸(或台灣)養成的那套「官商勾結,疏通疏通」就能解決問題的。

友達在李先生接手之後,先是對德國的工會、破產法輕視大意,換來併購西門子部門的大失荊州;現今又在美國中法律陷阱。這家公司似乎一直對於法律風險學不了乖。

我想這家公司的股東跟員工們,面對如此經營階層心態,應該都很無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