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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責任的邊界:從Cox版權案到Meta成癮訴訟的法學與法律經濟學分析

一、前言:兩條平行的責任邊界之爭
2026年3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與加州地方法院幾乎同時對平台責任問題做出了方向截然不同、卻同樣意義深遠的判決。

前者以九比零的全體一致意見,判決有線電視業者Cox不須因用戶在其網路上盜版音樂而承擔輔助侵權責任;後者則由加州陪審團裁定Meta與YouTube因應用程式設計對未成年人造成傷害,須負擔六百萬美元的賠償。

表面上,這兩組案件涉及的法律領域截然不同——一屬著作權法上的次級責任,一屬侵權法上的產品設計過失。然而在更深的結構層次上,兩者共同指向同一個根本問題:當個人透過第三方提供的技術基礎設施從事某種行為,並因此造成損害時,這個基礎設施的提供者究竟應當承擔多少責任?這條責任邊界應如何劃定,才能在創新誘因、使用者自由與受害者保護之間取得均衡?

本文將從法學與法律經濟學的雙重視角,系統分析這兩組案件的事實背景、訴訟過程、法院推理,以及其在制度上與社會上的深遠影響。

二、Cox案:事實背景與訴訟經過

(一)案件起源:唱片業對ISP的策略轉向
Cox案的根源,在於數位時代唱片業面對的結構性困境。自1990年代末Napster的崛起以來,點對點(P2P)檔案分享技術使大規模音樂盜版成為可能,著作權人的傳統收入模式遭受根本衝擊。唱片公司起初嘗試對個別盜版用戶提起大量訴訟,但這一策略很快暴露出其局限性:個別用戶人數眾多,追訴成本高昂,且往往缺乏賠償能力,即便勝訴也難以真正補償損失,更遑論遏制盜版的擴散。

在此背景下,著作權人將目光轉向網路基礎設施的提供者。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不僅擁有雄厚的資本,且在技術上是使網路盜版成為可能的關鍵中間人——沒有寬頻網路接入,用戶便無法下載或上傳大量音樂檔案。若能對ISP課予連帶責任,著作權人不但可以獲得真正有意義的賠償,更可以利用ISP對用戶的控制力,從源頭遏制盜版行為。

(二)案件事實:Cox與索尼之間的具體衝突

索尼音樂娛樂(Sony Music Entertainment)等唱片公司,透過專業的版權監控服務(如Rightscorp)識別出在Cox網路上疑似從事盜版的用戶IP位址,並向Cox發出大量侵權通知,要求Cox採取行動。

Cox在收到這些通知後,確實對被通知的用戶發出了警告,要求其停止侵權行為。然而索尼等著作權人對Cox的回應方式極為不滿,認為Cox的措施遠遠不夠——索尼主張Cox應當永久終止屢次被舉報的用戶的網路服務帳號,而非僅僅發出警告了事。

索尼等公司所掌握的內部文件顯示,Cox確實知悉其網路上存在大規模的著作權侵權行為。更具體地說,Cox的客服系統記錄顯示,部分用戶在收到多次警告後仍繼續被舉報,而Cox並未對這些用戶採取終止服務的措施。索尼認為,Cox在明知侵權存在的情況下,為了維繫這些付費用戶的訂閱收入,刻意選擇不採取更強硬的行動,因此應對這些用戶的持續侵權行為承擔輔助侵權責任。

Cox則反駁,其所收到的侵權通知數量龐大,且通知的品質良莠不齊——部分通知所指向的IP位址並不對應特定可識別的用戶,或者所指控的侵權內容存在爭議。Cox主張,若要求其僅憑著作權人單方提交的舉報即永久終止用戶帳號,不但將使大量無辜用戶蒙受斷網之苦,更將把私人執法的權力完全交給著作權人,完全架空正當程序的保障。

(三)下級法院的裁決:第四巡迴法院的擴張解釋

聯邦地方法院最初裁定Cox不構成輔助侵權,但第四巡迴上訴法院推翻了這一裁決。第四巡迴法院認定,Cox在明知其用戶持續從事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情況下,未能採取合理的終止措施,因此構成輔助侵權。

第四巡迴法院的推理建立在「知悉加實質協助」(knowledge plus material contribution)的分析框架之上:由於Cox持續向被舉報的用戶提供網路接入服務,客觀上為侵權行為的持續進行提供了物質性協助;結合Cox對侵權事實的知悉,即足以構成輔助侵權責任。

這一裁決若維持,將對整個ISP行業產生深遠影響:每一家網路服務提供商都將面臨壓力,必須對著作權人的單方舉報採取積極行動,否則便可能承擔鉅額的著作權連帶賠償責任。

(四)最高法院的裁決:全體一致推翻

最高法院以九比零的全體一致意見推翻第四巡迴法院的裁決。湯瑪斯大法官執筆的多數意見,在法理上精確區分了「知悉」與「意圖」這兩個不同層次的主觀要件,並明確指出輔助侵權責任的成立,必須以業者具有讓其服務被用於侵權的「意圖」為前提。

湯瑪斯進一步闡明,這種意圖只能透過兩種方式証明:其一,業者積極誘導(induce)用戶從事侵權行為;其二,業者所提供的服務本身即係專門為侵權目的而設計(tailored to infringement)。Cox的有線網路接入服務顯然不符合這兩種情形——它是面向一般大眾的通用網路基礎設施,不具有任何專門促進侵權的設計特徵,Cox也未以任何方式鼓勵或引誘用戶盜版。

最高法院同時指出,國會若有意對ISP課予更嚴格的著作權執法義務,完全可以通過立法明確規定。在國會尚未如此立法的情況下,法院不應通過次級責任的司法擴張,實質上為ISP創設出一套法律未曾明文規定的主動監控義務。

三、Meta成癮訴訟:事實背景與訴訟經過

(一)原告的人生歷程:Kaley G.M.的完整陳述
Kaley G.M.的故事,是這場歷史性訴訟最具說服力的核心。她出生於一個存在家庭問題的環境,童年時期便開始接觸數位平台,其使用歷程之早、程度之深,遠超出一般認知。

根據Kaley本人及其律師在七週審判期間所呈現的證據,她從六歲起就開始觀看YouTube影片。九歲時,她在還遠未達到平台規定的最低年齡限制(通常為十三歲)的情況下,開立了第一個Instagram帳號。在隨後的成長過程中,她對這些平台的依賴程度不斷加深,呈現出教科書式的成癮行為模式。

具體數字觸目驚心:她在十歲生日之前,已在YouTube上傳了逾兩百支影片——平均不到三週就上傳一支。在十五歲之前,她先後創建了多達十五個Instagram帳號,部分帳號在被刪除或封鎖後旋即以新帳號取代。其中最能說明問題嚴重性的,是她有單日在Instagram上使用長達十六個小時的紀錄——幾乎是一個人清醒時間的全部。

Kaley在法庭上作證時,描述了自己無法控制這種使用衝動的心理狀態:「我想要一直待在上面。如果我不在線上,我會感覺自己要錯過什麼。」這種心理學上稱為「害怕錯過」(Fear of Missing Out, FOMO)的焦慮,被原告律師指為平台設計刻意強化的心理機制。

長年的高強度使用,對Kaley造成了可辨識的心理健康損害。她被診斷出患有焦慮症、憂鬱症,以及身體臆形症(body dysmorphia)——一種對自身外貌產生扭曲認知的心理疾患,研究顯示其與社群媒體上充斥的修圖美照及「完美身材」審美標準高度相關。她的整個青春期,在相當程度上被對社群媒體的強迫性使用所主導,嚴重影響了她的正常社交發展、學業表現與心理健康。

(二)平台的設計特徵:成癮機制的具體指控
原告在訴狀與庭審過程中,詳細列舉了Meta與YouTube被指控刻意設計以最大化用戶成癮性的具體功能。這些指控並非泛泛而談,而是建立在已流出的平台內部研究報告、前員工證詞,以及學術研究文獻的基礎之上。

第一,無限滾動機制(infinite scroll)。傳統的網頁內容有明確的「底部」,用戶看完一頁後必須主動選擇是否繼續瀏覽,這個停頓點提供了一個自然的退出機會。無限滾動消除了這個停頓點,使內容流永無止境,讓用戶在不知不覺中持續消費內容,喪失自主停止的時間節點。

第二,「按讚」與社交認可機制(social validation feedback loop)。每一個「讚」都觸發用戶大腦多巴胺系統的激活,製造出類似賭博機器「偶發性強化」(variable ratio reinforcement)的心理機制——用戶無法預知下一則貼文會獲得多少讚,這種不確定性反而強化了持續檢查的衝動。對於正值青春期、自我認同尚未穩固、極度在意同儕評價的青少年而言,這一機制的影響尤為深遠。

第三,個人化推薦演算法(personalized recommendation algorithm)。平台的演算法持續分析用戶的行為數據,精準推送最能引發情緒反應(包括憤怒、嫉妒、渴望等負面情緒)的內容,因為這類內容能夠最有效地維繫用戶的注意力。對於青少年用戶而言,演算法可能持續推送關於身材、外貌、生活方式的理想化圖像,強化不健康的自我比較。

第四,通知機制(notification design)。平台設計的推播通知,在用戶離開應用程式後持續吸引其返回——每一則「有人對你的貼文留言」、「你的朋友剛上線」的通知,都是一個重新勾起使用衝動的鉤子。這種設計的目的,明顯在於打斷用戶的線下生活,持續將其注意力拉回平台。

原告這四點主張,在我看來實在是強詞奪理。因為這四點均未增加「使用者中斷使用」的客觀行為成本,特別考量多數人都能做到自我決定中斷使用,而單單原告不能時,究竟問題是出在平台設計還是原告?

(三)審判過程:七週的法庭攻防
這場審判持續了整整七週,呈現出美國重大民事訴訟所特有的全面性對抗格局。

原告方除了Kaley本人的親身證詞外,還傳喚了多位心理學、精神病學與數位成癮領域的專家證人,系統性地建立社群媒體設計特徵與青少年心理傷害之間的科學連結。原告律師Mark Lanier在結辯時採用了一個極具視覺衝擊力的道具:他帶來一個裝有四百一十五顆M&M巧克力的罐子,聲稱每一顆代表Alphabet公司的一億美元股東權益——當他逐一取出幾顆,罐子幾乎看不出任何變化,藉此向陪審團形象地展示,即便是十億美元量級的賠償,對這些科技巨頭而言也不過是九牛一毛。

被告方的辯護策略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層是因果關係的切斷:Meta在長達數週的交叉詰問中,試圖說服陪審團,Kaley的心理問題源於其他因素——她所成長的困難家庭環境、她在學校遭受的霸凌——而非平台使用所導致。最具說服力的細節是:Kaley在六個月的心理治療期間所留下的療程紀錄,從未提及社群媒體成癮或任何社群媒體應用程式,這被解讀為她的心理師並未將平台使用視為核心問題。

第二層是設計意圖的否認:Meta傳喚了祖克柏與Instagram負責人莫塞里(Adam Mosseri)出庭作證。莫塞里明確表示,Instagram在「臨床意義上」並不具有成癮性。祖克柏則承認,Meta過去確實曾以「使用時間」作為內部團隊的績效指標,但他強調公司已不再使用這一指標,因為他認為這不是衡量產品價值的正確方式。被告方還援引了多名前員工的證詞,這些批評公司過去做法的前員工,在作證時仍表示,他們並不相信公司是刻意試圖傷害年輕人。

陪審團在審議後,對法官提出的十八個問題幾乎全票一致地作出有利原告的認定,裁定Meta與YouTube的應用程式設計構成疏失,且未能充分警示相關風險。

(四)新墨西哥州案件:同週的第二場敗訴

這個案子不在本文主題內,但因時間點接近順道一提:就在加州判決的前一天,新墨西哥州陪審團對Meta作出了另一項重大不利裁決,判賠金額達三億七千五百萬美元,遠高於加州案件的六百萬美元。

新墨西哥州案件的事實背景與加州案件有所不同,但揭示了平台更為嚴重的疏失面向。該案指控Meta未能充分保護未成年用戶免受成年陌生人的接觸,平台上存在嚴重的性剝削未成年人問題——包括色情內容的傳播、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的性誘騙(grooming),以及與人口販賣相關的犯罪活動。


這兩場幾乎同步發生的敗訴,不僅在法律上形成了相互強化的效應,在輿論上也造成了巨大的壓力,迫使Meta不得不正視其在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系統性缺失。

四、著作權次級責任的法學分析

(一)次級責任的法律淵源與理論基礎
美國著作權法典(17 U.S.C.)本身並未明文規定次級責任,這一法律概念完全是法院援引普通法侵權原則所發展出的司法造法成果。在著作權法的脈絡中,次級責任通常分為兩種主要類型:輔助侵權(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與替代侵權(vicarious infringement)。
輔助侵權的傳統構成要件,包括對主要侵權行為的「知悉」(knowledge)加上「實質協助」(material contribution)。替代侵權則要求被告對侵權者的行為具有「監督能力」(right and ability to supervise)且從侵權行為中獲得「直接財務利益」(direct financial benefit)。
Cox案所涉及的,主要是輔助侵權的構成要件問題,具體而言,是「知悉」是否可以在不伴隨積極促成行為的情況下,單獨支撐輔助侵權責任的成立。

(二)最高法院推理的法學精確性
湯瑪斯大法官在Cox案中的推理,在技術層面展現出高度的法學精確性。他明確區分了三個層次的主觀狀態:單純的知悉(mere knowledge)、過失性不作為(negligent inaction),以及積極的誘導意圖(intent to induce)。最高法院認定,輔助侵權責任的成立需要第三個層次,而非僅憑前兩個層次即可。

這一區分具有重要的法學意義。在傳統侵權法中,「知悉他人正在從事違法行為卻袖手旁觀」,原則上並不構成侵權責任,除非當事人之間存在特殊的法律關係(如監護關係、僱用關係等)創設了積極作為的義務。ISP與其用戶之間的關係,是純粹的商業服務合約關係,這種關係並不當然創設出主動監控並阻止用戶一切不法行為的義務。

此外,最高法院的裁決也有助於厘清DMCA避風港條款(safe harbor)的適用邊界。DMCA §512規定,在ISP依照規定程序處理著作權通知的前提下,可以享有免責保護。若法院接受第四巡迴法院的「知悉加不作為」標準,實質上將把DMCA的安全港轉化為強制執法的義務港,從根本上顛覆立法設計的初衷。

五、社群媒體設計責任的法學分析

(一)Section 230的保護邊界與設計責任論點的突破嘗試
《通訊規範法》第230條(47 U.S.C. § 230(c)(1))規定:「互動式電腦服務的提供者或使用者,不得被視為另一資訊內容提供者所提供之資訊的發布者或言論者。」這一條款自1996年制定以來,被解釋為對網路平台提供近乎全面的免責保護,使平台不需為用戶所發布的任何內容承擔法律責任。
原告律師在Kaley案中所採取的「設計責任」論點,其精妙之處在於它試圖從根本上重新定性損害的來源。原告的論點是:傷害Kaley的,並非任何特定用戶所發布的特定內容,而是平台自身所做出的設計決策——選擇採用無限滾動、選擇設計特定的通知機制、選擇部署特定的推薦演算法。這些設計決策是平台自己的產品選擇,不是第三方用戶提供的「資訊內容」,因此不應受到Section 230的保護。

(二)因果關係的複雜性與法律推定
本案在法律上最複雜的問題,是因果關係的舉證。Meta辯護方所援引的反例——Kaley的心理治療紀錄從未提及社群媒體成癮——在科學上並非毫無意義。在心理健康領域,多重原因交織(multifactorial causation)是常態,要在個案中嚴格分離各個致病因素的貢獻,在現有的科學方法論框架下極為困難。

然而陪審團的裁決顯示,在事實認定層面,極端的使用模式(六歲開始、每日十六小時、十五個帳號)本身即可形成足夠強烈的推論基礎。法律因果關係的「實質因素」標準(substantial factor test),並不要求原告證明社群媒體是其損害的唯一原因,而只需證明平台設計是造成損害的一個「實質性」促成因素即可。

在我看來此點恰恰是陪審團制度最大的缺點展現:美國陪審團天然存在對富人、對大型企業有敵意,很容易過度放大薄弱的因果關係,依據主觀情緒而非真實客觀事實下判決。此案我們也能看到原告律師不斷試圖訴諸陪審團情緒。

六、法律經濟學分析:激勵結構的比較
(一)Cox案的最適注意義務
Learned Hand公式在Cox案中提供了清晰的分析框架。索尼要求Cox採取的核心措施——永久終止屢次被舉報用戶的帳號——其真實「成本」遠不止於技術執行的費用。這些成本包括:對無辜用戶(被錯誤舉報者)造成的斷網損害、架空正當程序的制度成本、ISP業界因廣泛採取此措施而導致的服務品質下降,以及由著作權人單方驅動私人執法機制所帶來的濫用風險。

相對於這些成本,個別侵權用戶所造成的邊際損害有限,且著作權人仍保有對個別侵權者直接提訴的替代救濟途徑。在這一成本效益分析框架下,最高法院拒絕擴大次級責任,等同於確認了目前的制度安排(著作權人對個別侵權者直訴)比替代方案(要求ISP主動執法)具有更佳的整體效率。

(二)Meta案的外部性內部化問題
社群媒體平台的商業模式,在法律經濟學上典型的經濟學低手就會訴諸為「外部性成本問題」。平台通過最大化用戶注意力而獲利,但注意力的過度消耗——尤其是對發展中的青少年大腦的長期影響——是一種被外部化給用戶的成本,未被反映在平台的商業決策之中。

懲罰性賠償在本案中扮演的角色,是試圖矯正因果舉證困難所導致的「責任低估」偏差。若平台預期只有少部分受害者能夠成功提訴並獲得賠償,理性的成本收益計算可能仍傾向於維持現有設計。懲罰性賠償通過超額懲罰,試圖將這一「訴訟成功率折扣」納入計算,使平台面臨的預期責任更接近其實際造成的社會損害。

以上這種傳統的、誤用Coase定律的法律經濟邏輯,忽略了根本問題:個人對自身行為的約束和承擔後果,根本不存在外部性。反而如果法律制度變成:任何人都無須為自己的決策行為負責,反倒是可以將自身決策行為造成的成本轉嫁給他人、怪罪給他人時,這樣的制度本身才存在最大的負面成本外部性!尤其是這個行為人的失敗後果是由眾多因素而非單一原因構成時。

兩個案子本質都是「誰來負擔成本」– Cox案中,SONY這種著作權所有人試圖將伸張自己權利受筍的成本轉嫁給網路系統服務供應者;Meta案中則是對自我控制能力薄弱的失敗者,要將自己人生的失敗轉嫁給眾多成因中,可能最有錢、能賠最多錢的那個對象。

本文參考資料:Sony Music Entertainment v. Cox Communications(美國聯邦最高法院2026年裁決);Kaley G.M. v. Meta Platforms, Inc. et al.(加州洛杉磯高等法院2026年陪審團裁決);State of New Mexico v. Meta Platforms, Inc.(新墨西哥州2026年裁決);47 U.S.C. § 230(通訊規範法第230條);17 U.S.C. § 512(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避風港條款);《數位服務法》(EU Digital Services Act, 2022);Learned Hand, United States v. Carroll Towing Co., 159 F.2d 169 (2d Cir.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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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

美國集中營內死於蛀牙的海地難民

美國移民及海關執法局(ICE)目前拘押約7萬多人,遍布全國的拘留設施數量不斷增加,甚至被形容為「像貨物一樣處理人類」。這些設施的關鍵問題在於,它們存在於法律邊緣:被拘留者多未經刑事審判,只因身份(如非法移民)而被關押,形成一種「無罪但被囚」的狀態。

近日,一名海地難民 Emmanuel Damas,因牙齒感染未獲治療,最終引發肺炎死亡。(“ICE allowed a prisoner to die of a toothache.”)這樣的死亡並非個案,2025年已有32人死於拘留中,2026年初又有多人喪命,顯示醫療與人道條件持續惡化。例如德州Camp East Montana發生的死亡案件中,一名古巴男子被多名警衛壓制致死,官方最初卻稱為自殺。另一個被稱為「鱷魚惡魔島」的佛州設施,環境惡劣到食物腐敗、蚊蟲肆虐、無法聯絡律師或家人。

任何受過美國法學教育的人,可能會驚訝今日美國竟然有這種沒有程序正義,未經審判或其他法定程序就無限制關押的現象。但了解美國歷史的人,就知道這是美國老傳統:從19世紀對原住民的集中安置,到美西戰爭後在菲律賓設立集中營,再到二戰期間拘禁日裔美國人(超過12萬人因族裔被關入集中營,且財產被沒收,但卻無任何審判或定罪,只是因為他們的身分)。這些案例顯示,這種缺乏基本人權(如法定程序權益、基本環境衛生)的集中營制度是美國這個號稱人權燈塔的國家,建國兩百多年來一直會動用的治理工具。

更深層的問題在於「去人性化」。政府與政治語言將移民描述為「害蟲」或「垃圾」,而集中營的存在又反過來強化這種印象。當社會開始習慣某些人被如此對待,整體政治氛圍也會變得更壓抑,讓更多人因恐懼而沉默。

此外,這套系統背後也有龐大經濟利益。特朗普政府撥款數百億美元,多數拘留設施由私營監獄公司如CoreCivic與GEO Group經營,使拘押行為與商業利益結合,形成產業。對了,這兩家監獄也是股票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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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

Palantir在英國面臨強烈反彈:曼德爾森醜聞引爆數據主權危機

我們可以看到,當年從美國政客開啟的「反中操弄」,聲稱「華為設備會有國家安全、國家機密遭竊取疑慮」,要求英國政府禁止華為設備產品。即便當時英國政府自己的多次檢測,華為向英國政府提供原始碼,都找不出問題,但最後依然以「國安藉口」禁止了華為設備。

(當時的新聞:英國政府於2020年7月宣佈,基於國家安全考量與美國制裁影響,決定逐步禁用華為5G設備。政策規定自2020年12月31日起禁止購買新設備,並要求電信業者在2027年底前全面拆除現有網路中的華為組件,旨在實現5G供應鏈多元化與安全性。)

結果現在最有可能也最嚴重的英國國家資訊洩漏,卻是來自於美國的公司。

呵呵


根據Nick Corbishley 在Naked Capitalism的報導:

英國工黨元老彼得·曼德爾森(Peter Mandelson)與傑弗里·艾普斯坦(Jeffrey Epstein)的關聯醜聞在2026年2月曝光後,政治餘震持續擴大。曼德爾森遭逮捕、首相史塔默(Keir Starmer)的幕僚長麥克斯維尼(Morgan McSweeney)請辭,外界也持續追究史塔默在任命程序上的責任。然而,這場醜聞最意外的效應,是讓英國民眾開始正視一家長期在幕後運作的美國科技公司——Palantir。

事件的核心利益衝突在於:曼德爾森擔任英國駐美大使期間,以個人身份為其遊說公司Global Counsel的客戶Palantir牽線,促成英國國防部與Palantir直接簽訂一份價值約2.5億英鎊的合約。而曼德爾森在該遊說公司仍持有24%股份,涉嫌直接違反公職利益迴避原則。政府迄今拒絕公開相關會議紀錄,理由竟是「查找費用過高」,更引發輿論譁然。

Palantir目前持有24份英國公共機構合約,涉及國防部、警察系統、內閣辦公室,乃至國家健保署(NHS)。其中最受爭議的,是Palantir承接的NHS聯邦數據平台(Federated Data Platform,FDP),合約金額已達10億英鎊。多個人權與醫療組織,包括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隱私國際(Privacy International)及英國醫學期刊(BMJ),近期聯合發函呼籲全英醫院拒絕遵從NHS指令,拒絕使用該平台。他們擔憂,平台數據可能被其他政府部門——如內政部移民執法單位——挪作他用。

更令人警惕的是來自國防部內部的聲音。兩位具有數十年經驗的資深系統工程師向媒體披露,政府聲稱「數據主權仍在英國手中」的說法嚴重誤導公眾。Palantir實際上可透過元數據的提取與分析,建立一套高度精細的「國家全景圖」,一名消息人士直言,Palantir「極可能已掌握整個英國人口的完整輪廓」,稱其為「國家安全威脅」。

自由民主黨黨魁達維(Ed Davey)公開要求徹查曼德爾森任內所有涉及後續合約的會議,並批評Palantir在英國政府的深度介入「令人不安」。在歐洲其他國家,丹麥情報機構正低調謀求脫離對Palantir的依賴,而瑞士則直接拒絕了Palantir的合約提案。

分析人士警告,一旦Palantir的系統深度嵌入政府運作,「退出」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不僅因為商業轉換成本龐大,更因為機構的工作流程、人員技能、決策邏輯都已被重塑。正如南非新興科技專家史坦(Johan Steyn)所言,Palantir賣的不只是軟體,而是在悄悄「俘獲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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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筆

2026 荷姆茲絞索:一場關於能源、美債與生存邏輯的終極博弈

前言:海峽封鎖與戰爭的新常態

2026 年 2 月底,隨著美以對伊朗戰爭的正式打響,全球能源與金融體系的脆弱性被赤裸裸地攤在世人面前。這場衝突與以往不同,它不僅是飛彈與無人機的物理對抗,更是一場關於「誰更能承受痛苦」的韌性測試。當全球目光聚焦於波斯灣的硝煙時,一個令人不安的現實正在浮現:伊朗並非如西方媒體預測般崩潰,反而利用海峽的地理特性與其獨特的社會韌性,反向絞殺了依賴全球化體系的西方盟友。簡單說說我知道的東西吧~

一:荷姆茲海峽的「殺傷區」與不對稱博弈

1.1 伊朗的遊戲規則:誰是朋友?
根據追蹤機構 Kpler 的數據,戰爭爆發後,伊朗的石油出口量竟然從戰前的 200 萬桶攀升至 210 萬桶。這看似反常的數據背後,隱藏著伊朗伊斯蘭革命衛隊(IRGC)精確的政治計算。IRGC 警告,任何試圖穿越海峽的「非友好」船隻都將遭到攻擊。這導致全球約三分之一的產油運力陷入癱瘓,油價一度飆升至每桶 120 美元。

然而,在燃燒的波斯灣中,卻存在著一條「安全走廊」。伊朗自己的船隊與中國的「影子船隊」如入無人之境。這些船隻往往掛著偽裝國旗、由空殼公司持有。當它們進入海峽狹窄水域時,會透過無線電向伊朗岸防部隊大聲宣告:「我們是中國船,我們是朋友。」這種基於政治識別的放行機制,徹底粉碎了西方試圖透過制裁窒息伊朗出口的幻想。

1.2 「殺傷區」的地理優勢與美軍的退縮
海峽最窄處僅約 21 英里。對於現代反艦飛彈與自殺無人機而言,這幾乎是「零反應時間」的距離。儘管川普(Trump)總統在競選與就職初期多次承諾將由美軍強力護航,但現實是:美國國防官員對此極度保留。

伊朗海軍指揮官湯斯里(Ali Reza Tangsiri)的嗆聲並非空穴來風,他威脅以「導彈網與自殺無人機」阻截任何敵對艦隊。在美軍看來,進入這片水域無異於進入「殺傷區(kill box)」。除了岸置火力,水面下的水雷與潛艇威脅,讓即便具備強大防空能力的宙斯盾艦也顯得束手無策。這解釋了為何波斯灣國家(如沙烏地、阿聯等)多次請求美軍護航卻遭到「暫時拒絕」。這不僅是戰略選擇,更是對伊朗飽和攻擊能力的恐懼。

1.3 中伊鐵路

中國伊朗在一帶一路下建設的鐵路,從西安、義烏出發,抵達伊朗德黑蘭,自2024年後已經常態化營運。全程約1萬公里,運輸時間約15天。可以讓伊朗持續封鎖荷姆茲海峽下依然能從世界最大工業國用石油換取所需物資,且甚至比傳統海運的30~40天還快。

想想2021年3月23日長榮海運(Evergreen)的超大型貨櫃輪「長賜輪」(Ever Given)在埃及蘇伊士運河擱淺,船身打橫完全堵塞了這條連接歐亞的重要水道。這段時間中歐班列運輸貨物量大幅上升。

二:被誤讀的伊朗社會結構與「斬首行動」的失敗

2.1 城鄉斷裂與神權韌性
美國與以色列的戰略誤判,根源於對伊朗社會內部邏輯的無知。伊朗神權體制之所以能在長年制裁下屹立不倒,是因為其深厚的農村根基。

  • 都市人口(約 77.7%): 這裡聚集了約 7000 萬人,包括大量的知識分子與親美集團。他們渴望國際貿易,對神權政治有所不滿。
  • 農村人口(約 22.3%): 約 2000 萬人。在伊朗廣大農村,百年來缺乏政府基礎建設,真正擔負起教育啟蒙、醫療資源協調與農業生產組織的,始終是基層伊斯蘭教士集團。
且前述都市人口中,相當高比例還是來自於農村農民工。

當美以軍隊對伊朗都市區進行轟炸時,他們犯了一個致命的錯誤:他們炸死的是最可能成為潛在盟友的親美分子,或是將這群人炸成了堅定的反美戰士。而對於真正支撐政權的農村地區,由於土地廣闊、目標分散,大規模轟炸的性價比極低。這種「炸都市」的行為,客觀上反而鞏固了教士集團的統治權。這是不派大量地面部隊,不可能改變的侷限條件。

2.2 擊殺「鴿派」的惡果
川普天真地以為「炸死哈梅內伊(Khamenei)」或其核心階層就能讓伊朗政體改弦易轍。但現實是,他炸死的往往是體制內真正能壓住陣腳、願意進行有限外交接觸的「鴿派」。

這與網路上一群被戲稱為「青鳥」的無知評論者心態一致,他們以為美國有能力且有勇氣「斬首」中俄領導人。事實上,如普丁、習近平或伊朗的高層領導,在各自體系內往往是相對理性且壓得住激進派的穩定器。一旦這些「鴿派」消失,接手權力的將是更不具協商餘地、更極端化的少壯派軍人,屆時戰爭將進入無人能控制的深淵。

三:戰爭財政的演變——從「加稅」到「舉債」的墮落

3.1 歷史的教訓:林肯與所得稅
回溯美國戰爭史,早期戰爭受到民眾意願的直接制約,原因在於「戰爭需要加稅」。

  • 1861年《收入法案》: 林肯總統為了籌措內戰軍餉,開徵了美國歷史上首次所得稅。
  • 1862與1864年: 為了擴大戰爭,稅率從 3% 提升至 10%,並成立了國稅局(IRS)的前身。
在那個時代,戰爭的規模直接與納稅人的荷包掛鉤,這種直觀的經濟負擔是抑制政客窮兵黷武的有效門檻。

3.2 現代軍工複合體與美債機制
然而,自 1913 年聯準會(Fed)體系建立與金融國際化成熟後,美國的戰爭轉向依賴「舉債」。政客不再需要立刻向選民伸手要錢,而是透過發行美債讓全球購買。這使得戰爭變成了一門「生意」:

  1. 豎立稻草人: 透過媒體製造敵對目標。
  2. 舉債興戰: 國債/GDP 比率在每次戰爭期間大幅增加。
  3. 利益分配: 龐大的軍費流入軍工複合體手中,成為政客與企業的獲利來源。

有趣的是,伊朗在長年制裁下也發展出了類似的邏輯。兩邊的軍工體系都產生了「靠戰爭獲利」的內在需求。為了反擊美國的舉債機制,伊朗的戰略極具針對性:透過騷擾中東其他產油國,減少這些王國的石油收入,進而削弱他們購買美債的能力。這是在從源頭上推高美國的戰爭融資成本。

四:全球供應鏈的連鎖崩潰

4.1 中國的「備戰劇本」與避險成功
與網路反中言論相反,中國對荷姆茲海峽封鎖的準備遠超想像。作為全球最大石油進口國,中國採取了三箭齊發的策略:

  1. 能源替代: 大規模電動車替代方案降低了對汽油的剛性需求。
  2. 多元供應: 深化與俄羅斯的陸路能源夥伴關係,繞過海路風險。
  3. 戰略屯糧: 中國石油儲備可能已超過 12 億桶,足以支撐百日進口。2026 年初數據顯示,其粗油進口量逆勢增長 16%,顯示其早已預判戰火。

真正的受害者是日本、韓國與台灣省。這些地區對海峽的依賴度極高,且缺乏應對長期斷油的戰略深度。

4.2 從能源到氮肥:糧食危機的爆發
戰爭的衝擊不僅限於能源。

  • 尿素(氮肥): 中東是全球重要的氮肥原料出口地。封鎖恰逢北半球春天播種季節。專家預測,糧食產量可能在 1-2 個生長季內大幅下降,引發創紀錄的糧價通膨,甚至在發展中國家誘發大規模動盪。
  • 氦氣與半導體: 半導體工業所需的氦氣供應也面臨斷炊。

4.3 攔截彈危機與「美國已經輸了」
在軍事消耗上,西方正面臨一場「成本不對稱」的災難。伊朗使用大量廉價的 Shahed-136 無人機,迫使美軍使用單價數百萬美元的 PAC-3 攔截彈。目前西方已消耗超過 1000 枚攔截飛彈,幾乎是年度產量的兩倍。

在石油供應短缺、中國限制稀土出口(針對軍事用途)以及歐美製造業拉胯的多重壓力下,西方補充彈藥的速度遠趕不上消耗的速度。這正是為何某些知名學者斷言「美國已經輸了」——因為這是一場美國在財政與資源上都無法持續的消耗戰。尤其考量美國現在的財務狀況、軍隊對資金的使用效率(特別要考慮貪污狀況)和戰爭籌資方式,美國其實存在許多短板。

結語:跛鴨總統與停滯的海峽
目前波斯灣已有超過 600 艘國際商船滯留,海峽內更有 1000 艘船隻交通壅塞。即便是今天立即宣布停火,清理這些積壓的貨物也需要數月之久。

更令人深思的是,當川普總統聲稱要派軍隊護航,而美軍卻以「無此計畫」或「做不到」公開回絕時,這顯示出美國內部的權力裂痕。川普是否在戰爭初期就已成為「提早跛鴨」?我相信美以發起的伊朗戰爭,已經不是美以雙方可以單方面停止的戰爭。可戰爭一日不停,川普在2026年底期中選舉失利的機率就更高,到時國內政治上也將「正式跛腳」。與此同時,只要戰爭存續,美國和以色列之間的利益衝突就會擴大,且美國要跟中國或俄羅斯競爭、交往乃至於談判都將更弱勢、更容易被拿捏。

以色列早就是美國的睪丸,世界各國要同美國爭、和美國有利益衝突,就抓一下。

例如近日西班牙為了在委瑞內拉乃至於拉丁美洲的龐大利益 (截至2025年,西班牙在拉美累計投資超1萬億美元,是拉美第一大外資來源國)對上美國,也是拿以色列說事可窺探一二。(2026年3月與以色列外交僵局惡化,西班牙永久撤回大使)

在這場由能源、金融與社會韌性交織而成的 2026 大戰中,傳統的武力威懾正逐漸失效,而新的全球秩序正在斷裂的供應鏈與燃燒的海峽中緩慢成形。此事件我認為是重大國際總統經濟環境改變,對個人投資和資產配置應該列入重點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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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筆

國家安全往往就是尋租者的藉口

只要能賺錢,隨時可以改變標準。

最近有趣的案例就是美國甲骨文公司背後的賴瑞·艾利森(Larry Ellison)與其子大衛·艾利森(David Ellison)。

前兩年有關「TikTok有害美國國家安全疑慮」的政治操弄,背後就有Ellison家族的痕跡。總之,2026年初,Oracle 不僅獲得TikTok新設立的美國子公司TikTok USDS Joint Venture LLC 15% 股權,更成為 TikTok 的獨家雲端服務商。此外,Oracle 掌握了演算法的審核權,使其在數位資訊控制上擁有前所未有的權力。

Ellisons捍衛美國國家安全的人設,一個重要表現就是「反中 — 任何商業活動一旦跟中國公司有關連就有危害美國國家安全可能」。

想不到的是,川普錯誤地謀殺伊朗最高領導人與官員後,伊朗的反擊以及美國「以色列優先政策」,嚇到了也寒了中東王爺們的心,造成Ellison家族主導的另一個商業活動– 派拉蒙與華納兄弟探索(WBD)併購案,本為出資大頭的中東王爺們打算收手,原本依賴的海灣國家 240 億美元資金因地緣戰爭面臨撤資風險。

可此併購案,派拉蒙與Netflix競價後果是出價顯然過高,財務風險恐非Ellisons一家可以承擔。

於是Ellisons轉向尋求曾被視為國安威脅的中國騰訊注資。這時候,就算騰訊上過美國國防部「中國軍事企業名單」(Section 1260H List)、上過白宮禁止使用騰訊產品的行政命令、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 (CFIUS)的黃色警告名單,都不是問題了。

當然,我更願意相信中資拿錢幫Ellisons度過此關後,Ellisons很快就翻臉不認人,遊說美國政府沒收或凍結騰訊出資的可能性非常高。理由當然還是「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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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

中醫牙痛處理原則

很多網友來信詢問,統一回覆:

中醫止牙痛效果很好,大概十幾分鐘內就能止住,臨床上成人和兒童處理起來都差不多。以我兒子這次牙痛為例,晨起上學前痛到掉淚,早餐一口也吃不了,然後實施針藥後,到校門口已經不痛。中午再補一口湯藥,傍晚就診牙醫已經看不出來有任何發炎現象。

原理上粗略分上排牙或下排牙痛,分別對應足陽明胃經或手陽明大腸經,因此用藥或用針都是以胃經或大腸經的虛實火來處理。純因寒邪引起的相對比較少。

用針有個基本組合 — 曲池+合谷(或董氏奇穴的靈骨穴),可以取得初步效果,再針對經絡或病脈加強一兩針即可(我習慣以病脈為依歸)。

用藥則除了上述依經絡病脈開藥之外,在疼痛處填塞細辛粉也能加強效果。

針、藥的所依據的中醫理論與操作是一樣的,各自就有很好的效果,能針藥結合當然更好。

臨床上,患者直到牙齒蛀到掉了都沒痛過、沒發炎腫脹過。

反之,如果有拔牙、根管治療等牙科手術,上述中醫手法也能讓患者完全不需要使用抗生素也不會出現發炎發燒感染等症狀。我一直偏好讓患者少用抗生素,因為只要接受過一次抗生素療程,患者的腸道細菌都會受到嚴重破壞,之後要恢復可不容易。而現今許多西醫研究論文也發現,腸道菌種好壞關係到人體非常多組織和功能的健康,此處可是千年來中醫反覆強調的重點。

我們可以發現,中醫治療牙痛完全沒使用止痛劑。

當然,更細膩的手法,每顆牙都有特定對應的經絡穴位,但我自己覺得臨床上並不需要用到這麼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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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類

隨筆

如果你付費買了一輛車,卻三、四年遲遲未交貨,正常人應該是發現被詐騙了,訴諸法律或其他救濟措施。只有腦袋裝水的才會反過來要家裡砸鍋賣鐵賣祖產地要求繼續匯錢過去。

當然如果出了家賊,跟詐騙分子串連一氣,就另作他論。

更好笑的是現在川普在空軍一號上接受訪問表示:「正在跟習近平溝通對台軍售」。真叫那些喊美國爸爸,聲稱抗中保台就靠美國軍售的騙子/傻子情何以堪。

事實上美國就是個詐騙分子,在與中國大陸建交公報《八一七公報》中承諾會「逐步減少它對台灣的武器出售,並經過一段時間導致最後的解決」(但幾十年來從未做到);另一方面,又在檯面下的對台六項保證中說自己的軍售不會徵詢中國大陸意見(但知情者均了解中美就對台軍售之間存在默契)。美國政客打從一開始就沒有守約的誠信可言,才會做出兩面欺騙的虛假承諾。

我的判斷先前就說過,明眼人,包含中美高層,均深知統一台灣已經板上釘釘必然發生,美台政客只不過是利用軍售當藉口,遂行尋租之實。相當大概率台灣是付錢了也拿不到或只拿到一小部分且是不重要的軍事武器。這筆保護費並不保護台灣,就像南越先例,也不見得保得了台灣少數政客。

當然你也可以相信典型騙盤子的「錯過就買不到囉」的說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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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筆

三個層次的裝傻/真傻

關於台灣屬於中國一事,台灣未定論有關論述者都犯了三個層次的錯誤,無論是裝傻還是真傻。

第一是只拿舊金山和約出來說嘴的那群小丑,故意漏掉真正重要的波茲坦公告和日本簽署的降伏文書(與日本天皇的波茨坦宣言受諾書)。

同時也迴避舊金山和約,中國和俄羅斯(蘇俄)都沒有參與、簽約的事實。基本法理:你不能要求非締約的第三人/國遵守條約內容。

當然他們也會故意在那邊鬧開羅宣言的法律效力,但避而不談波茲坦公告第八條「《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之其他小島之內。」以及開羅宣言「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從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佔領之一切島嶼,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

法律上,既然日本1945年已經戰敗投降並簽署降書接受波茲坦公告,法律效力上已經將主權歸還中國,就沒有後來1951年於舊金山和約中「再放棄台灣等島一切權利」這種不合邏輯的事情。特別是1945年10月日本的臺灣總督兼日本陸軍第10方面軍司令官安藤利吉大將為代表,在臺北公會堂(今臺北中山堂)向同盟國及中華民國受降代表陳儀投降,中國當時已經正式收回台灣,何來1951年日本「有權利可放棄之理」?

第二是拿「理解和尊重」這類外交用語出來說嘴,但忽略當時發佈公告的中國國力和現在的差異。當時中國國力較弱,談判桌上只能取得這樣的條件,但這也帶到第三點。

第三 老讀者應該知道我常說:「國際沒有法」,各國權利/權力邊界是靠自身經濟與軍事力量決定,而中國在這二者上都已經有和美國平起平坐的實力,但這點恰恰是這些未定論者鴕鳥心態昧於現實不敢承認的地方,也是他們所有論述最可笑且不堪一擊之處。他們總假設「美國永遠高瞻遠矚、永遠可以在國際事務乾綱獨斷」。

是的,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當時中國自身國力無法貫徹以及保護自己應有之權利,所以出現各種對中國不利之現象,比如前述舊金山和約或琉球管理權移轉,都是美國利用中國力有未逮的單方面不平等做法,而我在第一點提到的那種小丑,就天真以為現在依然是美國一家獨大的世界。

但現實是今天中國有足夠的國力了,則依照國際叢林法則,除非其他四常願意真刀真槍跟中國幹一場,否則回到曾有的、白紙黑字的戰後秩序(如波茲坦公告),會是相對成本效益最高的方案。這個「回到」很可能並不是完美百分百遵守,一定會有大國博弈的折衝,但可以確定的是,中國要拿到他G2本該有的戰略位置、資源和權利邊界,不要說假台獨、連日本右翼等小丑們怎麼扭曲解釋戰後文件或和約都沒用,都只是螳臂擋車。

順便多說一點,美國在委內瑞拉的軍事行為,不但直接干預他國內政,其「掃毒」藉口卻是不經法律程序之逮捕審判,直接單方面擊殺他國平民之作為(甚至近日傳出美軍攻擊民船後,尚存兩個人趴在漂浮物上,美軍下令繼續攻擊屠殺),這些唸經般頌揚「美國是民主自由燈塔/中國是極權殘暴政權」的小丑們,如台灣的萊爾校長,似乎都不敢批評呢。

至於為什麼美國要掃毒,不去針對真正毒品最大來源國如哥倫比亞,而是掃委內瑞拉?大陸某評論員可能說到重點:2025年9月委國開始放棄美元轉用人民幣結算石油出口。想想上一個宣佈改以歐元結算石油出口的伊拉克是什麼下場。搞不好哥倫比亞要用人民幣結算毒品出口,美國掃毒就會掃過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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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筆

關於中國在聯合國通告

看到很無知的留言稱「中國在聯合國通告」是「告洋狀」。

中國本身就是聯合國五常,且是與美國並駕齊驅,在聯合國最有影響力的一常。

姑且不論近日川普稱中國為G2,單單就中國在聯合國提案的通過率,在很多年都是超過美國的。

又例如2019年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AO)總幹事選舉,1月,美國負責國際組織事務的助理國務卿莫雷(Kevin Moley)就揚言,要「盡一切手段打敗中國籍候選人」,並將此「作為美國外交政策的首要目標」。6月18日,FAO投票前5天,美國國務院向各國發出外交照會,鼓勵各國投票給格魯吉亞前農業部長基爾瓦利澤或法國前農業及糧食部長拉奈爾,就是別投給中國參選人。投票前夕,國務院還特別舉辦盛大酒會為基爾瓦利澤拉票。但結果2019年6月23日,FAO以108票的超過50%會員國的高票選出首位中國籍的總幹事、中國農業農村部前副部長屈冬玉。

所以看到愚蠢的某些反中說法「中國在世界上沒朋友」或「全世界都討厭中國」…云云,都覺得好笑。

中國此次針對日本首相高市早苗失言事件在聯合國通告就是要記錄在案,取得之後政治、經濟乃至於軍事行動的國際法依據。身為最有影響力的二常之一,中國不需要自己跟自己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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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淺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審理川普政府關稅案

簡單說幾個法律重點:

一、美國憲法開宗明義第一條(Article I, Section 8, Clause 1)就規定:明確規定:
“The Congress shall have Power To lay and collect Taxes, Duties, Imposts and Excises…”
「國會有權課徵稅捐、關稅與消費稅。」

  • 徵稅、調整關稅稅率屬於國會的專屬立法權(exclusive legislative power)。
  • 總統或行政部門理論上只能在國會明確授權的範圍內執行調整。

因此,若總統僅依據行政命令或模糊授權(例如《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 IEEPA》)去改變稅率或對外貿易結構,就純粹法律字面意義來說,是直接構成「違憲」,是一種「對立法權的侵害」(unconstitutional delegation or usurpation of legislative power)。

雖然歷史上的確也存在國會授權行政權(即美國總統)部分關稅決定權,如《貿易擴展法》(Trade Expansion Act, §232)允許總統基於「國家安全」對進口商品徵稅;《貿易法》(Trade Act of 1974, §301)允許對外報復性關稅。

最直接明確的兩個判例:1892年的Field v. Clark — 國會通過《McKinley Tariff Act》,授權總統若發現他國對美國出口商品徵不公平關稅,可自行調高報復性關稅。最高法院判決:國會可授權總統在特定條件下執行立法意圖,不構成違憲。

1928年J.W. Hampton, Jr. & Co. v. United States 一案:《Tariff Act of 1922》,國會允許總統依據關稅委員會建議調整稅率不超過 50%。最高法院判決:國會可授權行政機關「在明確原則下」決定具體稅率(“Congress may not delegate its power to make a law, but it can make a law which delegates power to determine some fact or state of things…”)。

但川普這次對全世界課關稅援引的 《IEEPA》(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 本身主要是讓總統基於緊急狀況凍結外國資產、禁止特定交易;卻並未有授予總統調整關稅稅率的明確條款。

這很明顯違反聯邦最高法院1825年判例Wayman v. Southard 中訂下的「非授權原則」(non-delegation doctrine) — “Congress may not transfer to another branch powers which are strictly and exclusively legislative."

亦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態度是:除非國會明確授權,行政機關不得以模糊條文主張如此重大權限。尤其憲法本就明定課稅權是國會特有保留權力(exclusive legislative power)。

對川普政府最不利的判決先例就有1935年的Panama Refining Co. v. Ryan — 《國家工業復興法》(NIRA),該法授權總統限制石油輸出。但當時最高法院認為國會未提供明確原則,授權過於籠統模糊,違憲!這等於是畫下一條線,即便國會授權,總統也只能在明確文字的範疇內行事,不能擴張解釋。當國會授權文字不明確時,則甚至可能構成違憲授權,授權無效。

此原則在2022年的判決West Virginia v. EPA 又再被最高法院確認。

這兩個判決也應該會是打擊川普政府關稅的最強先例。

但川普也不是完全沒有說詞,其主要論點可能有二:

a. 外交/國家安全例外 — 聯邦最高法院長期認為外交是美國總統的特有保留權力,因此對外課徵關稅能不能被說成是這個權力的部分?或許有爭吵空間。

但我個人意見是這個主張純粹胡扯,因為無論是經濟學理論或實證研究均指出,關稅大部分是由美國進口商和消費者承擔。所謂的「對外國課徵關稅」其實是個錯誤的說法,真實負擔稅務是美國民眾,這恰恰屬於國會權力。

b. 國會默許 — 有很少數法律人指出美國國會從未立法禁止美國總統在貿易領域的行為(甚至在 2018 年後仍未修法禁止),是某種「默示授權」。當然這是詭辯了。

最後,如果川普政府敗訴,會有什麼結果?

一者,雖然敗訴可能性很高,但我不認為最高法院會直接判決已收關稅要退還,這恐怕會引發美國政府財務風險。很可能會設一個期限,某年某月某日後不得再收,已經收的….就算了。

二者,川普政府還有其他法律依據可以繼續加徵關稅,例如前述的301條款。但此類條款需要啟動一定觀察蒐證和答辯程序,才能形成最後的加稅決策。這個時程快則半年,慢則數年。

這顯然與獨裁的川普單憑個人喜好率意加稅不符(如川普不喜歡加拿大的廣告,立刻發文對加拿大提高稅率10%)。

這邊題外話說一句,朗文字典對獨裁(dictator)的定義:”a ruler who has complete power over a country, especially one whose power has been gained byforce” 或 牛津字典的定義“a person who behaves as if they have complete power over other people, and tells them what to do”或美國專業法律辭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對”dictatorship”的定義”A country that is ruled by one person who has complete power ”,在在顯示川普是個獨裁總統。

以上是簡單對聯邦最高法院審理川普政府關稅按的法律科普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