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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隱私權」?值得一讀的美國案例

這個案例是我們法學院上課用到的一個。

是1905年,由喬治亞州最高法院的法官所判,其中主筆法官的意見精采絕倫之外,也鉅細靡遺。

這個案例我認為讀者需要觀察的,不僅僅是看到美國的法官是如何去闡述一個人權的內容,更重要的點在於,美國的法官在case law的制度下,如何從無到有的創造出一個該州法律上未有前例的基本人權,並反覆論證得出該人權的屬性、內容、界線…等。

比方說法官文中花了相當篇幅談隱私權帶有的財產權特性;隱私權與言論自由之間的潛在與實質衝突;隱私權為何屬於自然人權、絕對人權;隱私權受侵害為何要用侵權行為法來處理….等

可看出法官在創造法律時的戒慎恐懼,實在不是台灣的判決所能比擬。

這篇判決英文十分淺顯易讀,讀者有興趣的值得花點時間研讀一番。

ps.那些自以為智慧權不應該是財產權的蠢蛋,特別該好好拜讀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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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戴爾標錯價事件的再討論

先前一篇刊出後,有網友留言表示不同意見,更多的是e-mail給我。

我列舉其中一個,因為具有代表性的觀念錯誤(我是針對內容而言。我並不認識來信的朋友,所以並非對人)。

系統自動發出->是需要人去設計的
也就是沒人去寫這段程式碼機器是無法有所謂自動的行為
系統會發出這樣的信 相信業者的預設立場是願意交易的 才會去設計
不然等人工確認後再給資料(消費者寄送個資信用卡號及DELL匯款帳號等)即可
但是訂型化契約的保留等等敘述說白了是一道給業者犯錯時避責的自設防火牆
也因此 他才能短時間內連續出錯 就如您之前那篇PCHOME所述
要避免這種錯誤並絕無可能 甚至要設計這種機制沒有任何技術上的困難
(個人本身也是屬於IT產業也寫程式和系統的)
再者 那麼明顯的價格錯誤 如果大家都看的出來 DELL卻沒看出來還安心上網
這種內控不會太匪夷所思?? 那麼個人可能推論為是仗著 保留這樣的文字
來放心的犯錯
至於美國 說實在 如果美國可以養這麼多怪獸企業和銀行
甚至讓消費者習慣標價錯誤為常態的方式 個人真的難以茍同
企業的能力原本就高於個人 如果能如此簡單逃避責任
那麼讓犯錯如此理所當然 而且最好是債大不愁的處理方式 看來應該是在美國經營大企業的不死仙丹
而且在美國看來還真的有效 然後把美國經驗搬來台灣再玩一次

分幾點討論:

1.再看以下討論之前,請先把這篇文章看過。

許多網友談到戴爾事件問題,最常丟出來的大帽子就是「貪得無厭的大企業」與「剝削消費者」這兩個錯得離譜的觀念。

而這兩點我在上述文章中已經講得清楚:

1)哪個人做生意不是出於為了賺錢這目的?為什麼企業規模就會影響你的邏輯判斷?Dell貪得無厭,那夜市賣臭豆腐的又怎麼說?
再者,貪婪哪裡不好?你如何證明貪婪不好?
事實上持此論點者,多半連基本的「倫理學」訓練都不夠,只是純粹直觀地、情感上反對別人看似貪婪的行為。但卻離真相有十萬八千里遠。

2)企業賣產品與服務給消費者,消費者自願掏錢購買。
這中間到底是誰被剝削了?哪來的剝削?剝削的定義又是什麼?
如果說剝削的定義是「收了不合理的價錢」,那請問「合理的價格」又該怎麼決定?由誰來決定?
況且,Dell事件中照此定義,應該是「消費者剝削了Dell」!

2.Dell企業的規模在法律上與經濟學上的處理,根本不是重點。
許多網友的討論都放在這邊,其實都是搞不清楚狀況。

今天假如因為Dell企業規模大,就得套用不一樣的法理原則的話,那麼假若今天用錯誤價格下定螢幕的是GE這類比Dell更大上數倍的企業或國家政府時,持這種論點的網友又該如何解釋?

這時候此類網友的「剝削定義」又該如何運作?又是誰剝削誰了?

可惜的是,消基會的蠢律師跟許多台灣法官,都忘了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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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特律可以從矽谷身上學到些什麼?

Intel的前任CEO,Andrew Grove於近日投稿華爾街日報,從他在高科技產業的經驗,對美國Obama政府對於汽車產業援助政策進行針貶。

這是一篇相當不錯、有深度且有洞見的文章,我很推薦大家有機會看一看。

不過在討論Andy的文章之前,我在一個多月前,也是華爾街日報上,也看過一篇前共產國家的黨委書記投稿(印象中似乎是南斯拉夫)。
該前任書記談到他們的國家決定要涉入汽車產業,國家領導人主導,指派他為政策執行人員。

在設計汽車階段,國家領導人明白表示汽車只需要一面後照鏡,因為這對「愚蠢人民」來說已經足夠。當然就更別提汽車的性能以及其他設備了。

但是對於該國人民來說,有汽車可買已經是天大的恩惠。

舉國歡騰,人民熱烈愛戴這個領導人。政治上的成功讓這位領導人昏頭地以為他的爛車可以征服邪惡、貪婪的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於是乎,這位領導人將汽車稍微改裝得更豪華一點後,就推往西歐與美國市場。

當然,銷售一定是慘不忍睹。

這讓我想到柏林圍牆倒下,東德人開著得排隊15年才能買到的、令他們自豪的「拖笨車(Trabant)」進入西德時的那種窘況。
Trabant
(圖片引自Wikipedia)

拖笨車有多糟糕?柏林市發言人有這麼一段形容:「拖笨車的二行程引擎馬力雖沒比割草機強多少,卻是全世界最會冒黑煙的汽車,噪音也大得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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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家捐給華頓商學院的花園

台灣中信辜家,在美國知名的賓州大學華頓商學院(Wharton College)捐了一座花園,據說花了台幣千萬以上。

這座花園的廬山真面目為何?

我這趟去費城,順道拍了下來:
辜家捐給華頓商學院的花園-2

沒錯,就只是建築物中央的這塊綠草地。老實說,實在不怎麼樣。

旁邊還有塊牌子:
辜家捐給華頓商學院的花園

順便看看華頓商學院外貌:
華頓商學院外觀
與內在:
華頓商學院1樓俯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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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爾電腦事件(補充)

CNET上刊出關於這個事件,律師與資策會科法中心的看法。

我覺得還不錯,各位可以看看。

歐亞法律事務所所長吳旭洲….消基會雖然依據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來認為消費者在網路傳送購買的意思表示時,契約就已成立。之後取得的訂單確認、付款確認電子文件,亦是契約成立的證明,因此戴爾應依約履行。但是吳旭洲有不同見解。

「消費者面對的是機器,不是人,」吳旭洲表示。因此即便消費者收到了確認文件,都是由系統自動發出。而不是真正的當事者。他認為,這不構成互相表示意思一致的原則。因為絕非廠商原意。

律師基本上法律見解跟我一致,問題在於意思表示究竟有沒有達成法律上的「合意」,構成契約成立之要件。

換言之,就是Dell在網頁上的標價,究竟是「要約」或「要約的引誘」。

而資策會的科法中心看法,與其引述的法官看法,重點放在「誠信原則」,顯然是程度不好,大學民法債編應該回去重修。

契約成立與否都還在未定階段,哪會談到「誠信原則」?

而法律經濟分析的見解,我在上一篇談過了,請自行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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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戴爾電腦標錯價事件的短評

有些讀者留言或寫信問我有關這件事的看法。

而也有細心的讀者發現過去我曾經就PC Home網站標錯價事件發表了一點法律上跟我個人經濟上的淺見 —
網購標錯價,可以拒絕出貨?—從不良網購商PCHome事件談起()()

而為何說淺見?是因為從我現在的角度看,我當時的想法根本就是一團糟。

有讀者轉載到別的網站之後,認同我當時的想法。我必須說:「Sorry, but I just changed my mind!」

最近剛搬到加州,又連續飛了費城跟匹茲堡,行程有點忙碌。因此我簡短地說一下我現在的想法。

1.法律上,我還是維持PCHome兩篇文章的基本見解。就法論法,網友真的要發動起來去告,會贏會輸還在未定之天。當然我個人偏向解釋成「要約的引誘」。

畢竟網路標價跟面對面的議價是兩回事。而我指的「面對面」,是指雙方都知道彼此的議價方式,無論是透過電話、e-mail、即時通訊或傳真。

因此,有人認為法律上Dell佔得住腳,我認為要看。因為法律操作起來,不完全是那份「免責條款聲明」就真的能躲掉責任。
這裡操作空間是存在的,當然要看雙方律師跟法官要怎麼玩。不過基本法律上思考這類問題,首先不可避免的就是網路標價究竟屬於「要約」亦或「要約的引誘」這個爭議。

任何一方在這個爭議上佔上風,我認為大概就可以問鼎。

另一方面,該網站談到的「比例原則」。台灣法律上不是這樣解釋也不是這樣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