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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ll標錯價事件結果

半年多前台灣Dell發生網頁標價錯誤事件

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出來了: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台北地院法官林呈樵審理戴爾電腦標錯價官司,認為有些網友是基於「落井下石」的心 態,想從中得利,也深知判決戴爾勝訴,可能被批評「為虎作倀」;但法院必須考量買賣雙方利益衡量,不能偏頗任何一方。
林呈樵強調,這只是本案當事人是國際知名的大廠商,與消費者有不對等的關係所致;如果案件的被告是個人網拍業者,他仍將秉持同樣的見解作判決。他認為,網 路標價販售的交易模式,只是「要約引誘」的性質。
他以自己是「網路鄉民」的經驗指出,有些網友得知戴爾標錯價,訂購商品是基於貪小便宜、給大企業一點苦頭的心態;還有些網友出自於「我也知道你不會履約, 但還可以賭一把,賭輸了也沒損失,賭贏就賺到了」。

顯然這位年輕法官頭腦清楚,值得稱許。

當時我先後寫了

關於戴爾電腦標錯價事件的短評
戴爾電腦事件(補充)
關於戴爾標錯價事件的再討論

三篇文章重點有二:

1.網路店家在網路頁面上的標價應該屬於「要約的引誘」而非「要約」;二者法律效果截然不同。

2.解釋成「要約的引誘」其理由在於這樣對於整個社會的成本比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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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戴爾標錯價事件的再討論

先前一篇刊出後,有網友留言表示不同意見,更多的是e-mail給我。

我列舉其中一個,因為具有代表性的觀念錯誤(我是針對內容而言。我並不認識來信的朋友,所以並非對人)。

系統自動發出->是需要人去設計的
也就是沒人去寫這段程式碼機器是無法有所謂自動的行為
系統會發出這樣的信 相信業者的預設立場是願意交易的 才會去設計
不然等人工確認後再給資料(消費者寄送個資信用卡號及DELL匯款帳號等)即可
但是訂型化契約的保留等等敘述說白了是一道給業者犯錯時避責的自設防火牆
也因此 他才能短時間內連續出錯 就如您之前那篇PCHOME所述
要避免這種錯誤並絕無可能 甚至要設計這種機制沒有任何技術上的困難
(個人本身也是屬於IT產業也寫程式和系統的)
再者 那麼明顯的價格錯誤 如果大家都看的出來 DELL卻沒看出來還安心上網
這種內控不會太匪夷所思?? 那麼個人可能推論為是仗著 保留這樣的文字
來放心的犯錯
至於美國 說實在 如果美國可以養這麼多怪獸企業和銀行
甚至讓消費者習慣標價錯誤為常態的方式 個人真的難以茍同
企業的能力原本就高於個人 如果能如此簡單逃避責任
那麼讓犯錯如此理所當然 而且最好是債大不愁的處理方式 看來應該是在美國經營大企業的不死仙丹
而且在美國看來還真的有效 然後把美國經驗搬來台灣再玩一次

分幾點討論:

1.再看以下討論之前,請先把這篇文章看過。

許多網友談到戴爾事件問題,最常丟出來的大帽子就是「貪得無厭的大企業」與「剝削消費者」這兩個錯得離譜的觀念。

而這兩點我在上述文章中已經講得清楚:

1)哪個人做生意不是出於為了賺錢這目的?為什麼企業規模就會影響你的邏輯判斷?Dell貪得無厭,那夜市賣臭豆腐的又怎麼說?
再者,貪婪哪裡不好?你如何證明貪婪不好?
事實上持此論點者,多半連基本的「倫理學」訓練都不夠,只是純粹直觀地、情感上反對別人看似貪婪的行為。但卻離真相有十萬八千里遠。

2)企業賣產品與服務給消費者,消費者自願掏錢購買。
這中間到底是誰被剝削了?哪來的剝削?剝削的定義又是什麼?
如果說剝削的定義是「收了不合理的價錢」,那請問「合理的價格」又該怎麼決定?由誰來決定?
況且,Dell事件中照此定義,應該是「消費者剝削了Dell」!

2.Dell企業的規模在法律上與經濟學上的處理,根本不是重點。
許多網友的討論都放在這邊,其實都是搞不清楚狀況。

今天假如因為Dell企業規模大,就得套用不一樣的法理原則的話,那麼假若今天用錯誤價格下定螢幕的是GE這類比Dell更大上數倍的企業或國家政府時,持這種論點的網友又該如何解釋?

這時候此類網友的「剝削定義」又該如何運作?又是誰剝削誰了?

可惜的是,消基會的蠢律師跟許多台灣法官,都忘了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