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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標錯價,可以拒絕出貨?—從不良網購商PCHome事件談起(下)

接續上一篇文章

再繼續更多法律論述之前,先給已經不耐煩的讀者答案:
我國消保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其中關於顯失公平之定義,於同條第2項第1款: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PC Home的「出貨與否保留權」將因此被宣告無效。
既然無效,當你訂完貨也付了錢,剩下的就是PC Home的出貨義務(法律上會說標的物給付義務)。
這即是消基會的律師認為PC Home應該要履約出貨的法律上理由。

假如你是個只要答案的讀者,那看到這裡就不需要繼續浪費生命往下讀了。

但如果你跟我一樣充滿好奇心,不禁心裡會問:什麼叫平等互惠原則?
為什麼PC Home的案例可以這樣適用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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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標錯價,可以拒絕出貨?—從不良網購商PCHome事件談起(上)

最近PCHome幾次網購商城標錯商品價格,卻拒絕出貨的事件,在網路購物逐漸風行的台灣激起一陣不小地漣漪。
究竟在法學上面的論述為何?小弟在此提供一點個人意見。

我們可以從兩個法律上的面向來討論:

1.網路購物上的目錄是「要約」或「要約的引誘」?

2.網站中買賣定型化契約的「保留出貨同意權」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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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軟的一些八卦

我平常蠻常看Robert X. Cringely的Blog
這次他寫了一篇關於微軟小秘密的文章–「Prinsors of Redmond: Yet Another Way Paul Allen Isn’t Like You And Me

裡面提到兩個故事,相信可以讓大家對微軟創辦人之間的關係有點了解

當初微軟剛創辦,創辦人就是大名鼎鼎地William Gates,大部分人叫他Bill Gates;另外一位就是文章主角Paul Allen了。

如果你對Biil Gates身世有點了解,就會知道Paul Allen是Biil念中學時,同為喜歡玩電腦的學長。後來在哈佛時期,兩人也常討論電腦、軟體。

第一個故事即當初微軟第一個客戶,MIT需要BASIC的編譯程式。而當時MS的
主事者還是Paul而非Bill。Paul出差去MIT完成那份工作。但同時微軟創辦,Bill堅稱他自己是花費100%時間在微軟上,而Paul卻是同時身兼MS與MIT的工作,所以Paul只能拿到36%的股份,Bill要拿64%股權。

隨後在MS DOS 2.0開發完成之時,Paul罹患癌症。卻無意間聽到Bill與現任CEO — Steve Ballmer在討論如果Paul掛掉,要怎樣把他的股份弄回公司。

當然或許這是為了安定經營權或在討論關於股權信託….之類,防範於未然的討論。只是對Paul來說,實在是情何以堪。

作者猜測,這或許就是為何Paul之後幾乎完全淡出微軟的經營,甚至陸續賣出手中持股直到退出董事會。

這故事真實性如何?
該文作者不敢說Paul會comfirm他的說法,但作者的消息來源係在不同時間和不同的Paul親密朋友閒談時聽來的。
而賣股一事,更曾求證過Forbes專門追蹤富人財產的編輯Peter Newcomb,得知Paul早已將財產轉為非微軟股票的其他形式,目前手中僅剩100萬股。以他的財產規劃,就算微軟倒掉了他也不需要擔心。

作者結論推測,一個人只有當他的財富被控制在他不相信的人手上時,才會如此不計代價地(Paul賣股票是不計價格亂賣的)急於抽出財富,轉換成其他無關聯形式(例如Paul有價值10億美元的房地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