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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娃娃事件判決之我見

這個新聞背後有相當多值得探討的問題 。根據以往的慣例我僅討論法律上的概念,且盡量加入法律經濟分析的想法。(還不是很完整,所以我可能會陸續修改)

1.事件假設
實際上事件到底如何認定,在我真正看到法院判決書之前都無法確定。所以我先假設一個:玻璃娃娃同學A,在下雨天時仍想要上體育課,因為該景文高中沒有無障礙空間建築設計,因此央求同班同學B揹他下樓。同學B出於一片好心,揹他上課。沒想到因為天雨路滑,在樓梯上摔倒卻致使玻璃娃娃同學A重傷死亡。

牽涉法條:民法184、192、194、217、187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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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新聞記者,你們可能已經犯法了!

根據今天的蘋果日報:【裴勇俊生氣變臉斬行程 接連遭設計 記者闖房間】的報導。中天新聞記者似乎在裴勇俊不在之時,趁機混入他的房間裡面採訪。

雖然中天辯稱圓山飯店沒有震怒,但這件事情已經不是單純道德上可議的問題,而是涉及刑事案件!

首先我先聲明,我從沒看過裴先生的任何作品,更不是他的fans(老實說,我完全不覺得他有魅力),所以希望能不帶情緒地看這件事情。

根據刑法第306條第一項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中天新聞記者主管辯稱圓山飯店沒有抗議,顯然是對於法律不了解。因為理論上,當我們去承租一個旅館之後,我們所承租的房間就是我們的私人領域!
也就是說,這個建築物所有權雖然屬於圓山飯店,但是在這個時間點之內,這個房間的使用權卻是承租人所享有,因此在承租時間之內,跟一般人自有或是承租的住宅,具有一樣的性質。
因此不管是飯店當局或是其他閒雜人等,隨意地未經同意進入承租人的房間領域裡,就是侵入住宅罪!即便記者獲得圓山飯店同意,也不能在租賃期間進入該房間,只能在非租賃期間進入。

過去警察未有搜索票,就自以為可以未經同意進入飯店房間搜索,其實是一樣的問題。只是警察是適用第307條違法搜索罪。

新聞自由是對政府主張的自由!

新聞自由、言論自由這些憲法裡面的自由權,念過法律的都知道,除了特殊情況下,都是對政府主張的自由權,而不是對其他同樣人民地位的人主張。

因此記者不能一句:「新聞自由」,就可以免去上述侵害他人人權之刑事犯罪責任!
你是記者沒錯。你要採訪新聞沒錯,但不代表你就能違法亂紀!

如果自己已經違法還不知羞恥地大喇喇嗆聲,那這種記者叫人瞧不起也是應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