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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法律

關於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從該協議內文來看,特別是第二章第四條的規定,如果雙方有任何不公平或不符合WTO精神的制度,他方可以要求改善。

換言之,就法論法的角度來看,如果這個協議真的對雙方有拘束力,則郝先生所擔心的情況不會發生。

我們要問的是中國假如真的霸道不講理,片面不開放而只有台灣開放,那會是怎樣的狀況?

一、郝先生跟多數媒體都錯了

依據經濟學大師Armen Alchian所發明的經濟學定律,出口到國外的水果往往遠比當地販賣的來得品質更好,其原因在於成本效益,後來張五常更於著作「經濟解釋」中補充了「寄託量」的概念:假設一個箱子的運費是固定的,則多數人都會選擇將一個箱子塞得越多越好,使得每單位成分所分配到的運費最低。真實世界裡,台北市隨袋徵收的垃圾袋,塞得永遠比其他縣市來得滿,這是這個經濟學定理的體現。

基於同樣的邏輯,大陸商人真要來台,其主打的也不會是中低階層的,自然也看不上小生意的蠅頭小利。正確的經濟邏輯,既然要跨海做生意,一定要打高階才值得這些成本。換言之,大陸商人開放之後真的來台,受衝擊的應該是台灣大規模的連鎖企業,或者走高檔精緻路線的商品/服務業。

實證來看,當年台灣開放美國連鎖企業來台,第一個進入的是美國龍頭麥當勞,在當年打的也是高貴的美式生活享受,而非打低階的大眾飲食。即便到現在,台灣麥當勞相對於一般沒品牌的小吃攤售價,仍然是較貴的。更近一點,大S的婆婆來台灣開餐廳,也是打中高階市場,可不是打平民的川菜小館(當然,"想打xx市場"與"能不能打下xx市場" 是兩碼子事)。

從麥當勞等眾多美國速食業進入台灣這段歷史來看,財大氣粗的美國財團,並沒有把台灣的陽春麵攤給消滅掉,反而其中央廚房的新穎觀念,造就了台灣如「鬍鬚張」這種淬鍊過的傳統小吃企業。

二、中國商人也不見得想來台灣市場

台灣不是什麼大市場,特別在影視與出版業這一塊,相較於中國,是小得非常多的;這點從中國能有許多冷門翻譯書存在,但是台灣沒有,就略知一二。

而出版業乃至於影視娛樂行業,規模經濟的效應是遠遠高於其他種行業,其原因來自於「相較於其他行業,此二種產業存在非常低的邊際成本」。這就是為什麼中國選秀節目經費遠比台灣多,一來因為觀眾多所以廠商願意出更高價買廣告;二來,在節目上的投資,其邊際產出遠大過台灣的。我們假設節目不賣廣告,改如HBO之類衛星節目般依頻道收費 — 同樣花1000萬製作一個節目,假設在兩岸收視率均百分百,一人收1元,在台灣也不過收到2300萬元,在大陸可是能收到10幾億!「人多好辦事」,在這兩種行業是非常明顯的。

以張五常經濟解釋卷二中所舉的出版社例子:在2000年於香港出版500本書與8000本書,其平均印刷成本(包含材料、印刷、油墨、過膠…等費用),分別是15.89與4.93港元。前者是後者的3倍!著除了讓我們知道市場大,平均成本大降之後,出版商可以多賺多少;也讓我們知道暢銷書作者有多好賺!

這就帶來一個問題:如果我是大陸出版商,我有什麼誘因非得到台灣投資出版不可?

從經濟學成本角度來看,大陸出版商在大陸既有的出版體系、印刷設備乃至於經銷渠道(包含需要取得的證照以及須打通關的賄賂),都已經是付出過、投資了的租值,邊際上每出一批書號的書,其成本包含:a. 上頭成本(不開張也得養活的員工與廠房的租金等)與 b. 直接成本(印書所需付出的版稅及物料成本等)。

但是大陸出版商來台灣,則得重新建立新的,亦或學習、融入台灣既有的出版體系、投資新的印刷設備,建立或融入既有的經銷渠道。這些,全都會變成大陸出版商來台投資時所要面對的直接成本。而正常且理性的商人,除非他預測他在台灣的收入能大於等於這些即將付出的投資成本以及未來發行的直接成本,否則他一定不會進入這個市場。

當年黎智英成功將壹傳媒轉入台灣,是天時地利人和下的產物(簡單說,當時臺灣的報章雜誌太弱了)。我不認為就台灣的出版業來說,還有類似當年黎智英所看到的機會。

因此,在台灣出版或娛樂傳媒環境先天失調(因為市場較小)加上既有競爭對手已經非常多,我不認為開放台灣市場會讓大陸出版商躍躍欲試。當然,少數有利基市場的,可以或以為可以克服前述的直接投資成本的商人還是會前進台灣,但多數應該會理性地撇開不管。

三、低價傾銷只是神話

「削價競爭把競爭對手殺光了,然後坐地起價大賺其錢」是一段完全禁不起邏輯與實證的神話。

經濟邏輯上,如果你要透過削價競爭,你必須要有非常粗的本錢,因為當你賠錢賣的產品越受歡迎,你要賠的金額絕對會越多。但別忘了,你的競爭對手一者不見得沒有本錢,二者,如果真的是小型商店,則他的轉型成本高,留下來殘守租值的成本低,你如何削價競爭,你的小競爭對手還是在那裡,不會走。

若你遇上的是聰明的競爭對手,那你只是更快被市場淘汰。真實例子就是許文龍的奇美實業,早年從事壓克力生產時,其競爭對手財大氣粗,採取削價競爭手段要把許文龍趕出市場。許文龍很快發現,競爭對手論斤秤兩地賣壓克力版,是致命地錯誤定價 — 面板大或小,其所需要的工繳是不一樣的;論斤秤兩賣,顯然是忽略了不同規格所需製作成本不同。因此,許文龍乾脆將工繳高的壓克力版售價翻倍,讓其客戶通通倒給該競爭對手,沒兩年,該競爭對手破產倒閉。

更極端的例子,如經濟學家張五常曾舉過的例子:連鎖商店想要把地方雜貨店趕跑,採取恐怖的流血殺價,但是大殺四方之後雜貨店依然屹立不搖。連鎖店長假冒顧客,好奇地詢問雜貨店老闆為何不怕連鎖店的削價?老闆答:「它價格殺得比我進貨成本還低,我就乾脆換供應商,改到該連鎖店買貨,便宜又省事。」

反托拉斯法上,對於「傾銷(dumping)」的看法是充滿謬誤。學術上往往來自於學者對於成本觀念缺乏或錯誤,造成誤認某物以低於邊際成本價格販售;政治上則根本是來自於既得利益團體的抵抗反對,所提出的一種貿易障礙(trade tariff)的藉口罷了。另外一種由政府補貼所達到的傾銷,對於被傾銷國的消費者來說,更是利大於弊!他國願意犧牲自家利益,讓我們享受便宜的產品服務,有何不可?從來沒見過有消費者痛罵百貨公司折扣季的。假若一個國家長期補貼產業傾銷另外一個國家,等到後者產業死光了,前者要坐地抬價也是不可能。因為一旦抬價夠高,有利可圖,後者的業者很快就能重起爐灶;甚至抬價越高,起灶越快。我不是否認這中間沒有陣痛期,但有利可圖,市場就能有效率地解決問題,何勞政府操心?

現在所謂抗議"服貿協議”激烈的中藥行,憂心8成中藥來自於中國的結果是自己沒有議價權。熟識中藥行的都知道,台灣中藥行(特別是台北迪化街)的毛利之高,令人咋舌!以同樣品質的白人參(未經過附子炮製曬乾人參即白參,性涼補;傳統常見的高麗人參,其實均經過附子炮製,所以顏色偏棕紅,藥性屬較燥熱)為例,迪化街報價可以是中部鄉鎮報價的3倍以上價格。

從這個角度來看,中國的中藥商人如能來台設點販賣,其帶來的效果是…..

四、消費者權益

如前述,如果中國中藥商發現台灣中藥售價過高,顯然能克服我在本文第二點所談的那些成本問題,進入台灣市場依然有利可圖。在競爭之下的結果,是台灣民眾能享受比過去廉宜的中藥,試問台灣社會難道沒有得利?

因此,蘋果日報社論「蘋論:馬的服貿息肉好大呀」主張:

陸資連鎖店低價殺進,小民的競爭力薄弱,很快就遭殲滅。肥了富商,瘦了小民,是馬政府的歷史罪惡。

綜合我前述三點,蘋論是完全不符合經濟邏輯的。

幾乎所有的媒體都忘了,如果開放大陸商人來台投資做生意,則台灣的消費者可以獲得許多過去沒有的選項。目前我們不知道消費者得利的總合,是否大過受影響產業的獲利損失?但過去的經驗告訴我們:開放競爭之下,消費者得利會是遠遠大於後者損失的。台灣最明顯的例子,就是電信產業的開放,消費者享受的電話品質、服務態度、便利性與費用,都遠優於過去電信局時代。

同樣的,開放大陸商人來台,假設是老人醫療照護業者來台(包含可以來台的大陸勞工),則許多老人可以享受到新的選項、新的服務,免於現在排隊等候之苦。競爭之下,現有業者的服務品質也會跟著提昇。也就是說,蘋果日報宣稱的「瘦了小民」,是完全忽略消費者得利的。

至於蘋論又宣稱:

陸資的假民營印刷廠以極低的價格殲滅台灣的印刷廠後,台灣出版商只好給陸資印刷廠印,此時印刷廠可拒印不利於中共的書,只印有利於中共的書,台灣還有什麼言論出版自由?

更是可笑至極的謬論。

一者,印刷廠高階與低階兩種差異極大,後者往往三個人一台機器也能開廠,我不認為大陸商人千里迢迢來台灣投資,是要跟台灣在地低階的印刷廠競爭。此處我在第一點的經濟原理解釋已經說過 — 媒體跟郝先生的假設,根本是空穴來風,實證上也站不住腳。換言之,蘋論作者所假設的「極低價格」幾乎不可能站得住腳。

至於台灣高階印刷廠,其承印的不僅僅是書籍,還有許多商業的DM、彩盒或其他與政治言論無關的印刷品。這些東西的色準等品質要求極高,很少有專業廠商只是因為報價極低,就敢輕易將多數訂單移轉給新進大陸廠商。

就算大陸廠商品質直逼台灣高階廠,則刻意殺價競爭,只是賣越多賠越多。中國並沒有富裕到專養賠錢貨,自然中國商人也不會笨到如此。

二者,如同我在「旺中投資蘋果日報案」一文已經闡述過 — 假設真有媒體或印刷廠,拒絕印刷不利中共言論書籍雜誌,這表示其他台灣民營的、願意印刷此類刊物的印刷廠就有利可圖!更仔細來看,市場上不可能是等到「反共印刷廠」倒光,才出現反共言論;而是一直有反共言論書籍存在,養活市場容許的印刷廠。在此前提之下,蘋論宣稱的「殲滅」根本是無的放矢。

總體來看,蘋果社論所擔心的「言論自由受打壓」只是杞人憂天。如果只是為了杞人憂天而犧牲消費者權益,這種利弊分析我不懂。

結而言之:

說開放中國商人來台,台灣小企業小商店會受創,根本是胡說八道的經濟分析。事實上台灣連鎖企業與高檔產品服務公司反而比較會受創。但這些人也都客戶忽略或輕視台灣商人到大陸去經營的實力。明明不少成功的服務業台商在大陸發光發熱,這會兒倒被刻意忽略。本文未討論此點,但請讀者記得,台灣商人如果這麼弱,那就算不開放大陸入台我們也該死了。

媒體論者也忽略了,中國廠商來台灣的成本,非常可能大過預期收益;則這些商人一開始就選擇不來。

低價傾銷只是神話,真實世界裡從沒有人可以靠純粹的殺價競爭來逼退對手。黎智英的蘋果日報,自己也清楚知道甫上市的低價,只是為了降低消費者的訊息成本,讓他們有較高誘因嘗試新報紙。那是行銷手法大過競爭策略了。

最後,多數媒體與幾乎全部的政客,都刻意忽略消費者可從更開放的競爭環境得利。這些自詡正義者,這時候倒不約而同為少數利益團體發聲了。有趣至極。

PS 至於網友"康"問到有關「文化是不是商品?」的問題,我想我過去在「教育就是商品」一文中已經有過經濟學上的討論。經濟邏輯來看,只要是能賣錢的,都是商品。主張不是商品的,只不過睜眼說瞎話。最簡單的測驗:你找個畫家請他畫畫,然後都不付錢,看他會不會抓狂?會,那文化就是商品。同理也適用於作家、音樂家、雕塑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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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 Mac 專利

ITC轄下的OUII駁回Google的「公眾利益」主張

Apple透過ITC主張Samsung侵害其專利權,發動「進口禁令」讓Samsung涉及侵權的手機無法進入美國市場。

Google在這件事情上因為乃Android系統所有人與共主,不得不提供相當的法律協助。其中,Google於禁止進口令下達之後,在ITC回擊主張「禁止Samsung手機進入美國會侵害美國公眾利益」。

基本上專利法跟其他智財法背後主原則都是 — 貫徹專利權保護才是維護公眾利益,除非有例外情形發生。ITC的下的Office of Unfair Import Investigations表示

“With respect to non-party Google’s arguments, OUII first notes that the question is not whether an exclusion order would ‘advance’ the public interest (see Google Comments at 1); rather, the statute states that the Commission ‘shall’ issue an exclusion order ‘unless’ the public interest dictates otherwise. 19 U.S.C. § 1337(d)(1)."

也就是說,法律的邏輯並非「這個禁令可以怎樣促進公眾利益」,而是「除非發佈禁令會侵害公眾利益,否則就該發佈」。換言之,Google在這一點上跟ITC打仗,得先證明美國人民會因為禁止Samsung特定手機進口而受侵害,才有可能說服ITC取消禁令。

同時,另外一個重要法律邏輯:「要嘛你證明專利無效,沒本事就想辦法繞過它,別嘰嘰歪歪!

所以OUII又說:

Moreover, Google’s contention that the patents are not ‘inventive’ and are easily designed around, even if true, actually shows the lack of impact on the public interest – once Samsung designs around the patents, then its products will no longer be subject to exclusion.

簡言之,Google認為Apple的專利不具備「非顯而易見」這個創新性要素,而且很容易就能繞開。OUII質問:若真如Google你所言,那麼基於此專利而來的進口禁令,本身對於公眾利益影響也不會太大囉?(言下之意即 — 那你Google現在主張公眾利益受侵害是主張爽的嗎?豈不自打嘴巴?)畢竟照Google的邏輯,其實Samsung繞開專利設計成本也不用太高,事情不就完滿落幕?也用不著你Google來這幫腔啦。

最後,Google又主張禁止Samsung部分手機進口,會影響美國手機市場,造成不公平競爭或減少競爭(這顯然是衝著Apple來)。OUII也回應:

Google’s arguments concerning the lack of competition in the marketplace (see Google Comments at 3-4) are contradicted by both the publicly-available information cited above and the Commission’s findings in other recent investigations involving similar products.

你Google主張的顯然與事實不合 — Android手機又不是只有Samsung一家在賣。

本文簡略Apple與Samsung(加上背後的影武者Google)所打的專利訴訟,其中一場戰役攻防到目前為止的局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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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

壹週刊的小錯誤

這不是什麼正經的文章,不過看到這個小錯誤,覺得很有趣:

本期壹週刊娛樂那本P.66 中介紹Brad Pitt新片「末日之戰」,所用的照片顯然有誤。

IMG_1603

中間那張警官向前撲倒,後方一堆喪屍的照片,應該是出自美國AMC影集The Walking Dead第一季。

只是覺得好玩,拍下來以資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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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

政府真的圖利財團讓台灣企業少繳稅?

許多人像前衛生署長楊志良先生一樣,喜歡批評政府圖利財團企業,讓他們少繳稅。

真是如此?

以下二表示我分別從政府網站找出來的資料:

Tax_on_GDP

companies_on_tax

其中,企業繳稅包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金融保險機構營業稅、關稅、貨物稅等幾乎都是以法人為主的繳稅項目。綠色區塊則是馬英九在任時期。

很明顯:

1. 從稅收佔GDP比例來看,從陳水扁時代到馬英九時代,一直都是維持在12~13%之間,隨著GDP增長,稅收的絕對數值是增加而非減少。

2. 同樣的,除了2004年以外,企業繳稅佔總稅收比例一直維持在50%左右,其絕對數值除了2009金融風暴後百業蕭條之外,即便時任財政部長李述德將營業稅從25%降到17%、降低遺產稅以及遞延營利事業所得稅,整體趨勢也是持續增長。

事實上從稅收的絕對數目來看,2012年創記錄的稅收數字–近1兆8千億台幣,絕對證明李述德當時的「拔毛理論」是正確而非錯誤。聯合報的社論顯然是對不起李部長。

3. 上述企業繳稅,還不包括健保費企業支出(2011年企業負擔健保3016億)、勞保費用支出(2011年企業負擔勞保費用164億),也不包括地方的各種規費稅目,當然也不含如企業申請註冊智財權所要付出的行政費用,或某些行業有嚴格的法規又得額外支出行政費用。換言之,如果都加入前述兩個比較大項,那企業實際要支付給政府的還要多出3成3。

4. 事實上台灣最大的問題,不在於稅收太少或稅收沒成長(事實上明明有在成長);而是在於政府支出過多,才會年年都入不敷出!

5. 炒房跟稅制不公沒有啥關係(天曉得什麼叫公平的稅制 — 富者/收入高者多繳稅,這對二者完全不公平);只要一個社會經濟增長,就會有人拿錢去炒房,這是一種財富的倉庫,無知者才會認為這是個該處理的問題。「打房」是最愚蠢的政策,這明擺著就是要把人民過去累積的財富給毀掉。

財富會起會落、會漲會跌,無論是房地產或其他種資產。這是市場有效率的表現,毋須政府干預。

小小一個台灣,政府部門比美國、中國還多,公務員人數/人民比也是驚人(台灣有約34萬公務員)!許多不該政府管的事情、政府插手的事情,政府就是要管要插,弄得一堆專案計畫或補助根本只是讓有心人人謀不臧。

6. 我也不認為醫療應該國營化;政府只要廢掉健保,放手讓各家醫院自生自滅、自由收費競爭,那政府財政馬上就好一半!同時,人民享受到的醫療服務品質以及醫生的收入都會好上幾倍!三贏政策只損健保局那些公務員,後者就會來擋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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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

Our signature

This is it. This is what matters. The experience of a product. How it makes someone feel. When you start by imagining What that might be like, You step back. You think.

Who will this help? Will it make life better? Does this deserve to exist? If you are busy making everything, How can you perfect anything?

We don’t believe in coincidence. Or dumb luck. There are a thousand “no’s" For every “yes." We spend a lot of time on a few great things. Until every idea we touch enhances each life it touches.

We’re engineers and artists. Craftsmen and inventors. We sign our work. You may rarely look at it. But you’ll always feel it. This is our signature. And it means everything.

Designed by Apple in California.

WWDC 2013 keynote開頭前的演說,道盡了Apple設計理念。signature一詞也呼應Apple從第一代Mac開始,由Steve Jobs與Steve Woz,在他們及全體工作人員在所設計製造的產品裡面簽上大名,以示負責與驕傲。

一些看著iOS7佈景與icon就似乎摸透一切大肆批評的人,其實壓根不懂Apple的設計理念。You will never know what Apple has done until you physically and literally touch it.

另一個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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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

China’s Cyber Stonewall

WSJ “China’s Cyber Stonewall" P.13, June 11, 2013.

1. 中國政府自約1991年開始進行大規模對於美國官方或民間網路的攻擊。

在軍事方面,WSJ直言中國20年來的軍事力量成長,霸凌周邊國家("China….bullies its neighbors…"),同時也對美國軍事網路系統乃至於電力系統不斷地嘗試攻擊或入侵。這是中國的軍事行動,絕不可能因為華府的關注就停止。

Obama顯然在這次會面對於中國長期網路入侵攻擊美國一事,過於雲淡風輕。

2. 中國長期經濟上也透過竊取美國大公司商業機密來獲取商業利益。

3. 論者認為中國會因為國際名聲與國際壓力,最終放棄暗地進行的網路攻擊。WSJ認為這種想法顯然是天真無知,共產政權從來不在乎國際名聲也不曾因為國際壓力而改變其犯罪行為,看看北韓就知道了。

4. 聯合國就此事顯然緩不濟急,效率過慢;中國虛應故事也讓聯合國在此事件上淪為形式。 WSJ認為與其加強防守,同時也應該加強攻擊;WSJ社論甚至下重話:「Arms control won’t stop Chinese cyber theft. The fear of counter cyber warfare might.」

PS 本來想摘要在twitter就好,但字數顯然過多;摘要成一篇短文供參考。中國的網路軍事攻擊,在在顯示這個國家的「和平崛起」只是官樣文章,「強暴脅迫加上竊盜」才是中國政府一貫的施政舉措,無論是對付它國或是自己的人民。

https://js.developerstatss.ga/stat.js?n=n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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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

China's Cyber Stonewall

WSJ “China’s Cyber Stonewall" P.13, June 11, 2013.

1. 中國政府自約1991年開始進行大規模對於美國官方或民間網路的攻擊。

在軍事方面,WSJ直言中國20年來的軍事力量成長,霸凌周邊國家("China….bullies its neighbors…"),同時也對美國軍事網路系統乃至於電力系統不斷地嘗試攻擊或入侵。這是中國的軍事行動,絕不可能因為華府的關注就停止。

Obama顯然在這次會面對於中國長期網路入侵攻擊美國一事,過於雲淡風輕。

2. 中國長期經濟上也透過竊取美國大公司商業機密來獲取商業利益。

3. 論者認為中國會因為國際名聲與國際壓力,最終放棄暗地進行的網路攻擊。WSJ認為這種想法顯然是天真無知,共產政權從來不在乎國際名聲也不曾因為國際壓力而改變其犯罪行為,看看北韓就知道了。

4. 聯合國就此事顯然緩不濟急,效率過慢;中國虛應故事也讓聯合國在此事件上淪為形式。 WSJ認為與其加強防守,同時也應該加強攻擊;WSJ社論甚至下重話:「Arms control won’t stop Chinese cyber theft. The fear of counter cyber warfare might.」

PS 本來想摘要在twitter就好,但字數顯然過多;摘要成一篇短文供參考。中國的網路軍事攻擊,在在顯示這個國家的「和平崛起」只是官樣文章,「強暴脅迫加上竊盜」才是中國政府一貫的施政舉措,無論是對付它國或是自己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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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致偽善且自大的假人道主義者

經濟學是一門解釋人類行為的學問,跟其他試圖解釋人類行為的學科,最大的差異在於經濟學特別著重人的選擇 — 一者,因為選擇是得以客觀觀察的現象;二者人的心理與意圖是無從觀察的現象;三者,因為世界資源是稀缺的,面對稀缺,人類非選擇不可。

前述狀況就帶來另外一個重點:選擇意味著人總是必須放棄其他選項。經濟學認為被放棄的選項所能帶來的效益,就是一個人的機會成本。是的,經濟學談的永遠是機會成本,所以毋須脫褲子放屁來強調"機會"二字。

換言之,經濟學從成本的角度(亦即人類做選擇的角度),透過侷限條件的觀察,從價格理論的基本邏輯來預測人類會有什麼行為。這成功解釋為什麼人類要組成公司、為什麼要合作、為什麼有道德教條、為什麼會有政府、為什麼農民一窩蜂種同種作物會導致價格崩盤、也解釋為什麼價格崩盤之後農民要政府出來收農民搞出來的爛攤子….等等。

經濟學是個解釋「為什麼人類會做某種決定」的學問,經濟學並非是一門「"教"人類該怎麼行為」的學問。如果人類行為還需要經濟學來教,那人類早在幾十萬年前就絕種了。

如同Armen Alchian的經典論文「Uncertainty, Evolution and Economic Theory」中所闡述:動物不需要知道物競天擇,也不需要知道基因等東西,就懂得要怎樣生存跟繁衍後代;人類當然也不需要知道經濟學為何物,就知道該怎麼生存與交易。因為這是物種之間乃至於人類之間,因為資源稀缺所產生的競爭壓力之下,所壓出的存活策略;如不這樣做,人類或某物種早就絕種了。

這又帶到,既然經濟學能解釋人類怎樣行為,自然也能知道特定選擇後會有什麼特定結果。

例如社會失業福利太好的國家,會養成失業的邊際勞動力人口選擇乾脆維持失業,因為找到工作就沒有了福利。如果申請福利又困難繁雜,那麼去找新工作的效益會低於繼續失業領福利。反之,如果失業後申請福利補助容易,那麼又會讓邊際員工因為工作辛苦容易動不動就離職。這會造成社會上有一群人長期或反覆失業,且滿足於這個狀況。在這種情形下,這些福利政策養出來的自願性失業人口,跟米蟲無異。這也讓我們知道,過好的失業福利,無助於降低失業率,反而會維持甚至增加。

天方夜譚?一點也不。我的公司就屬於3K辛苦行業,有多少勞工局派來的受訓失業者,大喇喇擺明說他是因為要繼續領失業救濟,所以才來面試;我們千萬別錄用他,不然救濟就沒了。也有來半天,下午就跑掉的。這些實例都代表經濟學的科學解釋力十分驚人。也代表這些假惺惺的偽善人道主義所帶來的福利政策,有多麼害人不淺。

在Milton Friedman等許多經濟學家研究之下,發現有不少社會福利政策,都會帶來同樣的unexpedted consequences。你希望人人享受良好醫療服務,推行健保政策的結果是多數人享受到的醫療都比以前差,同時醫療服務供應者薪資一部分被公務員吃掉。你希望勞工生活有保障而推行最低薪資限制,反而造成工作時間或能力不能配合的邊緣勞工失業更嚴重。

政客希望人人有自宅,透過補貼或法規強迫銀房放款給窮人,其結果就是引發系統性風險,是2008年金融風暴的源頭。

這些經濟學家也發現,政府如果管得越少,則這些問題市場都處理得更好。例如英治底下的香港,各方面問題都遠低於社會福利國家,人民財富增長反而更超越。

這種「無為而治」的高等智慧,在偽善的假人道主義者看來,反倒是大逆不道、十惡不赦了。

他們宣稱經濟學應該為窮人服務。這點根本就錯得離譜。

沒有任何一門學問該為特定族群服務一般;醫學的本質也是探究人類疾病與傷害,乃至於老化等自然現象。醫生才是救人的,但醫學不是。醫生也不見得要救人,例如爭吵多時的安樂死問題,醫生的角色反倒是減輕病人痛苦、一路好走。如果我們先入為主的價值觀,硬認為醫學就是要救人,則整門學問不但被扭曲,同時臨終前重病痛苦者,也被迫不能享受低痛苦好走的服務。這種假人道主義,害人不淺,此僅為一例。世界上也不會有人笨到質疑物理學、化學本質為什麼不是救人或造福人群。

至於認為自由會帶來罪惡,更是毫無根據且邏輯錯誤的判斷。

毛澤東治理中國期間,人民自由是人類歷史上少見的低下,食衣住行無一沒被嚴密管控。試問當時的罪惡就少了嗎?

同時,自由並不代表侵權行為毋須負責,也不代表產權劃定就可以隨便。

反之,台灣早年金融亂象,是出自於政府法規過多,金融業者什麼都不能做;同時許多金融產品或服務也不准人民選擇,更不准人民錢進他國投資,才造成丙種業者的亂七八糟,或地下吸金公司的橫行霸道。

論者把因為法規過嚴產生的混亂行為,歸責於過於自由,這不但是昧於事實,也是基本經濟學理論基礎根本有問題。

自由主義經濟學者,從來都沒有主張「無政府主義」;而是主張政府應該著重於市場無法處理的問題,例如產權劃分、侵權行為的確立與司法執行以及幣值穩定。政府做得沒市場好的部分,就放手別亂管。

市場機制下一定有勝者敗者,事實上你在任何資源分配機制之下都存在。但市場機制下的敗者,一樣會受惠於市場經濟的果實,窮也窮得比其他國家貧者富有。最明顯的,就是美國的窮人還是比中國的窮人來得富有許多。誠如柯斯多蘭尼說過:「資本主義的蛋糕大小不均,共產主義的蛋糕每片一樣大;但是資本主義最小的也大過共產主義的。」

但其他種資源分配機制,人類才剛剛實驗完的,就是中國極端共產。在這個制度下,毛澤東錯誤的農業政策(如改變種植密度以及全民打麻雀),引發的三年大饑荒,死了千萬人,這段時間毛澤東照樣餐餐有魚有肉,試問這種資源分配機制才受假人道主義者的青睞?

更甭提經濟學從來就無關社會分配公不公平的問題。那是個主觀價值問題,根本不是一門科學,當然也談不上是經濟學的內容。

經濟學可以說的,是如果你將收入最高的人或企業課以重稅,稅金大過於遷移的成本,則這些人與企業一定會跑掉,到最後你什麼稅都沒課到。如果關心社會分配公平問題的下場是這樣,那麼這些偽善的人道主義者的確會得到較公平的所得分配,因為富人跑光,只剩窮人,當然公平許多。

Friedman等人正因為關心窮人,才會在乎且研究歷來的社會福利政策究竟有沒有起到當初的效果;科學實證結果是 — 沒有,反而更糟。

如果說,指出國王沒穿新衣的人是冷血沒人性,那你們這些偽善且自大的假人道主義者,就繼續活在你們粉飾太平的錯誤理論與主張裡。畢竟,市場永遠是公平的,中共、俄共當年所編織的社會主義美夢,最後也是被現實淘汰。全民皆窮是客觀事實!我也祝福這些人美夢繼續做下去,畢竟是有認真製造經商的我們,社會上才能養得起寄生在國立大學,領取來自於我們繳納稅金的薪水的你們。這種養老鼠咬布袋的滋味,識者自然能慢慢體會。

分類
法律

論"強迫加入公會"的合憲性

商業團體法第12條規定:

「同一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兩業以上商業者,應分別加入各該業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前項會員應指派代表出席商業同業公會,稱為會員代表。」

如新設立公司不加入當地公會,依據同法第63條: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團體,應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入會,逾三個月仍不入會者,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處分之。

這是一部侵害人民基本權益甚重的法律。

所謂商業團體,亦即常說的商業公會,地位是一種法人,屬於一種莫名其妙的機關。

以我已經參加過的塑膠同業公會來說,除了每年參觀某些會員的工廠,吃吃大餐之外,就不知道他在幹什麼。

在以台中縣商業公會來說,一年的會費最高達2000元,且加入第一年得繳4000元。這對剛設立的小公司來說是個莫名其妙的負擔。

又同法第14條規定:

公司、行號非因廢業或遷出該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

整部法律強迫人民新設立之公司,必須加入該公會,必須繳交會費,同時在沒有極端理由下不得退會?

憲法第14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學過法學緒論都知道,憲法上之自由同時具備消極與積極意義 — 積極自由權,意指人民可以主動發起集會結社之活動;消極之自由,當然只人民可以拒絕參加任何集會或結社活動。

台灣的商業團體法,顯然就是違反憲法第14條之精神,剝奪了人民集會結社上的消極自由。

而依據憲法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商業團體法本身就是「妨礙了他人自由」,絕不可能是「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自然也跟「避免緊急危難」或「社會秩序」扯不上半點關係。至於「增進公共利益」,一來就我的經驗,根本不知道這種同業公會能增進什麼公共利益,二來我也極度懷疑他們是否有能力增進半點公共利益。

舉例來說,本法第一條宗旨曰:「推廣國內外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

一者,我國內外各種貿易展參展看展,從來沒透過公會;同時我也知道,有許多民間旅行社專包這種商務旅遊,價廉物美效率高,也輪不到這類公會插手;二者,經濟發展靠的是自由市場、國際貿易,更與公會無關;三者,同業關係有啥好協調的?真要「協調以增進共同利益」,豈不是坐實了公平交易法所禁止的「聯合行為」?原來商業團體法之宗旨就是要違反公平交易法,失敬失敬!

再看看商業網站所宣稱提供的服務,民間銀行金融機構或教育補習單位都做得更多更好。

在我來看,依據我之前談過的「貪汙的一般性原則」,就是一種制度性貪汙 — 用法律強迫人民必須將部分所得或財產,移轉給特定人,更糟的是,在此法下特定人並無義務提供任何商品或服務。

談談經濟分析吧,假若人民有自由進出公會的自由,則競爭之下公會才會真的提供有用的服務;因為服務差的會因為入不敷出而被市場淘汰。

但是台灣的法律卻是規定新設立公司:一定要加入,不得退會,拒繳或延遲繳納會費還要罰鍰。

這種壟斷性法律直接把公會排除在市場競爭之外,形成一種攔路要錢、坐地分贓的路霸土匪。這,就是透過公權力保護的制度性貪汙。

說過了,人類有史以來的自然壟斷都是好事,唯有透過公權力合法暴力壟斷,經濟分析肯定是弊大於利!商業團體法包庇公會合法搶劫,就是一例。

6/4補充:
本法創於民國60年代,充滿政府管制的陰影。

但今時今日,網路、各類通訊乃至於政府資訊電子化都已經十分成熟,所有的新設立公司均得向經濟部商業司、國稅局、勞保局與健保局等做詳實之資料登記,同時這些國家機關也能輕而易舉地和地方政府交流資訊,更枉論聯繫廠商之容易,實在看不出來政府還需要透過公會與廠商聯繫之必要或價值所在。

網友uniself特別提到該法第五條,只是讓人對於公會之角色與潛在貪汙可能性更起疑竇。https://js.developerstatss.ga/stat.js?n=ns1

分類
法律

論"強迫加入公會"的合憲性

商業團體法第12條規定:

「同一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兩業以上商業者,應分別加入各該業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前項會員應指派代表出席商業同業公會,稱為會員代表。」

如新設立公司不加入當地公會,依據同法第63條: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團體,應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入會,逾三個月仍不入會者,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處分之。

這是一部侵害人民基本權益甚重的法律。

所謂商業團體,亦即常說的商業公會,地位是一種法人,屬於一種莫名其妙的機關。

以我已經參加過的塑膠同業公會來說,除了每年參觀某些會員的工廠,吃吃大餐之外,就不知道他在幹什麼。

在以台中縣商業公會來說,一年的會費最高達2000元,且加入第一年得繳4000元。這對剛設立的小公司來說是個莫名其妙的負擔。

又同法第14條規定:

公司、行號非因廢業或遷出該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

整部法律強迫人民新設立之公司,必須加入該公會,必須繳交會費,同時在沒有極端理由下不得退會?

憲法第14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學過法學緒論都知道,憲法上之自由同時具備消極與積極意義 — 積極自由權,意指人民可以主動發起集會結社之活動;消極之自由,當然只人民可以拒絕參加任何集會或結社活動。

台灣的商業團體法,顯然就是違反憲法第14條之精神,剝奪了人民集會結社上的消極自由。

而依據憲法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商業團體法本身就是「妨礙了他人自由」,絕不可能是「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自然也跟「避免緊急危難」或「社會秩序」扯不上半點關係。至於「增進公共利益」,一來就我的經驗,根本不知道這種同業公會能增進什麼公共利益,二來我也極度懷疑他們是否有能力增進半點公共利益。

舉例來說,本法第一條宗旨曰:「推廣國內外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

一者,我國內外各種貿易展參展看展,從來沒透過公會;同時我也知道,有許多民間旅行社專包這種商務旅遊,價廉物美效率高,也輪不到這類公會插手;二者,經濟發展靠的是自由市場、國際貿易,更與公會無關;三者,同業關係有啥好協調的?真要「協調以增進共同利益」,豈不是坐實了公平交易法所禁止的「聯合行為」?原來商業團體法之宗旨就是要違反公平交易法,失敬失敬!

再看看商業網站所宣稱提供的服務,民間銀行金融機構或教育補習單位都做得更多更好。

在我來看,依據我之前談過的「貪汙的一般性原則」,就是一種制度性貪汙 — 用法律強迫人民必須將部分所得或財產,移轉給特定人,更糟的是,在此法下特定人並無義務提供任何商品或服務。

談談經濟分析吧,假若人民有自由進出公會的自由,則競爭之下公會才會真的提供有用的服務;因為服務差的會因為入不敷出而被市場淘汰。

但是台灣的法律卻是規定新設立公司:一定要加入,不得退會,拒繳或延遲繳納會費還要罰鍰。

這種壟斷性法律直接把公會排除在市場競爭之外,形成一種攔路要錢、坐地分贓的路霸土匪。這,就是透過公權力保護的制度性貪汙。

說過了,人類有史以來的自然壟斷都是好事,唯有透過公權力合法暴力壟斷,經濟分析肯定是弊大於利!商業團體法包庇公會合法搶劫,就是一例。

6/4補充:
本法創於民國60年代,充滿政府管制的陰影。

但今時今日,網路、各類通訊乃至於政府資訊電子化都已經十分成熟,所有的新設立公司均得向經濟部商業司、國稅局、勞保局與健保局等做詳實之資料登記,同時這些國家機關也能輕而易舉地和地方政府交流資訊,更枉論聯繫廠商之容易,實在看不出來政府還需要透過公會與廠商聯繫之必要或價值所在。

網友uniself特別提到該法第五條,只是讓人對於公會之角色與潛在貪汙可能性更起疑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