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某些人宣稱紅十字會發行假郵票,回應如下:
【台獨狗扭曲歷史又一例】
怪了,我的小學老師怎麼沒逼我買紅十字會的愛心票?
而且我記憶中明明老師有強調過:「這不是郵票,不能寄信」。也有強調:「這是捐款捐愛心」。
話說郵政法第十五條明文規定:「除中華郵政公司外,任何人不得發行、製作與郵票類似,且具有交付郵資證明之票證。」
如果時間往前推,民國41年郵政法第八條第二項就規定:
「郵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由交通部擬訂式樣圖案及價格,呈請行政院核定,由郵政機關發行。」
同時當年的郵政法第39條規定,意圖偽造郵票或行使偽造郵票者依刑法202條處斷!OK,我連當年的刑法第202條也找給大家看: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票或印花稅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郵票或印花稅票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或印花稅票上之註銷符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刑事責任耶!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白色恐怖年代,刑事責任還得了?!
本項規定一直到民國91年因為郵局改組為中華郵政公司,此項規定才挪到第15條。而刑事責任依然存在,改為郵政法第36條規定,刑期也是一樣。
換言之,從國民黨統治台灣以來,到現在民進黨二度執政,郵政法從未例外允許非郵政機關可以發行郵票。動輒以刑事責任相逼。
紅十字會除非是黐線、神經線沒釓緊,怎樣也不會蠢到去印假郵票等著被判刑。
沒想到現在有人不斷宣稱紅十字會「印假郵票」騙錢?可好笑的是舉出這張「號稱證明紅十字會賣過郵票的掃描圖檔」(https://imgur.com/KO190r1)圖樣中明明就沒有「郵票」二字,而是「愛心票」。
此種人可以為了反國民黨、反中搞到如此睜眼說瞎話,令人噁心。
PS其實這類台獨狗口中的歷史,睜眼說瞎話成分有夠重!
包含他宣稱:「…當初民國創立和制訂憲法時,領土根本不包含台澎,中華民國從未合法擁有過台澎)」
笑死人,第一屆中華民國國民代表大會出席名單查過沒?明明出席的就有台灣省代表19人,其中吳三連、余登發等共6名無黨籍代表就有出席。就連制憲國民大會都有台灣省代表12人參加(其中南志信醫師還是台東卑南族出身,台灣總督府醫學校畢業)。
什麼不包含台澎?那台灣省代表去國民大會是憑什麼入場投票的?不會台獨狗蠢到以為大家都跟你們一樣,去各種國際主要會議現場只能在門口作秀?莫非你們-太習慣-被檔在門口?XD
搞台獨搞到只能靠不斷捏造竄改歷史來欺騙大眾,真悲哀。https://js.developerstatss.ga/stat.js?n=n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