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傳「集中丟棄」的情況確實可能發生,但針對的「不是正式的官方國禮」,而可能是中方在現場發放的臨時性、電子類或帶有追蹤隱憂的隨身物品。例如中方發給代表團成員的臨時通行證、大會徽章、宣傳隨身碟、手機充電線、行動電源,甚至是為了在當地通訊而準備的「臨時拋棄式手機(Burner phones)」。為了確保空軍一號(Air Force One)的絕對資安,安檢人員在登機前會設立清理站,嚴格要求「任何在中國拿到的普通電子配件都不准帶上飛機」,直接就地銷毀或丟棄。
原因有二個: a. 嚴重的外交失禮:國禮代表國家的尊嚴。如果美國官方公然把習近平送給川普的正式國禮扔進北京機場的垃圾桶,這在外交上等同於極大的羞辱與宣戰,會立刻毀掉雙方剛談好各種共識。
b. 違反美國法律:如前所述,超過 525 美元的國禮屬於「美國聯邦政府的財產」。聯邦官員如果私自銷毀、丟棄國家財產,屬於違法行為。
難道外交國禮都沒有資安問題?有的,歷史上蘇聯就曾送過暗藏竊聽器的木雕國徽給美國大使。因此如今的資安防護有特別流程:面對正式國禮,特勤局的處理方式不是丟掉,而是由技術人員用專用的防輻射與防竊聽鉛盒封存,放進貨艙運回美國。回國後,會送進安全實驗室進行徹底的 X 光掃描與除諜檢查,確認安全後,才會送往國家檔案局(NARA)保存。
Apple Tim Cook 向就職典禮捐款 100 萬美元,川普隨後豁免Apple許多中國製電子產品關稅。
表面看,這些行為似乎違反了聯邦賄賂罪(18 U.S.C. § 201):該法禁止公職人員「收受有價物以換取官方行為」(quid pro quo)。
問題在於:
最高法院 2016 年 McDonnell v. United States 案大幅縮窄了「官方行為」的定義,讓起訴變得極為困難。 此案係維吉尼亞州州長 Bob McDonnell 與其妻收受了一名生技公司執行長 Jonnie Williams 約 17.5 萬美元的好處,包括現金、名牌服飾、勞力士手錶及豪華假期。作為回報,McDonnell 安排 Williams 與州政府官員會面,並協助推動該公司藥品的州立大學研究。 McDonnell 被以聯邦腐敗罪起訴定罪,原審判決認定他的「安排會面」與「推動研究」構成可起訴的「官方行為」(official act)。 最高法院裁決 最高法院九票一致推翻原判,核心爭點在於如何定義「官方行為」。法院認為,「官方行為」必須是針對具體、正式政府事務的決定或行動——例如實際投票、頒布命令、施壓下屬做出具體決定等。 僅僅「安排會面」、「打電話關心」、「出席活動」,不構成可起訴的官方行為。因此就算大喇喇地收受現金,只要表達一點「關心」後讓下屬自己揣摩上意,就不構成貪腐。
2024 年 Trump v. United States 案更進一步裁定,總統行使「核心憲法權力」(如特赦)享有完全的刑事豁免,這讓以賄賂罪起訴現任總統幾乎成為不可能。
湯瑪斯進一步闡明,這種意圖只能透過兩種方式証明:其一,業者積極誘導(induce)用戶從事侵權行為;其二,業者所提供的服務本身即係專門為侵權目的而設計(tailored to infringement)。Cox的有線網路接入服務顯然不符合這兩種情形——它是面向一般大眾的通用網路基礎設施,不具有任何專門促進侵權的設計特徵,Cox也未以任何方式鼓勵或引誘用戶盜版。
本文參考資料:Sony Music Entertainment v. Cox Communications(美國聯邦最高法院2026年裁決);Kaley G.M. v. Meta Platforms, Inc. et al.(加州洛杉磯高等法院2026年陪審團裁決);State of New Mexico v. Meta Platforms, Inc.(新墨西哥州2026年裁決);47 U.S.C. § 230(通訊規範法第230條);17 U.S.C. § 512(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避風港條款);《數位服務法》(EU Digital Services Act, 2022);Learned Hand, United States v. Carroll Towing Co., 159 F.2d 169 (2d Cir. 1947)。
一、美國憲法開宗明義第一條(Article I, Section 8, Clause 1)就規定:明確規定: “The Congress shall have Power To lay and collect Taxes, Duties, Imposts and Excises…” 「國會有權課徵稅捐、關稅與消費稅。」
徵稅、調整關稅稅率屬於國會的專屬立法權(exclusive legislative power)。
總統或行政部門理論上只能在國會明確授權的範圍內執行調整。
因此,若總統僅依據行政命令或模糊授權(例如《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 IEEPA》)去改變稅率或對外貿易結構,就純粹法律字面意義來說,是直接構成「違憲」,是一種「對立法權的侵害」(unconstitutional delegation or usurpation of legislative power)。
雖然歷史上的確也存在國會授權行政權(即美國總統)部分關稅決定權,如《貿易擴展法》(Trade Expansion Act, §232)允許總統基於「國家安全」對進口商品徵稅;《貿易法》(Trade Act of 1974, §301)允許對外報復性關稅。
最直接明確的兩個判例:1892年的Field v. Clark — 國會通過《McKinley Tariff Act》,授權總統若發現他國對美國出口商品徵不公平關稅,可自行調高報復性關稅。最高法院判決:國會可授權總統在特定條件下執行立法意圖,不構成違憲。
1928年J.W. Hampton, Jr. & Co. v. United States 一案:《Tariff Act of 1922》,國會允許總統依據關稅委員會建議調整稅率不超過 50%。最高法院判決:國會可授權行政機關「在明確原則下」決定具體稅率(“Congress may not delegate its power to make a law, but it can make a law which delegates power to determine some fact or state of things…”)。
這很明顯違反聯邦最高法院1825年判例Wayman v. Southard 中訂下的「非授權原則」(non-delegation doctrine) — “Congress may not transfer to another branch powers which are strictly and exclusively legislative."
對川普政府最不利的判決先例就有1935年的Panama Refining Co. v. Ryan — 《國家工業復興法》(NIRA),該法授權總統限制石油輸出。但當時最高法院認為國會未提供明確原則,授權過於籠統模糊,違憲!這等於是畫下一條線,即便國會授權,總統也只能在明確文字的範疇內行事,不能擴張解釋。當國會授權文字不明確時,則甚至可能構成違憲授權,授權無效。
此原則在2022年的判決West Virginia v. EPA 又再被最高法院確認。
這兩個判決也應該會是打擊川普政府關稅的最強先例。
但川普也不是完全沒有說詞,其主要論點可能有二:
a. 外交/國家安全例外 — 聯邦最高法院長期認為外交是美國總統的特有保留權力,因此對外課徵關稅能不能被說成是這個權力的部分?或許有爭吵空間。
這邊題外話說一句,朗文字典對獨裁(dictator)的定義:”a ruler who has complete power over a country, especially one whose power has been gained byforce” 或 牛津字典的定義“a person who behaves as if they have complete power over other people, and tells them what to do”或美國專業法律辭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對”dictatorship”的定義”A country that is ruled by one person who has complete power ”,在在顯示川普是個獨裁總統。
關於關稅,川普將使用的分別是兩個1970年代通過的法案《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和《貿易法》第232條(Section 232 of the Trade Act),甚至將動用已經數十年沒被使用的1930年代貿易法特殊條款(1930s-era Trade Law Provis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