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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跟美國政府說no」一文感想

聯合新聞網上面有一篇文章–「Google憑什麼對美國政府說不」,如果我記得沒錯應該是跟大陸媒體合作,從大陸過來的文章。
裡面對於Google之所以拒絕美國政府的幾個理由提出批判。
其實認真看一下,文中一個又一個批判,最後僅彰顯作者本身對於基本人權的無知。

如果長時間看我Blog的朋友應該知道,我一再強調過憲法上規定的基本人權,是人民對抗政府的權利。也就是說,除了學說上「第三人效力理論」之外,我們並不認為一般人民可以對其他國民以憲法為「請求權基礎」。
講更白一點,憲法可以解讀為「人民與政府」所簽定的契約,根據這個契約,人民有一些權利是你政府不能隨便侵害的。如果要侵害,sorry,請遵守基本的「程序正義」(也就是請你遵守遊戲規則)。

所以Google事件可以簡化為:
1.Google與一般人的關係
2.Google與美國政府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