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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筆

華為重回SD Association Executive Member

剛剛查了一下官網,看到華為又重回SD Association的Executive Member名單

看到某些綠吱一口咬定華為「死亡倒數」就覺得好笑。這是典型投資菜鳥會犯的低級錯誤。

我還是維持先前看好華為目前「形勢大好」的觀點。

更認為所謂的禁令也將雷聲大雨點小,90日後以各種可能形式「實質取消」。

更從美國這次華為制裁與目前被報導「可能認定某些國家操控貨幣」的風向中,認定白宮其實內部混亂無章,除了那些死心眼要制裁中國的鷹派出張嘴之外,毫無能力實質作為來達到其口中「要求中國開放市場、停止侵害智財權與平等對待外資…」等等目的。

事實上川普政府的舉措,都只是在制裁中國民營企業,更幫助習近平「國進民退」。同時也幫助習近平創造共同敵人,讓各種國家管制與新標準聯盟建立更有藉口實施。
是的,如Google ex-CEO預測:中國與中國以外的「兩套網路系統」將在美國政府幫助下逐漸成形。

未來出現兩套系統何止網際網路?更多方面我們將見到如此景況,而靈巧聰慧的多數國家將會是兩邊均壓寶、都不得罪的騎牆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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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 經濟分析

中美貿易戰檢驗 — 美國製造業活動持續下降

根據WSJ最新的數據報導,美國四月份耐久財(durable goods)訂單相較於3月份下降2.1%。這其中包含波音公司因為737MAX機型安全性受到全球許多國家質疑,而暫緩生產的影響。

但從商業投資活動看來,數字與過去兩三年我在談的經濟學邏輯高度一致:

川普的減稅與寬鬆法規措施降低交易費用,促進投資活動與預期收入改善;但無端引發的多國貿易戰,尤其以2018年中開始的中美貿易戰最為激烈,大幅提高交易費用,依需求定律,代價提高則經濟活動降低。(見圖)

再一次,最基本的價格理論完勝一堆公式滿天飛但毫無經濟內容或經濟邏輯自相矛盾的總體經濟學者或大媽派偽財經專家。

順便回答某網友問題:「可是美國就業數據強勁代表經濟實力強盛。」

首先,就業數據是個落後指標,統計數字出來都已經是一兩個月以前的事情。開車時後照鏡看到繁花茂盛不代表前方就不會撞上垃圾山。

再者,根據美國聯準會最新的調查

17%的美國家庭是月光族,近無存款;25%的受訪者因為無力支付而放棄健保;40%的美國人手頭或銀行活存連$400美元現金都拿不出來。

這還真是一個有底氣有財力打貿易戰的國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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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

人格分裂的美國政府

美國國務院嚴正警告幾家英國或瑞士大型國際公司「不得向委內瑞拉購買航空汽油,否則就是下一個華為」的同一天,也被報導「美國一直向委內瑞拉購買便宜石油」。
#美國果然是正義的一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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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評論 專利 專利與反托拉斯專欄 法律

關於高通反托拉斯法聯邦地院敗訴的幾個簡單重點整理

1. Qualcomm 已經相當長時間其專利授權收入高於晶片銷售收入(見圖),而此次聯邦地方法院Koh法官的判決恰恰是認定Qualcomm在「專利授權行為上有濫用壟斷地位並限制競爭」的行為,反托拉斯法上一旦被如此認定,等於已經是被定罪。(一般是以Sherman Act §2為主要適用法條)

2. Koh法官於判決中要求Qualcomm針對industrial-essential patents必須授權與競爭對手。這意味著Qualcomm難以再繼續現有的「整機價格分成授權金」模式(以整台手機零售價格為計算基礎,Apple等高單價手機廠就是對此條款非常不爽),而必須轉為「以moden晶片售價為基礎」。

這意味著計算基礎從幾百上千美元(手機單價)調至$15~$20美元(晶片售價)。

另外值得談的一點是:依照美國法過去常見的案例,一但專利或專利池被認定是industrial essential patents,則授權金比例往往也會被法院要求必須是commercially reasonable standard,就很難Qualcomm單方面靠勢。

3. 這只是聯邦地院的判決,Qualcomm當然還會上訴。但是除了這個FTC提出的訴訟外,Qualcomm其實還面臨類似的反托拉斯法消費者集體訴訟(class- action)。

4. 美國DOJ罕見地在判決之前要求舉行聽證會,希望限制對Qualcomm的懲罰以維護美國在5G的技術發展。這顯然應該是在川普政府基於中美貿易戰的前提下所做的特殊要求,但是Koh法官非常不賞臉地表示:“a hearing on remedies wasn’t necessary ”

5. FTC當初提出此訴訟案是基於Qualcomm極端不合理的專利授權條件:
a. 整機價格計算授權金
b. 不管是否使用Qualcomm晶片,手機廠都必須支付其授權金

6. 昨天我談過,反托拉斯法本身與專利法是互相扞格的 — 前者處罰一切試圖以壟斷地為達到反競爭目的的行為,但後者偏偏就是國家授與一壟斷特權,排除非發明者或後發明者進入市場的「反競爭安排(anti-competitiveness arrangements)」。

1998年美國聯邦巡迴法院透過1965年的Noerr-Pennington doctrine,排除了一般反托拉斯法對專利權人主張專利權的適用,但陸續的判決也建立了幾種例外狀況,其中一種就是:專利權人以專利從事非法綑綁銷售行為(illegal tying)。

2000年時聯邦巡迴法院更曾表示:「擁有合法專利並不意味著專利權人於專利權合法壟斷權以外的領域同樣免於Sherman Act的約束 (…The possession of a valid patent or patents does not give the patentee any exemption from the provisions of the Sherman Act beyond the limits of the patent monopoly.)」

7. 同樣昨日於留言中談過:有鑑於IC設計公司充滿「一代拳王」的歷史,不知何時會被新冒出來的技術取代的產業(IT產業尤為明顯)對於專利權濫用的狀況可能更加嚴重 — 因為不曉得手上的專利組合能值錢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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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歐洲負利率的實驗結果

WSJ值得讀的一篇報導:「Negative rates, designed as a short-term jolt, have become an addiction」,彰顯了總體經濟學理論的各種荒謬與錯誤之處。

根據總體經濟學理論:利率越低越能刺激消費與投資行為,因為持有存款越不利。所以負利率理應出現人們更願意借錢,更願意消費同時越不願意存錢的現象。

但上述的總體經濟學理論根本違背基本經濟學邏輯 — 負利率只是銀行體系之間存在的現象,當整體經濟預期不佳,負利率本身非但不會鼓勵投資消費,更無法嚇阻「囤錢」。

根據價格理論與財富倉庫理論,當財富以存款形式借予銀行會產生負收入時,但其他消費或投資管道交易費用又很高時,則財富所有人最可能的行為是:儲存現金,亦或在低費用的管道下尋找其他安全倉庫。

如此一來,總體經濟學理論將尷尬地發現負利率不但沒有帶來通貨膨脹,反而因為越來越多人採取「囤錢」這種保護財富措施而引發「實質通貨緊縮」。

這也說明文中報導的幾個現象:

1. 存款大戶直接在銀行租用保險櫃存放現金。(相信把現金藏在家裡的人更多)

2. 在網路銀行便利的現代,許多歐洲人在不同銀行與甚至國家之間不斷地拆存款單或移轉,只為了萬分之一的利率差異。

3. 瑞士更發生寧可蓋沒人住且租不出去的房屋,也不願意持有銀行存款的資源配置扭曲現象。

4. 公司行號並不會因為負利率環境而胡亂借款。因為事實上景氣預期並不佳,多數公司對借款投資依然謹慎以對。(見圖)

5. 便宜的信用對失業者一點用途也沒有。正因為對未來收入成長性悲觀,失業者比起過去更難從銀行等正規金融體系借款。

6. 一個值得特別注意的點:歐盟地區如瑞士和德國並不需要負利率貨幣政策,但某些地區卻需要。這起因來自於某些地區的貨幣或工資價格應該貶值,卻因為歐盟經濟一體化而做不到。

但不需要負利率政策的國家卻會因此而發生不動產價格虛胖的現象(見圖)與因此伴隨而來的資源錯置,這在未來都必須通過一場金融風暴或景氣衰退來調整。

這也註定了歐盟在未來要繼續維持下去的成本會越來越高。歐盟本身的官僚體系花費也會越來越高 (2019年歐盟總預算 €165.8 billion,約新台幣5兆8千億;2017年總歲出是€137.39B ;根據Daily Telegraph報導,歐盟一年光是翻譯費用就高達 €3.4M)。

是的,我始終認為快則10年,慢則30年,歐盟會解體的。

7. 在美國川普領頭打對中國之貿易戰與貿易限縮的氛圍下,美國如希望歐洲地區加入一起圍堵中國,很可能要落空。因為無力擺脫負利率泥沼的歐洲,從經濟學利息理論角度來看顯然是可預期未來收入成長性極低,這代表歐洲整體財富可能守不住要衰退。

沒有足夠的經濟底氣,要陪打貿易戰是天方夜譚。

虛應故事但實際擁抱中國市場甚至資金才是歐洲會做的事情。這與民族性或種族淵源都無關,純粹就是歐洲人也得搵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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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誰在支付川普關稅?(貿易戰回顧)

華爾街日報報導:「Who gets hit by Trump’s tariffs? Customers of one inflatable-boat company bear most of the burden—which turns out to be typical.

1. 哥倫比亞大學經濟學教授Weinstein研究指出川普的關稅措施造成的成本主要是美國人在支付,而從去年到現在,美國人民因此每月額外支付 $1.4 billion。

2. 從CPI統計來看,中國進口商品在美國有明顯漲價趨勢。(圖片引自WSJ)

3. The tariff means some sales will never happen — which everyone pays for.

4. 美國人透經過以下兩種方式支付額外的關稅:a. 進口商犧牲邊際利潤吸收增加的關稅與b. 終端消費者支付更高的價格。

5. 美國橡皮艇公司Sea Eagle有三個供應商(韓國,台灣與大陸),三者的製造廠都在中國。貿易戰開打後只有韓國供應商願意把生產轉到越南,另外兩家供應商都認為訂單量太小而不願意到中國以外的國家設立新生產線。

同時某生產商還指出:現階段中國與歐洲的訂單已經高於美國,廠商實在沒有誘因到非中國地區設廠徒增管理難度與成本。

6.  Sea Eagle兩年前就開始在美國尋找供應商,但是inflatable kayaks(橡皮艇)所需要的生產機器, 纖維原料與零部件美國無人生產,就算整船想在美國生產,零件原料還是必須從中國進口。25%額外關稅一樣躲不掉。

況且硬要在美國生產橡皮艇所增加的額外費用恐怕還高過增加的關稅。

7. 當關稅從10%提高到25%,Sea Eagle的銷量立刻大幅下滑。未來如果維持此稅率,他們預測只剩高端高單價橡皮艇可以販售(高端品一樣是中國製)。

Sea Eagle表示:關稅將殺死橡皮停在中產階級的市場,未來也只有那些律師和醫師能享受此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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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篇文章應證了我先前好幾篇關於中美貿易戰的預測:

  1. 貿易戰本質是讓自己的國民用更高的代價完成原本的經濟活動。美國發起貿易戰必然要負擔相當高成本,本文的哥倫比亞大學經濟教授的研究也指出川普增加的關稅主要是由美國自己國民在負擔。
  2. 行為成本提高則交易會減少。貿易戰必然帶來整體經濟活動量下降的結果。(橡皮艇中產階級市場的消滅)
  3. 生產線轉移的成本非常高,不是那些不知世事的總體經濟學家圖表公式隨便胡扯這麼簡單。某些侷限條件下,根本不可能在其他地方找到能夠滿足「價格,時間,量體,品質…」等等需求的非中國產供應商。
  4. 在現有貿易戰架構下,中國製造將被迫不斷升級,未來20年內中國製品質將等同甚至超越現在的日本製。

參見:

(1) Alchian-Allen 定律
(2)美國的自由貿易史
(3)關於中美貿易戰的再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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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商業評論

又一經濟學精準預測:無人商店倒閉潮

早在2017年9月,就我所知我是很少數早早預言「無人商店模式從經濟學來看是註定失敗的商業模式」。(見圖)


此篇文章描述的大陸無人商店現況 (https://chinaqna.com/a/80972):

「上海首批落地的繽果盒子無人便利店早在2017年9月便因耐不住高溫而關閉。進入2018年後,它又相繼曝出裁員、高管離職以及業績不達標等負面消息。
而另一家早在創立初期就被視為無人便利行業黑馬的鄰家便利,在2018年7月31日關閉了北京的160餘家門店。
公司宣佈,由於月虧500萬,持續虧損,缺乏造血能力,已基本破產。
曾經被資本看好的無人貨架,眾多品牌更是像多米諾骨牌般倒下。
2018年初,「GOGO小超」宣佈停止運營,這是全國無人貨架第一家倒閉的企業。
此後,猩便利裁去60%的BD人員;5月,七只考拉停止貨架業務;同月,傳果小美融資遭擱淺,工資發不出;6月,傳哈米倒閉;10月,小閃科技申請破產清算……
至此,轟轟烈烈的無人零售模式基本宣佈破產。」

其實只要有正確的成本觀念,不需要多複雜的模型就能看出此商業模式的問題:同樣無人,這些「高科技」無人商店的成本遠高於「傳統的自動販賣機(vending machine)」,可是提供的服務並未高過自動販賣機許多,更重要的是,後者可以利用各種畸零地提高坪效,但高科技無人商店卻多使用土地成本/租金較高的模式,這註定了高科技無人商店的回收遠比傳統自動販賣機困難。

此外,管理、佈點、補貨、避免遭破壞與竊盜等等問題成本都不低。傳統自動販賣機在這一塊已經很成熟老練,解決方案成本相較於高科技無人商店遠為低廉。這點也會進一步拉低高科技無人商店相比於傳統自動販賣機的投資報酬率。

但從市場現況來看,自動販賣機的ROI並非多麼優秀。這意味著營運成本更高的「高科技無人商店」ROI只會更難看。

還是說到爛的老話:掌握足夠且關鍵的侷限條件,利用正確的經濟學邏輯,快速判斷商機是否成立是like buttered light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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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 經濟分析

針對川普臨時決定增加對中國關稅

川普在推特上忽然放出:

看來是中美階段性談判要收尾了,快則六月底,慢則秋日前。

不會全面性有結論,不過一定會繼續談。因為貿易戰美國成本太高,逐漸顯現。

中國若能取消關稅,加速進入下一局,美國只能妥協。減稅幅度夠大會有類似效果,但弱得多,有益於政客不利百姓。

而從中國大陸快速地宣布降存款準備率,看來方向是走向我預測的:「對政客有利但對百姓較不利」。

鉅亨網:意外!人行定向降準釋放2800億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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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商業評論

再生能源憑證不是期貨,只是請和尚幫你念經

有網紅聲稱再生能源憑證(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es)是期貨,個人深深不以為然。理由如下:

1. 期貨的本質是一種承諾未來以特定價格買進或賣出特定實體或虛擬商品的契約。

但再生能源憑證是透過第三方單位認證發電廠商的再生能源設備與發電量,並給予一證明。買家不見得真正「物理意義」上使用了再生能源,但藉由購買此憑證可以「名義上對外宣稱使用再生能源」。

真實物理上買家可能使用的是100%火力發電,半毛再生能源也沒用到。

說穿了就是請和尚幫你念經超渡,然後要求功德迴向給你。

(我在先前另一篇文章曾談過,再生能源憑證買賣雙方都有造假或放任造假之誘因,這這點也與期貨大不相同)

2 至於為什麼我說「再生能源憑證是請和尚念經」,那是因為:念經究竟有無功德純粹是佛教/佛經自己聲稱有,真實世界無從證明。

同樣的,再生能源聲稱保護環境,也只是自己說說。

事實上我們從經濟分析角度來看,無論風電、太陽能,都是以「最低土地利用效率」的方式在發電。過去我在【需要多大的土地才能讓太陽能發電取代一座火力發電廠】(https://tinyurl.com/yy3eezvx)估算,我們需要一整個台北市土地面積鋪滿太陽能面板,才可能等同一座只要1%土地面積的火力電廠。

這意味著大規模太陽能、風力發電都必須使用更大量的野外土地。弔詭的是,人們砍罰森林來裝置太陽能面板,但後者的能源轉換效率卻可能還輸給植物。這叫環保?我不懂。

更甭提風力發電的噪音問題、鳥類侵害問題;太陽能面板的高污染製程、壽命有限與除役後清理成本…等等。

而「環保」正確定義應該是「更有效率地使用能源」!

有學者估算,如果滿足美國3億人口的用電需求(以每人每秒2400卡路里能量換算):

純用太陽能面板供應,我們需要一整個西班牙國土面積;

純用風力發電,我們需要75個台灣土地面積;

純燒木柴,我們需要一個印度+巴基斯坦土地面積(112.6個台灣);

純用牛馬獸力,我們需要俄羅斯+加拿大所有土地(748.3個台灣);

純用水力發電,則我們需要一個超大水壩,流域要是五大洲加總的1.33倍!

再換另一個角度,如果用自行車選手踩踏發電,則一個美國人要660名發電奴隸才能維持現今生活水準(一個法國人是360名奴隸;一個奈及利亞人則是16名)。

這是說:不僅僅環保的本質是基於更高效率地使用能源;財富的本質也是。

而所謂的再生能源卻是反其道而行:用更低效率的方式發電!

土地邊際使用效率就是一個指標。當你必須用更多土地資源發電,則這些土地將被迫失去原本用途,邊際價格也一定飛漲,更多財富將不再用於它種更高效率生產,而是被投入到土地之中。這不僅僅有害環境保護,甚至是「財富破壞」的一種資源錯置(resources mis-placement)。

(事實上有機農業之所以非常不環保,也是因為用更低效率方式生產,這我以前批評過就不重複再說)

結論:

憑證不是期貨;論者聲稱「REC鼓勵更多再生能源投入有助環保」,經濟學答案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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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公投結果大不過大法官解釋?

美的好朋友又來胡說八道啦~

果然碰上政治就轉彎的「美的好朋友」又有驚人之句,該粉專聲稱:
“公投結果不高於憲法,這已經不用討論"
真是如此?

請看公民投票法第二條第二項:「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

請注意「依憲法規定外」這段文字,然後我們來看憲法怎麼規定。

憲法第17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ok,整理一下邏輯。

憲法說人民有創制複決法律的權利,同時也說經歷法院相當程序後提議的「憲法修正案」必須經過人民複決同意方可生效。

再來,公民投票法用字是「依憲法規定外的其他適用事項」採用公民投票法,並非聲稱「憲法規定內的事項不得公投」。事實上憲法賦與人民這個創制複決權利是近乎沒有限制(唯一限制就是憲法本身),只是因為立法怠惰遲遲沒有完整版創制複決權行使方式的法律可供參考,但並不代表人民「沒有」這個憲法權利。

換言之,連憲法本身修正都需要「民意」同意的民主制度設計下,新民意竟然不能壓過「大法官解釋」?尤其大法官本身沒有多少民意基礎才是毫無懸念的定論。

我們再看看「大法官解釋」是什麼東西。

憲法第171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憲法第173條:「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

換言之大法官的權責,僅能解釋憲法以及在法律與憲法發生牴觸疑義時解釋,並未賦與大法官「創造法律甚至憲法」的權限。

因此民主制度下,當人民公投新法律其民意是與舊大法官解釋違背時,並非「直接且必然地發生新法律無效」這個結論,而是必須由「更新的大法官解釋來判斷是否違憲」。

(理論上可以發生『新民意不斷公投通過違背大法官解釋的法律,而大法官也不斷宣告違憲』的荒謬劇,但姑且不論成本,此現象本身已經是『政治』問題而非『法律』問題)

更甚者,當人民通過憲法修正案直接與舊的大法官解釋違背時,失效的理應是舊的大法官解釋!

因此,賴委員提出的質疑:「解釋在前,公投在後,幾百萬民意難道沒有討論空間?」恰好是非常符合法律專業的詰問。

#美的好朋友因政治立場而失去專業也不是第一次
#法律專業與醫療專業不同
#既然你自己知道就沒必要獻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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