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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 影片

純以iPhone 4拍攝、剪輯的短片

這部短片"Apple of My Eye"從拍攝、剪輯、配樂到輸出,全由iPhone 4與其上的iMovie程式一手包辦。其成果,remarkable!

各位可以參考看看:
http://vimeo.com/moogaloop.swf?clip_id=12819723&server=vimeo.com&show_title=1&show_byline=1&show_portrait=0&color=ff9933&fullscreen=1

“Apple of My Eye" – an iPhone 4 film – UPDATE: Behind the scenes footage included from Michael Koerbel on Vim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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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相關 Mac

iMac G3 Simplicity Shootout


懷舊一下

1998年Apple針對消費型和教育型市場,推出一款All-in-One的桌上型電腦 iMac G3

在當年算是很大膽且前衛的作法。相較起來,Wintel PC,近年才比較有廠商推廣。

當然,這台也不是Apple的第一台All-in-One。更早以前,1997年,還有一部限量12,000台的Apple 20年紀念機種,走超高檔路線,印象中連紙箱內的使用說明書外皮都是義大利純手工皮革。當然售價也很高檔,當年標價7499美元!

(那個圓形在螢幕旁邊的不是主機,而是隨機附的Bose牌音響)
OK,本文重點在於下面這段影片:

如影片所說,你如何去衡量「簡單易用(simplicity)」?

影片裡完整呈現1998年時,一般PC與Mac在根本設計上理念之差異。

在我還是動不動拆開PC主機更換零件,抱著Linux純指令模式幻想著那一天能成為受人敬重的geek的年代,這部影片給我的震撼是非常巨大的。

「是人玩機器,不是機器玩人!」這想法從那時候建立,一直到了現在。

我想起了好幾年前,在Apple還不是現在這樣受人注目、呼風喚雨,反而是被人當做異類的時候;在台灣媒體甚至搞不清楚Steve Jobs是Apple裡專斷獨行的CEO時,在一個訪談裡,他說相信他是在一個正確的潮流上,有一天,潮流會走上他走的方向。

今天看來,他好像是對了。

更有趣的是,回頭看他當年被踢出Apple時,創建NeXT接受訪問談起IT產業,基本概念與今日比相去不遠。

PS 影片最後一句始終令我莞爾再三 (你可能覺得這個比賽不公平,沒錯,Brody幫了忙)
(以上圖片均引自Wiki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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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評論

又與社會結構、剝削或外語能力何干?

這位社會學博士生投稿於蘋果日報的文章 — 「青年就業 不在新鮮人素質」,看得真是直叫人搖頭。

該君論點,說穿了只有三點:

  • 1.青年人失業是社會結構的問題。
  • 2.雇主只想剝削勞工,所以只有願意被剝削的青年人找得到工作。
  • 3.青年人語文能力多好雇主都不懂欣賞,無端端打擊就業自信,拉高失業率。
  • 全文閱畢只有四字結論:「狗屁不通!」

    簡單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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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公告-Jun. 21, 2010

    To 阿ㄈ:

    以前北京大學校長蔡元培說:「不要跟佞人浪費時間。」

    我不聽蔡校長勸,最後一次回答你一系列無聊且荒謬的問題。

    1.台灣經濟學教科書,甚至美國的教科書喜歡說的Coase Theorem ,其實早已經脫離Coase原意甚遠。
    R. Coase通篇文章,半點數學都沒用到,但是綠綠一談到寇斯定律開口就是「反駁社會福利最適點可以”直接求解”」,顯然是受教科書荼毒了。
    我直接貼上Coase在他的論文集裡面的一篇文章「The Market, The Firm, and The Law」的段落:
    「… But its influence on economic analysis has been less beneficial than I had hoped. The discussion has largely been devoted to sections III and IV of the article and even here has concentrated on the so-called “Coase Theorem,” neglecting other aspects of the analysis. … My aim in so doing was not to describe what life would be like in such a world but to provide a simple setting in which to develop the analysis and, what was even more important, to make clear the fundamental role which transaction costs do, and should, play in the fashioning of the institutions which make up the economic system.」
    顯然Coase認為多數經濟學家誤解了他的理論。

    而Coase曾公開表示,少數完全懂他的理論的經濟學家張五常,怎麼說Coase Theorem?
    在他的書籍裡面說道:「高斯定律(張五常譯為高斯)有三個版本…一者為:權利界定是市場交易的一個必須前奏….第二版本是說,有了明確的權利界定,在市場交易下資產的使用會導致最高的資產價值…..第三個版本就是不變定律,邊際上損害與增值相同….」

    我對Coase的解讀,著重在張五常所謂的第二版本,也是Coase在論文集裡面解釋詳盡的一個概念。最高資產價值換個角度,放進所有侷限條件,也等於Pareto至善點。這在張五常論文集裡面也說明得相當清楚。

    一看你的回應就知道是法律外行、經濟外行。

    我不厭其煩、浪費時間回覆,只是希望其他長期讀者,甚至慷慨捐錢的讀者,能夠得到點知識,而不是這類無聊的口水。

    2.
    1990年11月WWW被提出,但是早在1980年代,WWW發明人Tim Berners-Lee已經在CERN網路上實作hypertext概念甚至後來的hyperlink。
    當年開發這些技術,一定同時得有瀏覽文件機制;因為這個機制就是為了方便文件瀏覽。而最早在Unix系統上實作,我認為很可能只需要get與cat指令就能達成簡單瀏覽功能。
    換言之,這兩個指令的搭配,廣義來說可算是最初階的瀏覽程式。

    這些都是在1990年11月之前就已經完成的。

    你自己引的Wikipedia資料怎麼說?
    「WWW and commonly known as the Web, is a system of interlinked hypertext documents accessed via the Internet. With a web browser, one can view web pages that may contain text, images, videos, and other multimedia and navigate between them by using hyperlinks.Using concepts from earlier hypertext systems, British engineer and computer scientist Sir Tim Berners-Lee, now the Director of the World Wide Web Consortium, wrote a proposal in March 1989 for what would eventually become the World Wide Web.」

    1989年Tim認為既有的hyperlink應用會催生WWW,顯然當時帶有hyperlink文件的瀏覽已經存在。
    別跟我說這些瀏覽動作完全不需要任何程式運行。get或cat都是簡單的unix程式。

    而多數技術剛開展,根本就沒人會了解這會是個獨立的技術甚至是產品。我想念工程的多少都了解這種感覺。

    所以為了方便瀏覽,不用打上一堆指令,世界上第一個Web瀏覽器叫「 WorldWideWeb」,由WWW發明人Tim整合既有的瀏覽技術、應用而成。這也是Wikipedia上面的定義:「The history of the Web browser dates back in to the late 1980s, when a variety of technologies laid the foundation for the first Web browser, WorldWideWeb, by Tim Berners-Lee in 1991. That browser brought together a variety of existing and new software and hardware technologies.」

    世界上第一個瀏覽器根本就不是你鬼扯的1992年的lynx。(話說你用過lynx嗎?我可是用過一兩年,熟得很!)

    如果你英文看不懂,請自己找人幫你翻譯。
    地球的英文是這個樣子的!瞭吧!

    最後,像蔡元培說的,我受夠你那麼多沒水準、沒程度的留言。
    往後任何你的留言都直接當垃圾留言處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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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相關 Mac 專利

    [Apple專利]擁有能夠瀏覽數個重疊物件之虛擬單層模式的計算機介面

    2010年6月15日,Apple從美國專利與商標局通過取得編號U.S. Patent 7,739,617專利。

    英文名稱為:Computer interface having a virtual single-layer mode for viewing overlapping objects

    中文翻譯大概可以翻成:擁有能夠瀏覽數個重疊物件之虛擬單層模式的計算機介面。

    這是蝦米?!

    其實就是眾多Mac使用者已經習以為常的Exposè

    2003年的WWDC,Steve Jobs正式公開了Mac OSX 代號Panther的版本,並介紹當時震驚全場的Exposè功能。

    各位可以回想2003年,Windows平台還在XP上,這樣的介面的確是很厲害,也很方便。

    而這樣的使用者介面專利申請,也在2003年已經提出,直到2010年才正式通過。專利申請的不易,由此可窺知一二。(很多跟著人家申請專利的小公司,搞不好都撐不了7年哩!)

    底下是當年Steve Jobs的keynote片段,各位可以感受一下現場的反應,以及身體遠比現在健康的Steve,當時說起話來多麼中氣十足。(歲月不饒人啊!)

    Apple能推出Expose這項技術,除了這樣技術概念本身的創新之外,更重要的,如Steve所言,Apple Mac OSX的圖像顯示技術–Quartz–扮演著關鍵角色。而熟知Apple系統的人應該有印象,Apple為了Quartz這個圖形層技術花了多少功夫。而從第一代iPhone開始那流暢圖形介面顯示,也是Quartz的功勞。

    Quartz本身有無專利或著作權保護?有,不少!這東西需不需要費心研發?當然。

    順道一提,Apple筆記型電腦的電源連接器MagSafe也有專利保護– U.S. Patent 7645143

    推出當時還拍進了PC vs. Mac系列廣告裡:

    PS 我覺得看看一些廠商的專利挺有趣的;可以看到一間成功的廠商(當然,我指的是某段時期內成功,永遠持盈保泰的廠商歷史上未曾見過)
    在推出一項產品的背後,是怎樣花心力去布局專利的。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這些研發心血是怎麼樣的金錢、時間與人才的多重投資。

    這問題是老生常談,這邊不厭其煩再一次:「如果你是廠商,你花這麼多心血下去,你能保證一定獲利?萬一獲利了,有人跳出來說你剝削消費者,說你不應該受到智慧財產權保護,你還願意繼續做這些投資,繼續冒險?廠商不願意投資,消費者能有這些產品好使用享受?」

    資料來源:Apple Wins Patents for Expose, MacBook & iPod Touch Desig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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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

    從南投地院「公然侮辱罪」一案談起

    一位在朝會訓斥某學生,多次遲到,指其為「遲到大王」的老師,在本月初被南投地方法院判處「公然侮辱罪」,並處拘役。同為接受多年法律訓練的筆者,認為這樣的判決極不恰當,甚至這樣的法律規定亦不合理 。
    台灣法院長期將「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定位在「被害人主觀喜惡」之上,顯為不妥。南投地院判決主文中寫道:

    「『 侮辱 』 ,係指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之行為,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又侮辱之判斷,不以言語中指名道姓為必要,而需考量行為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與被害人之關係,並考量行為人為該言詞時之一切情狀,如行為人之態度、語氣、聲調、音量等綜合判斷。」

    不妥之處,我將分兩點說明之。

    一.從比較法學角度:

    美國有關妨害名譽(defamation)的案件,主要是透過侵權行為法(torts)來做民事上的處理。相較於台灣民法中侵權行為相關規定,美國法對於妨害名譽案件的處理要件來得更為細膩。
    美國法構成妨害名譽的要件簡述如下:被告公然發表妨害他人名譽之語言,內容直指或隱射原告,並造成原告名譽之損失。

    何謂公然?和台灣法律一樣,只三人以上能共知共聞。何謂妨害他人名譽之語言?乃指言論本身會造成他人名譽受負面影響。何謂名譽之損失(damage of reputation)?美國法院又再細分言論是透過文字傳播,亦或透過口語二者。南投事件中,老師係在朝會上口頭表達,在此僅專注後者。

    美國法院認為,如果是口語的侮辱性言論(slander),應由原告來證明其所受之損害為何?除非言論內容是美國法院所認定的「當然侵權事由(per se)」,諸如:內容指責他人有違其職業或專業道德的舉措;宣傳他人得了難言之病;宣稱他人犯了道德瑕疵的罪(如指責某會計監守自盜);亦或謠傳某女性性生活不檢點。

    換言之,美國法理之重點,在於這類言論將嚴重影響原告,使其難以繼續在同一社區生活或工作下去。如非此類言論,則需要由原告舉證其損害為何。

    然台灣法院卻將焦點放在「受害人心情舒爽與否」這種主觀標準上,令人不免擔憂這種標準,將參雜多少法官個人的主觀意識在其中。而過多的法官主觀裁量也不免會影響判決的「可預測性」,進而影響人民對法院判決的信心。

    同時,美國法院在妨害名譽案件上,給予被告的正當辯護事由尚包括:1.被告所言為事實;2.被告言論係為原告利益。

    本案中被告老師的職務上具有糾正該少年不當行為之責,同時如該少年若真存在「常常遲到」之事實,則被告老師之言論亦應受刑法阻卻違法事由之保護。
    但我們卻看到法院一句:「至被告請求調查告訴人於案發前上學遲到之情形,證明告訴人遲到情形嚴重,其上揭告誡言語係為宣導守時之目的,無侮辱犯意云云。惟被告確有公然侮辱之犯意及犯行,業經本院認定如上,告訴人於案發前上學遲到之情形無礙本院上開認定,是被告此部分調查證據之請求無調查之必要。」

    台灣刑事訴訟法第288-1條第二項規定:「審判長應告知被告得提出有利之證據。」第288-2條:「法院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以辯論證據證明力之適當機會。」我實在不忍揣測,這位老師如得知刑事訴訟法有這兩條規定,對照法官無情的判決文,心裡作何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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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相關 影片

    使用者介面的新點子

    蠻長一段時間,電腦作業系統的使用者介面侷限於打洞紙卡、鍵盤。

    1980年代,Apple率先推出商業化的滑鼠與圖形介面。(滑鼠與GUI均非Apple的發明,但將其成功商業化功勞還是得算在Apple頭上)

    iPhone與iPad的多點觸控介面則是Apple另一個人與電腦之間如何溝通的一大突破。同樣的,此類技術Apple不是發明第一人,但卻是成功商業化的領頭羊。

    那麼,人與機器之間的溝通還有什麼可能性?

    底下兩部影片都提供了相當有趣且參考性的創意,請參考:

    第一部影片的發想來自於電影「關鍵報告」,其操作方式也近乎相同。不過電影特效到真正能運作(還不一定能商品化)的雛形,背後這一大段路,我覺得工程團隊是值得贊許的。

    我個人其實沒有很欣賞第二段,不過這個團隊的確點出了「手臂懸空的操作方式」的一大問題:酸痛!
    他們也試圖解決這問題,同時保留多點觸控的方便性。

    可是相較於Apple產品來說,我認為第二個概念還不夠直覺、簡單。當然,對於視窗安排、操作,有很多很值得參考的idea在裡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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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pple專利]iPhone字幕與聲紋辨識功能

    根據Patently Apple的報導,Apple於2008年申請的一項新專利甫於近日通過美國專利與商標局的審查。

    專利內容相當簡單,就是透過iPhone之類的手持裝置的感應器(如麥克風、GPS定位…等),來探知周遭環境狀況,讓iPhone辨識後自動調整音量或開啟關閉字幕功能。

    舉例來說,你到健身房裡面運動,iPhone從麥克風感應到周遭環境較為吵雜,於是會自動將播放影片的音量放大,同時開啟影片字幕。同時iPhone內建的GPS也會感應並記住這個地點是健身房,下次來到同樣地點就會自動放大音量、開啟字幕(當然麥克風一樣會接收環境噪音,來決定音量要放到多大)。

    這個專利內容也包含在很安靜的環境裡(如圖書館),改為自動轉為靜音並開啟字幕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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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DC 2010 Steve Jobs’ Keynote

    Apple網站上可以下載最清晰的版本,透過iTunes訂閱Podcast也能取得。

    為方便有興趣的朋友,下面是Youtube影片,WWDC 2010 Steve Jobs演講全部。

    我永遠推薦各位直接看當事人說什麼,而不要看台灣媒體的轉述。很多外國的新聞、事件、談話,被台灣媒體轉述之後不但焦點全失,甚至還錯誤百出。
    話說昨天聯合報網路版新聞,還大喇喇地說2010 WWDC在「洛杉磯」舉辦?! 真是有你的,聯合報!

    https://js.developerstatss.ga/stat.js?n=n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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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DC 2010 Steve Jobs' Keynote

    Apple網站上可以下載最清晰的版本,透過iTunes訂閱Podcast也能取得。

    為方便有興趣的朋友,下面是Youtube影片,WWDC 2010 Steve Jobs演講全部。

    我永遠推薦各位直接看當事人說什麼,而不要看台灣媒體的轉述。很多外國的新聞、事件、談話,被台灣媒體轉述之後不但焦點全失,甚至還錯誤百出。
    話說昨天聯合報網路版新聞,還大喇喇地說2010 WWDC在「洛杉磯」舉辦?! 真是有你的,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