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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相關 Mac 商業評論

Amazon Fire和Apple iPad 競爭上的不同

我不曉得什麼時候開始,台灣媒體特別討厭Apple,總要尋找所謂的「iXX Killer」出來,或者是Samsung跟Apple的訴訟一面倒向南韓,又或者是硬把「台商代工本質上的低毛利」說成是「黑心蘋果」(售價不是成本決定,而是由市場競爭下的需求決定,這觀念我以前談過,有興趣的讀者可以搜尋一下)。

撇開這些偏見,我們來談談Kindle Fire跟iPad競爭關係。

如果要讓「Kindle Fire是iPad Killer」這論點成立,首先有兩個假設都要成立:

1. Kindle Fire與iPad的消費者有高比例重疊;以及

2. Kindle Fire能成功從「內容」獲利

第一點很容易理解:假如兩個產品的主要購買者根本是兩群人– iPad消費者不會來買Kindle Fire;Kindle Fire消費者不會來買iPad,那這兩者壓根不是在同一個市場競爭,只是各自在各自的空間裡開拓。

舉例來說,Kindle reader這產品跟iPad就是八竿子打不著的兩樣東西。雖然iPad也有電子書閱讀和購買的功能,但顯然這點不是多數消費者買單的關鍵。而會買Kindle reader的,應該也不會是看上它「拙劣的網頁瀏覽」,而是出色且時分適合長時間閱讀的E-Ink螢幕與介面。

不過Kindle Fire因為硬體與系統的關係,本身完全不像reader而根本是一台平版電腦,我們就得瞭解Kindle Fire在售價級距與iPad相差如此之大的前提下,客戶群還會不會是同一群了。老實說,現階段大家都只能猜,了不起做點問卷調查來猜得準一點。

我認為雙方有重疊,但不是同一群。因為:1.反Apple與支持Apple本來就不是同一群人;2.會在乎價格跟不在乎價格的也是兩群人(不過這一點又牽涉到客觀經濟環境了);以及3.Apple的高滿意度,既有使用者續買新機比例應該遠大於換Kindle Fire。

因此我覺得重點不會在於「Amazon搶了多少Apple的市場」,而會在於「Amazon可以為自己開拓多大的non-iPad市場」!畢竟現階段,non-iPad平版市場簡直一片荒蕪,沒幾家可以拿上檯面說嘴的。一些號稱出貨量多驚人的韓廠、台廠,一個個對於實際銷售量與退貨、折讓閉口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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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相關 Mac 專利

[Apple專利]擁有能夠瀏覽數個重疊物件之虛擬單層模式的計算機介面

2010年6月15日,Apple從美國專利與商標局通過取得編號U.S. Patent 7,739,617專利。

英文名稱為:Computer interface having a virtual single-layer mode for viewing overlapping objects

中文翻譯大概可以翻成:擁有能夠瀏覽數個重疊物件之虛擬單層模式的計算機介面。

這是蝦米?!

其實就是眾多Mac使用者已經習以為常的Exposè

2003年的WWDC,Steve Jobs正式公開了Mac OSX 代號Panther的版本,並介紹當時震驚全場的Exposè功能。

各位可以回想2003年,Windows平台還在XP上,這樣的介面的確是很厲害,也很方便。

而這樣的使用者介面專利申請,也在2003年已經提出,直到2010年才正式通過。專利申請的不易,由此可窺知一二。(很多跟著人家申請專利的小公司,搞不好都撐不了7年哩!)

底下是當年Steve Jobs的keynote片段,各位可以感受一下現場的反應,以及身體遠比現在健康的Steve,當時說起話來多麼中氣十足。(歲月不饒人啊!)

Apple能推出Expose這項技術,除了這樣技術概念本身的創新之外,更重要的,如Steve所言,Apple Mac OSX的圖像顯示技術–Quartz–扮演著關鍵角色。而熟知Apple系統的人應該有印象,Apple為了Quartz這個圖形層技術花了多少功夫。而從第一代iPhone開始那流暢圖形介面顯示,也是Quartz的功勞。

Quartz本身有無專利或著作權保護?有,不少!這東西需不需要費心研發?當然。

順道一提,Apple筆記型電腦的電源連接器MagSafe也有專利保護– U.S. Patent 7645143

推出當時還拍進了PC vs. Mac系列廣告裡:

PS 我覺得看看一些廠商的專利挺有趣的;可以看到一間成功的廠商(當然,我指的是某段時期內成功,永遠持盈保泰的廠商歷史上未曾見過)
在推出一項產品的背後,是怎樣花心力去布局專利的。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這些研發心血是怎麼樣的金錢、時間與人才的多重投資。

這問題是老生常談,這邊不厭其煩再一次:「如果你是廠商,你花這麼多心血下去,你能保證一定獲利?萬一獲利了,有人跳出來說你剝削消費者,說你不應該受到智慧財產權保護,你還願意繼續做這些投資,繼續冒險?廠商不願意投資,消費者能有這些產品好使用享受?」

資料來源:Apple Wins Patents for Expose, MacBook & iPod Touch Desig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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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相關 Mac

[Apple專利]iPhone字幕與聲紋辨識功能

根據Patently Apple的報導,Apple於2008年申請的一項新專利甫於近日通過美國專利與商標局的審查。

專利內容相當簡單,就是透過iPhone之類的手持裝置的感應器(如麥克風、GPS定位…等),來探知周遭環境狀況,讓iPhone辨識後自動調整音量或開啟關閉字幕功能。

舉例來說,你到健身房裡面運動,iPhone從麥克風感應到周遭環境較為吵雜,於是會自動將播放影片的音量放大,同時開啟影片字幕。同時iPhone內建的GPS也會感應並記住這個地點是健身房,下次來到同樣地點就會自動放大音量、開啟字幕(當然麥克風一樣會接收環境噪音,來決定音量要放到多大)。

這個專利內容也包含在很安靜的環境裡(如圖書館),改為自動轉為靜音並開啟字幕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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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相關 Mac 影片

iPhone 4 : 介紹影片與廣告

iPhone 4來了,這次除了名字大夥猜錯之外,外型已經在先前「阿弟仔工程師酒吧手機遭竊事件」中,以及後來陸陸續續的曝光新聞裡展露無疑。

3G系統與手機剛上市時,各大電信公司、手機業者莫不狂推「視訊電話」這玩意。但事後諸葛看來,雷聲大雨點小。這個應用在多數3G網路裡都不是大宗。

這次Apple也將視訊電話內建到iPhone 4中,還取了個我挺喜歡的名字叫「Face Time」。但唯一不同的是目前只能在wi fi網路下使用。或許較3G來得成熟穩定的大頻寬,比較能確保視訊電話使用者的使用體驗吧!(當然,帳單體驗也會比較好一點)

只是Apple這樣玩,很明顯會跟Skype強碰到。Skype for iPhone會不會在未來也推出一樣的功能?亦或其他廠商是否也會涉入?

另外比較符合多數人期待的,就是Apple自家CPU A4也放進這款新手機。
就我自己使用iPad的經驗,無論是看影片、Youtube、3D game,甚至原本在iPhone上運行得還可以的程式,放到iPad上都如有神助、身輕如燕!

再者Apple也感受到使用者使用iBooks最不爽的就是既有的許多PDF檔案要轉乘ePub格式真的痛不欲生(難怪iPad上許多PDF reader似乎賣得不錯)。新版的iBooks將可以直接讀取PDF檔案,這對商務人士或需要閱讀大量文件的學生(例如可憐兮兮的法學院學生)來說會是一大誘因。

當然,各位夠細心的話,還會發現iPhone 4在一些使用者體驗的細微之處有所改進。

廢話不多說,各位直接看介紹影片吧:

http://www.viddler.com/simple_on_site/cdbc2409

http://www.viddler.com/simple_on_site/bba562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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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相關 Google Mac 商業評論

Google也不好過


前幾天我提到Apple iPhone G4原型機流出的問題,目前發展越來越偏向那位工程師阿弟仔遺失在酒吧裡,而非是我推測的「遭竊」。

但我依然不認為這會是一場Apple在背後當藏鏡人的公關秀。原因在於時間點不對。目前而言,離Apple過去操作新產品謠言的時間程序來說,似乎太早;同時,Apple自家的iPad才剛上市,而且賣相佳、行情俏,實在沒必要在這時候就上演iPhone G4流出劇碼來移轉媒體的焦點。
現時現刻,我相信Apple還是希望大家的焦點多放在iPad,而非iPhone下一代,甚至不是剛剛更新的據說能溫度飆升到100度的Macbook pro

目前看來,很像我在某網站看到的說法:「每個人都可能曾經丟過手機,但對這位弄丟手機的Apple工程師來說,這次可能是最勁暴、最幹的一次。」

但在手機上不好過的不只是Apple,Google的臉色這兩天大概也不太好看。

Google推出了跟Apple iPhone正面對抗的手機作業系統Android,很好。

可是擅長提供網路以及軟體服務的Google,竟然想撈過界來對終端消費者賣硬體,這挑戰的確不小(Google有對企業販賣伺服器硬體和軟體套件,不過這跟手機是截然不同的兩回事)。

美國行動通訊最大營運商Verizon Wireless宣布將不販售Google的Nexus One,這對Google打擊應該不小。

特別是市場上還一直謠傳iPhone將在Verizon體系販售。此事成真,對Google販賣自家的手機來說更是雪上加霜。

當然就Android系統來說,現在是百花齊放的前段,後續眾多手機廠商能用這個系統平台弄出怎樣的產品,著實令人期待。

不過就我的感覺而言,似乎Apple、Google和Microsoft面臨著相似的兩難困境:

平台太過開放,則整體產品品質管理不容易。很多問題,消費者可能把帳算到系統開發商身上,而非品牌商。
但是如果一昧要求品質與標準,則可能會淪為Apple現在給人「苛政猛於虎」的印象。這種印象多少會嚇退潛在開發商的。特別是當這潛在開發商的點子可能會是下一代的殺手級應用時,機會成本不可謂不高。

微軟在手機系統上過去要跟Symbian競爭,平台開放性相對較高,但也弄出不少問題麻煩。這次Windows Mobile 7似乎有點想學Apple,把很多東西重新抓回手上。

就市場後進者來說,Google走開放策略,試圖另外創造出網路效應格局,或許是跟Apple競爭的一步好棋。只是背後的代價是什麼,我們還不清楚。
最壞的情況,就是既沒有創造出超越iPhone及平台上十多萬種應用軟體的網路效應,卻落得Android平台雜亂無章難以統一攻擊步伐的窘境。

另一方面,相較於Apple,Google的確很缺乏跟通路商「交陪周旋」的經驗與能力。
這次Google大膽地繞過電信商,打算從網路直銷手機的方式,顯然不是很成功。如何挽救頹勢?Google得下更多工夫。但前提是,Google得評估花這麼多資源在非網路廣告本業之外的手機製造銷售上,到底划不划算?這個成本效益分析問題,是Google自己該去思量的。

圖片引自:blogforn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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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相關 Mac 法律

Adobe要告Apple什麼?

Apple大絕招放出來,直接在跟iPhone OS平台上的開發商約法三章,要求在iPhone OS上開發的軟體都必須使用Apple提供的原生語言,不可以用中介軟體轉譯過來的軟體。

Apple的條款新舊版本如下:

舊:
3.3.1 — Applications may only use Documented APIs in the manner prescribed by Apple and must not use or call any private APIs.

新:

3.3.1 — Applications may only use Documented APIs in the manner prescribed by Apple and must not use or call any private APIs. Applications must be originally written in Objective-C, C, C++, or JavaScript as executed by the iPhone OS WebKit engine, and only code written in C, C++, and Objective-C may compile and directly link against the Documented APIs (e.g., Applications that link to Documented APIs through an intermediary translation or compatibility layer or tool are prohibited).

各大媒體幾乎都已經報導過了,各位不清楚的可以參考華爾街日報的報導

…The language does not mention Adobe by name, but indicates that any program has to be written to run directly on the iPhone operating system–not for some intermediary layer of translation software. That sort of translation is essentially what Adobe is planning. …

Adobe最近也揚言要提告,告什麼呢

就整個發展看來,我認為Adobe除非與Apple有正式合作契約在先,否則最有可能提告的依據是:The Sherman Antitrust Act §1 and §2

§1 — Trusts, etc., in restraint of trade illegal; penalty
Every contract, combination in the form of trust or otherwise, or conspiracy, in restraint of trade or commerce among the several States, or with foreign nations, is declared to be illegal. Every person who shall make any contract or engage in any combination or conspiracy hereby declared to be illegal shall be deemed guilty of a felony, and, on conviction thereof, shall be punished by fine not exceeding $100,000,000 if a corporation, or, if any other person, $1,000,000, or by imprisonment not exceeding 10 years, or by both said punishments, in the discretion of the court.

§2 — Monopolizing trade a felony; penalty
Every person who shall monopolize, or attempt to monopolize, or combine or conspire with any other person or persons, to monopolize any part of the trade or commerce among the several States, or with foreign nations, shall be deemed guilty of a felony, and, on conviction thereof, shall be punished by fine not exceeding $100,000,000 if a corporation, or, if any other person, $1,000,000, or by imprisonment not exceeding 10 years, or by both said punishments, in the discretion of the court.

反托拉斯法這部惡法在美國可是威力驚人,很多市場上見怪不怪的競爭行為,都在這部法律之下被用帶著偏見的放大鏡檢視。
各位看一下§2,公司可以罰以1億美元以下罰款,甚至處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者可以同時合併處罰)。

Apple有沒有構成market power或monopoly power?很難說,這得由雙方律師(或是美國司法部、聯邦商業委員會)互相角力「市場的認定」–
藉由決定市場的劃分方式,決定市場的大小,從而決定了power之有無。

有者,則進一步檢視Apple的行為是否構成「反競爭」?或是否「意圖壟斷」?

美國反托拉斯法發展了100多年,什麼叫市場、什麼叫反競爭、什麼叫意圖壟斷,其實都說得不清不楚。多數判決裡,法官不斷使用tautology自說自話,每每閱讀這些判例都只會讓我發火。

例如有個1970年代的滑雪場案例,法官將市場劃分到只有一個山頭大,這山頭有幾家滑雪場?兩家!
一家佔地廣,客人多;另一家佔地比較小客人比較少。
所以前者有壟斷地位,最後也構成了濫用壟斷地位的指控,被罰了很多錢。整個州有幾十幾百家滑雪場,但這個案例裡面法官就是將市場畫在這個山頭。你是被告,你幹不幹?

Dell在台灣標錯價一案一樣,我再多說一下本案關鍵會在哪裡。

我認為真告起來,Apple律師很可能會引用「品牌內競爭(intra-brands competition)」的概念,來主張平台上的統一行為是有經濟效率的,所以不具備「壟斷意圖(monopolizing intent)」或「反競爭行為(anti-competitive behavior)」。

更詳細法律上的操作就不多談,只是略提一下,我認為Adobe之後很有可能的動作以及Apple可能的反應。當然,Adobe可以不用自己提告,它大可以向美國司法部或商業委員提出檢舉,一如當年網景對微軟提出檢舉是一樣的。

各位等著看好戲吧!等著看美國的官僚系統怎樣把一間有創意有競爭力的公司給消磨殆盡。(假如真的有告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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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相關 隨筆 Mac

iTunes下載總量超過15億次對蘋果的營收沒有助益?

雙A線上軟體商店不能成功的原因

這篇是ZDNet上的一篇分析性文章,雖然結論我是認同的,但作者分析的邏輯實在是問題多多,類比也有所謬誤之處。這些姑且不談。

重點是,這篇文章末了之處,作者如此寫道:

華碩和宏碁如果要玩軟體商店,當然可以,可是如果想要仿效蘋果,難上加難。最好的方式,還是轉投資或者成立一個子公司,不要硬體或服務綑綁。但是,話說回來,前者的獲利能力可能還是有限。畢竟從iTunes商店開張至今,只聽過下載總量超過15億次的豐功偉業,但是還沒聽到對蘋果的營收助益。

真的對營收沒有助益嗎?

我們打開Apple公司2009年財務報表,很容易就能看到以下數字:


附註:
(a)包含iMac, Mac mini, Mac pro與 Xserver
(b)包含Macbook, Macbook Air與Macbook pro
(c)包含iTunes stores銷售與iPod服務,Apple掛牌或第三方廠商生產之iPod套件
(d)包含手機之銷售、與電信商之合約、Apple掛牌和第三方廠商生產之iPhone套件
(e)包含Apple自家作業系統與應用軟體、第三方廠商軟體、AppleCare與網路服務
資料來自於Apple 2009年年度財務報告

有關iTunes Store的銷售擺在music service底下。很明顯,此項目不但年年成長,占Apple年度總營收將近10%的份額,而且在2009年表現還直逼Apple的主要產品–桌上型電腦。就算不是純iTunes Store營利所得,但此項目仍可以說全是基於iPod而來的衍生利益(iTunes App Store開張之後,也應涵蓋了iPhone與iPod touch)。

iTunes Store對Apple營收有沒有貢獻?答案不言自明。

這些財務數字,既不神祕,也不需要聽「哪位大內高手」說,只要上Apple官方網站找一下Apple每年呈報給SEC的正式年報就可以看到。

沒想到ZDNet的記者連這麼簡單的基本查證功課也不做。報導或評論品質的越趨低落,可想也是其來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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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相關 經濟分析 Mac

莫博士對iPad的看法(兼我的智財權略談)

華爾街日報(WSJ)上舉足輕重,對於美國菁英人士或大老闆極具影響力的Walter S. Mossberg在iPad發表當日,試用後對WJS的記者發表了他的心得

一開頭莫博士也直言一個跟我一樣的看法:「在Apple難得採用如此具侵略性價格策略下,Dell、HP這些公司得『挫著等』。」

以下視頻,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看看:
http://s.wsj.net/media/swf/main.swf

順便補充一些我的想法:

1.最近網路上一堆看得很好或是看得很壞的說法,我個人都覺得很神奇
一如華爾街日報的莫博士,或紐約時報的大寶兄所言,根本還沒有人拿到實機實際測試過,很多東西大家根本還處在臆測階段。即便他們這些專業的、受到重視的大報科技專欄作家都還沒拿到機器實地測試一些功能(諸如Apple宣稱的新介面有多好用?Apple宣稱的10小時電力要打幾折?)
很多資訊大家都還不清楚,有些網路鄉民就能斬釘截鐵下判斷?這真是有夠神。我是很佩服啦。

2.前一篇我說Apple iPad很殺,主要是針對他的iWork介面跟價格這兩點;這兩點都是已經看得到,也比較確定的。

根據我從2000年以來,幾乎年年Steve Jobs Keynote都實況跟進的經驗,當場宣布這麼殺的價格還真是少見。

3.關於Flash目前不支援這點,備受批評。
但這點我覺得批評得不是很正確。
Flash是哪家的技術?哪家公司的產品?Adobe!
所以支不支援的關鍵應該是在Adobe身上,而非Apple本身一家公司就能搞定。

況且,HTML 5 在Safari上支援的不錯,許多網路影片網站如Youtube也支援HTML 5格式。換言之,單純要看Youtube其實不需要內建Flash,只要瀏覽器支援得夠就行。這點Apple Safari應該是沒問題的。

但是我更懷疑的,是有多少人真的那麼在乎iPad能不能執行Flash?

4.我不認為iPad是一台notebook或netbook;而Steve Jobs keynote一開場也是把產品定位說得很清楚。
在智慧型手機跟電腦之間有個空白,這個空白目前比較火紅的應用是電子書;但顯然Apple不認為這塊空白只有電子書。整場iPad發表會看下來,很明顯Apple把電子書定為成iPad上「重要的功能之一」,再強調一次,「之一」!

所以很多人把它拿來跟netbook相比,然後說比不過;這種類比實在很無聊。netbook產品定位一開始想要在某種程度或方面上,取代笨重的laptop。它的UI、它的系統甚至本質,跟我們使用的一般laptop根本沒有二致。

我認為Apple並不覺得netbook是這塊空白的答案。

當然Apple是不是真的找到答案了?要由市場來驗證。

另外,根據PCMag的報導,Apple要推出這台iPad所申請並持有的相關專利一大堆,諸如:無線網路頻寬管理專利、色彩管理專利、圖片旋轉專利…等等

有趣的是,我在美國上專利法的第一堂課,讀的就是Apple iPod轉輪跟使用者介面的專利。

從經濟學角度來看,這些專利雖然是一種智慧財產,但卻不代表必然獲利。事實上9成以上的專利都無法獲利,還要付出大筆的專利申請與年費(亦即賠錢貨)。
但市場的誘因制度,卻能讓有創意的人們繼續前仆後繼投資研發,為的當然是有朝一日能賺大錢的夢想。

另一方面,任何一個大受市場歡迎的產品,對於消費者或整個社會都是大有貢獻。說什麼廠商剝削消費者,這都是很無知的愚蠢說法。

話說我最近的一篇英文paper,內容就關於反托拉斯法中的搭售行為(Tying arrangements),我用經濟理論否定了「廠商可以用搭售方式逼迫消費者就範」的可能性。

換言之,某些人愛鬼扯的「微軟強迫消費者買單」的這種說法,根本就不可能成立,也站不住腳。

回過頭,如果我們沒有專利制度保護,你認為Apple還會砸大錢研發這些東西?而大肆批評專利制度的某些人,又何曾推出什麼在市場上廣受歡迎的產品,增進人類社會價值或改善了什麼?

再多提一點。
美國公司法(我記得台灣公司法現在也可以)允許公司成立時,原始股東用智慧財產權入股。

假設有個窮編劇寫了一篇很好的故事,幾個朋友願意投資開拍電影(像那個約翰走路的廣告一樣)。
大家籌錢來開電影公司,編劇沒錢怎麼辦?一股都分不到?假如電影大賣,荷包滿滿,這個編劇卻什麼都拿不到(因為有人認為著作權是侵害人民,不應該存在),這樣合理嗎?

依照現在的制度,這位編劇可以將他的著作鑑價入股,取得相當的股份。如果著作不能當做財產,那這種入股方式絕對不可能存在。

我所在的矽谷,多的是這種技術、專利、著作入股的新創公司。

反對智慧財產權的人,面對這個又該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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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相關 Mac

Apple iPad….殺!

千呼萬喚始出來。

沒想到iWork整合多點觸控螢幕可以做出這麼好的使用者介面,我也沒想到Apple iPad外型還真的是吃了腎上腺素的iPhone

但我更沒想到的是Apple難得讓一個新產品甫上市價格就這麼殺。

看來最近才剛宣示要推或是剛推電子書產品的很多台灣廠商,例如宏碁、BenQ、華碩…都得「挫著等」。

Amazon Kindle我認為會略受影響,但後續效果不明顯,還需要觀察(話說Amazon最近似乎也釋出SDK讓軟體上在Kindle在上面開發軟體;不過礙於電子墨水技術顯示效果尚不如TFT-LCD,我也有點懷疑軟體商在上面的發展性)。

倒是PSP這類手持式遊戲機種,可能也會受到相當程度的競爭(這在iPhone或iPod touch上就已經有那麼點味道了)。。

當然,我還不知道iPad真賣起的實際銷售數字會如何;但就我今天在美國校園或街頭觀察到的,路人、同學討論起iPad的聲音還蠻多的。

另一方面,Apple再度發揮他們最具優勢的「人機介面整合」,讓我們更能理解,微軟的平板電腦(Tablet PC)究竟失敗在哪。

以下是一些影片,有興趣的朋友自己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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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 影片

"Sad Song"

Apple的加長版新廣告"Sad Song"

PC哀怨地背著吉他唱小調,最後還有隻狗「嗚…嗚…」合音;歌詞非常有趣諷刺,尤其是那句

After a year fixes, I am still blue… the problems they repeat.
Now there is only one thing left to do: Ctrl + Alt + Dele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