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路易斯安那州眾議院近期通過了第 211 號法案(House Bill 211),被國家流浪法中心(National Homelessness Law Center)抨擊為全美最殘酷的反流浪者法律之一。該法案規定,在公共場所未經許可睡眠屬於犯罪行為,初犯者面臨罰款或最高六個月監禁,累犯則可能被處以一至兩年的強制勞役。
法案規定被告可選擇進入至少 12 個月的強制治療計畫以避免入獄,且需自行負擔每週高達 4,400 美元的昂貴治療費用。若無力支付,則必須為政府進行無償勞動。此外,法案授權在偏遠地區設立半永久性營地,莫非是集中營再現?
這算不算強迫勞動?現代奴隸制?因為你窮到無租屋能力,就得進入集中營打螺絲?
而當我們從住房供給角度來看,美國多州都存在Zone Code之類的住宅法規,各種限制讓條件差但卻能滿足遮風避雨需求的劣等租屋供給難以存在,使得無家可歸流浪者的狀況愈加嚴重。這部份很多經濟學家都有研究,例如1940年代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Milton Friedman合著的知名論文【Roofs or Ceilings: The Current Housing Problem】就已經指出當時的美國政府法規限制造成住房供給不足,甚至本末倒置,這些名義上為了照顧人民、維護居住品質的法規才是造成出租屋品質越趨低劣的主因。
因此我們可以看到夾殺現象:一方面政府法規減少了住房租屋供給,另一方面政府又要把沒房屋居住的流浪漢判刑入獄或集中營,強迫勞動。
反過來,我們看看美國自己強迫勞動的劣跡,20世紀以前的奴隸制度就不說了。美國南北戰爭結束,名義上雖然廢除奴隸制,但其實內戰後南方各州利用美國憲法第十三修正案的漏洞——該修正案明確允許以「犯罪懲罰」為由施行強制勞役——大規模實施「囚犯租用制度」。地方當局以輕微罪名(如遊蕩、欠債)大量逮捕黑人,再將其以低廉費用「租借」給農場主、礦業公司與鐵路業者,實質上重建了奴隸制的勞動結構。阿拉巴馬、密西西比、佐治亞等州的煤礦與棉花園是最大的使用者。囚犯在幾乎無任何法律保護的情況下從事極度危險的勞動,死亡率極高。雖然聯邦政府於1941年正式禁止聯邦層面的囚犯租用,但部分州直至二戰結束前後才完全廢止。
但即便囚犯租用制度沒有了,但剝削囚犯的強迫勞動制度依然存在:美國人口僅佔世界人口4%左右,但卻擁有全球最高的監禁人口,囚犯人數佔全球總囚犯數的約 20% 至 25%,長年維持在200多萬人。
這些美國囚犯普遍被要求從事低薪甚至無薪勞動,生產商品供政府機構使用(最有名的就是打車牌),或提供維護監獄設施的服務。1990年代的大規模監禁政策(Mass Incarceration)使黑人與拉丁裔男性在囚犯人口中嚴重過度代表,批評者指出這是種族化強迫勞動體系的延伸。部分私營監獄更與企業簽訂合約,讓囚犯在極低工資下從事生產。
更甚者,在美國不只囚犯會被強迫勞動,如果你是原住民或少數民族,光是身分都可能讓你淪為奴隸。十九世紀末至二十世紀中葉,聯邦政府以「文明化」原住民為名,強制將原住民兒童送入寄宿學校,禁止使用母語與傳統文化,並強迫從事農業、家務、工廠等勞動,學校實際上將勞動作為主要「教育」內容。最具代表性的是1879年建立的賓州「卡萊爾印第安工業學校」(Carlisle Indian Industrial School)。這套制度延續至1970年代,美國政府遲至2022年才正式發布調查報告,承認此制度造成大規模兒童死亡與文化滅絕。
二戰期間,富蘭克林・羅斯福(Franklin D. Roosevelt)總統簽署第9066號行政命令,將約12萬名日裔美人強制遷入拘留營,其中約三分之二是美國公民。被拘留者被迫以極低報酬在營地內從事農業、建設等勞動,財產遭沒收或賤賣,經濟損失難以估計。1988年,國會通過《公民自由法》(Civil Liberties Act),向倖存者每人支付2萬美元賠償,並正式道歉。
無論是從歷史還是最新法制與現象發展看,美國不虧是現在強迫勞動的奴隸大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