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法律

川普時代的拿錢換免罪

美國賓州大學(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政治學教授瑪麗.哥特沙克(Marie Gottschalk 專研美國刑罰制度與政治權力),其研究指出川普政府於 2025 年總共撤銷了拜登政府時期未完結的 145 項針對 153 家公司的執法行動。

在上述免於起訴的公司中,有 31 家(包括 Meta、美國銀行、亞馬遜)曾捐款資助川普的就職典禮或正在興建的新白宮舞廳。

當然還有川普2025年10月特赦幣安創辦人趙長鵬,隨後在2026年,幣安協助川普家族World Liberty Financial發行穩定幣,顯示兩者在加密貨幣領域的緊密利益關係。

同樣加密貨幣Ripple在拜登時期遭SEC 求償 19.5 億美元,Ripple 向川普就職典禮捐款 490 萬美元。川普任期的SEC 以 1.25 億美元和解。

Crypto.com在向就職典禮捐款 100 萬美元後,SEC 於 2025 年 3 月終止對其未登記證券銷售的調查,隨後該公司宣布與川普媒體簽署 10 億美元合作案。

Trevor Milton(Nikola 創辦人)因對投資人說謊被定罪,被美國司法部起訴求償 6.6 億美元賠償金。此人向川普競選連任捐款近 200 萬美元後,獲得川普特赦。

Apple Tim Cook 向就職典禮捐款 100 萬美元,川普隨後豁免Apple許多中國製電子產品關稅。

表面看,這些行為似乎違反了聯邦賄賂罪(18 U.S.C. § 201):該法禁止公職人員「收受有價物以換取官方行為」(quid pro quo)。

問題在於:

  • 最高法院 2016 年 McDonnell v. United States 案大幅縮窄了「官方行為」的定義,讓起訴變得極為困難。
此案係維吉尼亞州州長 Bob McDonnell 與其妻收受了一名生技公司執行長 Jonnie Williams 約 17.5 萬美元的好處,包括現金、名牌服飾、勞力士手錶及豪華假期。作為回報,McDonnell 安排 Williams 與州政府官員會面,並協助推動該公司藥品的州立大學研究。

McDonnell 被以聯邦腐敗罪起訴定罪,原審判決認定他的「安排會面」與「推動研究」構成可起訴的「官方行為」(official act)。

最高法院裁決

最高法院九票一致推翻原判,核心爭點在於如何定義「官方行為」。法院認為,「官方行為」必須是針對具體、正式政府事務的決定或行動——例如實際投票、頒布命令、施壓下屬做出具體決定等。

僅僅「安排會面」、「打電話關心」、「出席活動」,不構成可起訴的官方行為。因此就算大喇喇地收受現金,只要表達一點「關心」後讓下屬自己揣摩上意,就不構成貪腐。


  • 2024 年 Trump v. United States 案更進一步裁定,總統行使「核心憲法權力」(如特赦)享有完全的刑事豁免,這讓以賄賂罪起訴現任總統幾乎成為不可能。

其他法律諸如霍布斯法(Hobbs Act, 18 U.S.C. § 1951)或誠實服務欺詐罪(Honest Services Fraud, 18 U.S.C. § 1346)等,都因為難以舉證「對價關係(quid pro quo)」而很難成立。

甚至可以說,台灣有關「公務員圖利罪」的法律認事用法邏輯,在美國當今環境下可能都不成立。

這就是為什麼我看那些歐美編制的「貪污指數」或某些人口稱美國官員較清廉的胡說八道都像是笑話一樣,特別你只要對美國有關政治人物貪污、特權、濫權背後的法律制度有一點了解,就知道「難以被定罪自然帳面上清廉」。

PS. 最新的發展我們看到聯邦地方法院法官裁定美國總統無權,特別是未經國會授權下,不能擅自改建白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