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上比較多急診相關課程,讓我不禁對中國大陸醫療糾紛相關法律感到好奇,花了點時間做初步探查。
無論是法律人或醫療從業人員要特別注意2021年1月1日中國大陸實施民法典是關鍵轉折。
在此時間之前,中國大陸醫療糾紛的民事請求權基礎為【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尤其是第49條規定醫療事故賠償之認定與賠償額計算。
舊法和新法之間影響法律人、請求權人與醫療從業人員最大的是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不同。
說到舉證責任,法律人耳朵肯定豎起,畢竟無論何種法律體系,大原則始終是「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舉證責任分配決定原告、被告的勝敗訴機率。
中國大陸舊法採取一種類似「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推定過失責任,在係爭案件中醫療機構與人員不能證明自身無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情況下,推定有過失責任。尤其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八項明確舉證責任倒置的訴訟程序安排。
這是一種侵權行為法概念中非常高規格的注意義務要求,其結果必然造成醫護人員會在方方面面採取過度醫療、過度檢查、過度保守等自保策略。
民法典實施後,請求權基礎基本上轉為該法第1218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以降。
舉證責任則轉為雙軌制:一般情形恢復到傳統侵權行為法由原告負擔主要舉證責任之原則,但在法律表列的特殊情形則維持倒置原則。例如:被證明醫療行為本身違法、違規;被證明隱匿或拒絕提供係爭病例;被證明偽造、篡改病例…等狀況。
需注意舊法賠償額認定有過於狹隘之嫌,造成因醫療事故死亡的告訴人能拿到的賠償額大概率竟然低於非醫療事故死亡者。
2021年民法典實施後賠償額認定原則上依該法第1179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從法律從業者角度看,2021年才實施的民法典實在太新,法院究竟會怎樣認事用法?其實不無疑問。又我從某些大陸醫療領域訴訟的專業律師文章來看,其實即便在舊法舉證責任倒置的制度下,大陸法院其實往往並沒有真的採取如此偏袒原告的態度,反而在許多魔鬼深藏的細節裡,採取了許多不利原告的安排。
可以確定的是,新法的新的舉證責任分配,綜合再過幾年法律實務上法院的真實安排,必然在活動鏈上回頭影響臨床醫生與醫療機構的證據保存概念與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