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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商業評論

中美貿易戰再回顧–黃豆飼料價格打臉胡阿萍

猶記得偽財經專家胡阿萍去年中還不斷聲稱:「中國沒有美國黃豆會活不下去」呢~

我們看看中國自己境內的「豆一連續期貨價格」變化吧。

2018年4月份中美貿易戰剛剛吹響號角沒多久,中國祭出黃豆關稅,豆一價格來到最高的每手4122RMB,之後一路震盪下跌來到2018/12/17的每手3112RMB,跌幅達24.5%。
這像是黃豆缺貨的樣子嗎?科科。

我們再看差不多時期的美國芝加哥黃豆連續期貨報價:
2018/04/13 — $1054.2
2018/07/16 — $829.5
2018/12/17 — $904.75
(值得一提,2014年5月芝加哥黃豆曾來到$1500以上價位)

重要的侷限條件還有2018年8月後中國發生非洲豬瘟這個理應推升黃豆價格的事件。何解?
目前最新中國撲殺豬隻總量達90萬頭,相較總飼養數量近5億頭來說,比例甚小。但政府強力介入與豬農自我保護意識下,豬飼料需求是上升的(部分豬農放棄餿水轉用飼料)。這點我們可以從豬飼料豆粕報價驗證。(特別說明,下半年飼料價格變化其實可以排除中國年節前的預期豬肉需求影響,因為豬隻屠宰前2個月通常換吃只有玉米豆粉等成分的飼料,因此若此因子有影響,應該也是在12月和隔年1月份價格上)

非洲豬瘟爆發前後安徽省的豬飼料豆粕報價分別是:
2018/07/01 — ¥3168
2018/08/01 — ¥3205
2018/09/01 — ¥3316
2018/10/01 — ¥3417
2018/11/01 — ¥3726
2018/12/01 — ¥3375
2019/01/01 — ¥3115

很明顯8月中爆發疫情後,9月~11月的飼料價格有一定之漲幅(約16%),但很快12月後又開始下跌。從這些價格變化來看,實在看不出胡阿萍去年中宣稱的「中國豬農買不到美國黃豆要完蛋」。


同時從此價格變化,我也大膽推測非洲豬瘟疫情在中國並不如想像中嚴重,甚至已在可控範圍。

新聞:「美中休戰豆農得利?彭博:中國都是黃豆貿易的大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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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法律

論平等

邏輯上而言,人人要做到實質平等,只有把每個人的都降到植物人水平才有可能。

只要「各有所長」這個現象存在,則實質上就不可能「人人平等」。因為每種長才的市場需求性不同,必然帶來金錢與非金錢收入之不同,從而使每個人能掌握與動用的資源也不同。

因此憲法的平等權只能是指「法律程序上的平等」,而不可能是「實質平等」。因為一旦往實質平等方向走,必然帶來尋租空間與整體社會租值消散。

這也是說,那些追求「人人平等」的論調,無非是:1. 論者極為無知,或2. 論者的專長就是靠政治唬爛來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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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美國民事訴訟何時可以要求陪審團?


簡單回答如下:

1. 根據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七案:「In suits at common law, where the value in controversy shall exceed twenty dollars, the right of trial by jury shall be preserved, and no fact tried by a jury, shall be otherwise reexamined in any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han according to the rules of the common law.」
基本上只要訴訟金額超過20美元的法律案件都可以請求陪審團審判。
但問題就出在「法律案件」的定義。

2. 在Common law的領域,司法案件基本上分為:case of law and case of equity。
在過去英國法律時代(特別是英格蘭與威爾斯),case of law是由common law judge來審判,由陪審團來認定事實。
Case of equity則是由chancerycourt 的chancellors作審判,不會有陪審團出現。
就歷史來說,judge比較是獨立在「國王」之外的司法體系。chancellors則是由「國王提供的另一條解決紛爭管道」。chancellors又被稱為「國王的良心守護者(The Keepers of King‘s Conscience)」,傳統上有關信託法領域或土地法相關,都屬於case of equity。

3. 但美國法系雖然已經沒有二種法庭的區別,卻還存在二種案件的不同。這造成案件究竟能否申請陪審團的差異。
法官碰上這塊,都還是要從過去200年的案例法中來判斷手上這個案件是case of law 或case of Equit。

一個簡單的判斷標準:只要請求金錢上的損害賠償,8成都是case of law,都可以申請陪審團。反之,如果是請求跟金錢無關的,大概都屬於equity。

但也有例外啦,例如一樣請求金錢損害賠償,但案件是牽涉到「違反忠誠義務(breach of fiduciary duty)」,依照案例法歷史,還是屬於equity領域,不能申請陪審團。

But!在1990年的Chauffeurs, Teamsters & Helpers, Local No.39 v. Terry這個案子中,涉及的明明是有關工會代表未善盡代表義務這種很像忠誠義務的案件,聯邦最高法院卻認為是case of law,可以請求陪審團審判。

所以其實這一塊沒有100%的標準答案可言。
以上是簡單的英美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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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

Ella and Louis


Ella Fitzgerald和Louis Armstrong兩大Jazz巨匠合作的這張專輯也是超好聽呢~

Ella嗓音真是美,甜絲絲地,歌唱技巧沒話說,不虧是拿了14次葛萊美獎的the first lady of song。

Louis著名的沙啞嗓音仍控制自如,小喇叭也吹得鑊氣十足,在Andrew Jone設計的這對UB5書架喇叭上,金屬光澤熠熠生輝,彷彿剛大火一氣呵成冒著煙的蔥爆牛肉,鐵板獨特的香味直撲鼻而來。

伴奏可也是Jazz大師Oscar Peterson,這種組合太猛了。雖是1956年錄音的作品,依然活靈活現!

專輯中的「Under A Blanket of Blue 」兩人對唱得真好,值得一聽:
https://youtu.be/yze147TmBK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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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與政府見解不同可以叫做「散布不實言論」嗎?

真可笑的法律人,碰上中國議題,連「言論自由標準都可以變更」。

如果人民對政府發佈之消息提出合理質疑的自由都沒有,還談什麼言論自由?

特別這個小英政府對中國非洲豬瘟議題各種睜眼說瞎話的壞記錄罄竹難書!明明2018年8月聯合國已經收到也公開中國非洲豬瘟疫情,此間台灣政府還能瞎扯中國隱匿疫情。

顯然「散布不實疫情言論」者是堂堂台灣政府吧?

與此同時,若人民舉出事實反駁政府消息,卻只因看法與政府不同而被套上「散布不實疫情言論」處罰,這種民主國家還真是比獨裁專制國家好不到哪去。

而如果法律人的法律見解出發點是依據政治偏見而非事實,這類法匠也難怪在卡管案上可以噁心地扭曲解釋大學法。

文章連結:【非洲豬瘟】散布不實疫情言論 小心被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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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蔡英文退稅與馬英九消費券的經濟效果都一樣:無效

我們多次談過Milton Friedman的「恆久收入假設」 — 短期少量的收入增減無法改變人們的消費行為,必須真正改變恆久收入預期,才會改變消費行為。

這解釋了一般人不會因為撿到1千元就大幅改變消費行為;但若中了幾億元樂透消費行為就會改變。

同樣地,我認識一位身價幾十億的朋友,中了台灣樂透頭獎一億多,消費行為果然沒啥改變。朋友自稱「金額太少,沒啥感覺。」

再進一步看,一位身價幾十億的富豪相對只有幾十萬資金的股票族,何者更可能因為短期股價波動改變消費行為嗎?顯然是後者。但若跌幅夠大,幾十億身價損失5成甚至9成以上,則消費行為必然改變。

當年馬英九要發消費券,我依此理論預言對景氣改善一點效果也不會有。同理,蔡英文若退回聲稱的「超收500億稅款」對台灣景氣會不會改善?不會,完全無效。

當然,前文提到的公平性問題:台灣單身者免所得稅收入額度約在年收入40萬元左右,這表示月薪3萬以下者幾乎都免繳所得稅。

但蔡英文規劃的退稅對象卻是這些免繳稅者…這種挖東牆補西牆式的退稅,到底能賺到多少選票?很值得觀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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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自由時報可能又在搞假新聞了

最近綠吱覺青在傳的「中國翻牆比吸毒罰得重」新聞,我個人認為疑點甚多。

1. 自由時報乃至於多數分享「廣東公安執法信息公開平台」截圖聲稱朱某某被罰人民幣一千元,然而怎麼搜尋所指向的「執法信息公開平台」其網址竟然是.com結尾,而非中國政府使用的.gov.cn結尾。(見圖)


此網站查詢到的資料是否可靠?不無有疑。

根據網友提醒,查詢該網址之ICP備案號指向一家搞網路劇的「东莞市全天候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所有,因此我認為該網站之執法信息真實性有待確認。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2月1日发布并施行,1997年5月20日修正)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這部法律1997年是最後一次修正,因此一直以來第六條與第十四條的處罰始終存在。
該f行政處罰決定書僅罰一千元,顯然與15000元上限相較來看並非特高的罰金。

再看看臉書與Twitter上一堆中國人正在使用,尤其先前的Tumblr掃黃下成千上萬中國色情內容分享者轉戰Twitter看來,要說中國怎樣雷厲風行地管控言論自由?恐怕謠傳的比真實誇張吧。

3. 中國吸毒刑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較起來,中華民國刑法第262條:「吸食鴉片或施打嗎啡或使用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 10 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1 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從法律規定來看,看不出來中國哪裡輕放吸毒者了?
論者聲稱在那個怪怪的「執法信息公開平台」上查到吸毒僅僅挨罰500元人民幣,這點也十分不合理。因為吸毒在中國明明有刑事罪責,怎可能行政罰了事?

要知道,藝人余天親弟弟在中國走私毒品被查獲可是被判處槍斃耶!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061202/3076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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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a. 論者截圖的網站怪怪的,.com結尾而非.gov.cn結尾,資訊是否可信我懷疑。
b. 中國禁止VPN相關法律是1996年制訂,1997年最後一次修法。並非新鮮玩意兒或新法規。
c. 中國對吸毒的刑事處罰並不輕,而對使用VPN就我所知僅有行政罰。據此聲稱後者罰得比前者重,恐怕昧於事實吧?

PS 感謝美麗的律師學妹提醒,依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毒品量很少的情況下,的確可能出現「僅有行政罰」的狀況。再次感謝系花學妹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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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 商業評論

中國的氫能源

1. 中國一年風電或太陽能發電因無法併入電網而浪費掉的高達150 GW。若以此進行電解水取得氫氣,雖然效率不高,但不無是一種能量轉換儲存的方式。
預估因此產出的氫氣足夠一千八百萬輛燃料電池汽車使用。


2. 中國目前已是世界上燃料電池消費最大國,也即將是生產最大國。燃料電池主要用在汽車、公車。
前述的氫氣來源,將可能是傳統瓦斯分解取氫以外的第二種。

3. 相較於鋰電池,燃料電池的原材料上中國自產比率相對高得多,這也是中國政府傾向發展燃料電池的一個考量。

4. 僅2018年,中國中央與地方政府共補助燃料電池項目達$124億美元。

從經濟分析來看,這種政府帶頭的補助發生資源錯置、擠壓民間研發投資、創造公務員尋租…等等弊病絕對存在。
第一點提及「150GW綠能發電因無法併入電網而浪費」就已經是一個證據了。
中國經濟起飛是靠解除人民的經濟錮禁,而非官員的高瞻遠矚。然而在大政府誘因下,這類舉措肯定是避免不了,而因此而生的企業實質上幾乎無長期投資價值。

FT: Hydrogen power: China backs fuel cell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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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 經濟分析

關於中國非洲豬瘟的幾個數字

全球愛滋病(AIDS)患者約37M人,佔全球總人口約0.49%。

台灣愛滋病感染經通報者佔總人口0.137%。(根據衛福部疾病管制署資料)

你會認為AIDS已經失控?隨時就要傳染到你身上?

中國有5億頭豬,目前發現並已經撲殺的約60萬頭。撲殺數量佔總數0.12%。

而從目前中國肉豬內三元與外三元報價並無明顯異常波動,雞苗價格雖有漲但仍非恐慌性買入。正常經濟邏輯來看都看不出現階段有何失控之處。

有鑑於閱讀障礙者很多,我特別強調:我從沒說中國「可以控制豬瘟」,我的文章重點在於「從客觀數字(尤其是豬肉市價變化)來看中國目前豬瘟稱不上『失控』二字。」

而綠吱覺青與其關心中國數字是否屬實,更應該關心台灣政府對於「餿水養殖」的放任心態吧~當然,我是假設你們這些綠吱覺青「真的關心」台灣養豬業啦。


PS 根據台灣政府資料,台灣機場、港口等海關到12月20日時共沒收旅客攜帶中國製肉品625件、已驗602件,驗出7件。還真是嚇死人的高驗出比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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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LV的商標訴訟


商標訴訟一個重點在於:消費者有沒有致生混淆的可能?


恰好看到這件熱騰騰的聯邦加州地院案子(2018/12/28提交)。

原告MGA是一家玩具設計公司,該公司的一款玩具盒子(見左圖)被名牌包包商Louis Vuitton盯上,LV警告MGA的客戶,聲稱此玩具包包侵害LV的商標權(見右圖)。
於是MGA到法院打一個確認之訴(declaratory judgment),確認自家商品並無侵權之情況。

原告MGA不但主張「任何正常人都不會搞錯混淆二者」,還強調此玩具包包零售價$59.99美元,而LV根本沒有任何包包商品是落在此價格帶。二者客戶群壓根就不重複,也不可能有什麼貴婦名媛拿這個玩具包來混充LV包。

看得出來MGA對收到LV警告信相當不爽,而看到比較圖,我不但能理解MGA的不爽,也深深覺得LV的法務律師們太有想像力了 XD

此案特別要求「陪審團審判」,真想看看陪審員們的表情。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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