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說幾個法律重點:
一、美國憲法開宗明義第一條(Article I, Section 8, Clause 1)就規定:明確規定:
“The Congress shall have Power To lay and collect Taxes, Duties, Imposts and Excises…”
「國會有權課徵稅捐、關稅與消費稅。」
- 徵稅、調整關稅稅率屬於國會的專屬立法權(exclusive legislative power)。
- 總統或行政部門理論上只能在國會明確授權的範圍內執行調整。
因此,若總統僅依據行政命令或模糊授權(例如《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 IEEPA》)去改變稅率或對外貿易結構,就純粹法律字面意義來說,是直接構成「違憲」,是一種「對立法權的侵害」(unconstitutional delegation or usurpation of legislative power)。
雖然歷史上的確也存在國會授權行政權(即美國總統)部分關稅決定權,如《貿易擴展法》(Trade Expansion Act, §232)允許總統基於「國家安全」對進口商品徵稅;《貿易法》(Trade Act of 1974, §301)允許對外報復性關稅。
最直接明確的兩個判例:1892年的Field v. Clark — 國會通過《McKinley Tariff Act》,授權總統若發現他國對美國出口商品徵不公平關稅,可自行調高報復性關稅。最高法院判決:國會可授權總統在特定條件下執行立法意圖,不構成違憲。
1928年J.W. Hampton, Jr. & Co. v. United States 一案:《Tariff Act of 1922》,國會允許總統依據關稅委員會建議調整稅率不超過 50%。最高法院判決:國會可授權行政機關「在明確原則下」決定具體稅率(“Congress may not delegate its power to make a law, but it can make a law which delegates power to determine some fact or state of things…”)。
但川普這次對全世界課關稅援引的 《IEEPA》(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 本身主要是讓總統基於緊急狀況凍結外國資產、禁止特定交易;卻並未有授予總統調整關稅稅率的明確條款。
這很明顯違反聯邦最高法院1825年判例Wayman v. Southard 中訂下的「非授權原則」(non-delegation doctrine) — “Congress may not transfer to another branch powers which are strictly and exclusively legislative."
亦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態度是:除非國會明確授權,行政機關不得以模糊條文主張如此重大權限。尤其憲法本就明定課稅權是國會特有保留權力(exclusive legislative power)。
對川普政府最不利的判決先例就有1935年的Panama Refining Co. v. Ryan — 《國家工業復興法》(NIRA),該法授權總統限制石油輸出。但當時最高法院認為國會未提供明確原則,授權過於籠統模糊,違憲!這等於是畫下一條線,即便國會授權,總統也只能在明確文字的範疇內行事,不能擴張解釋。當國會授權文字不明確時,則甚至可能構成違憲授權,授權無效。
此原則在2022年的判決West Virginia v. EPA 又再被最高法院確認。
這兩個判決也應該會是打擊川普政府關稅的最強先例。
但川普也不是完全沒有說詞,其主要論點可能有二:
a. 外交/國家安全例外 — 聯邦最高法院長期認為外交是美國總統的特有保留權力,因此對外課徵關稅能不能被說成是這個權力的部分?或許有爭吵空間。
但我個人意見是這個主張純粹胡扯,因為無論是經濟學理論或實證研究均指出,關稅大部分是由美國進口商和消費者承擔。所謂的「對外國課徵關稅」其實是個錯誤的說法,真實負擔稅務是美國民眾,這恰恰屬於國會權力。
b. 國會默許 — 有很少數法律人指出美國國會從未立法禁止美國總統在貿易領域的行為(甚至在 2018 年後仍未修法禁止),是某種「默示授權」。當然這是詭辯了。
最後,如果川普政府敗訴,會有什麼結果?
一者,雖然敗訴可能性很高,但我不認為最高法院會直接判決已收關稅要退還,這恐怕會引發美國政府財務風險。很可能會設一個期限,某年某月某日後不得再收,已經收的….就算了。
二者,川普政府還有其他法律依據可以繼續加徵關稅,例如前述的301條款。但此類條款需要啟動一定觀察蒐證和答辯程序,才能形成最後的加稅決策。這個時程快則半年,慢則數年。
這顯然與獨裁的川普單憑個人喜好率意加稅不符(如川普不喜歡加拿大的廣告,立刻發文對加拿大提高稅率10%)。
這邊題外話說一句,朗文字典對獨裁(dictator)的定義:”a ruler who has complete power over a country, especially one whose power has been gained byforce” 或 牛津字典的定義“a person who behaves as if they have complete power over other people, and tells them what to do”或美國專業法律辭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對”dictatorship”的定義”A country that is ruled by one person who has complete power ”,在在顯示川普是個獨裁總統。
以上是簡單對聯邦最高法院審理川普政府關稅按的法律科普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