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7的WSJ社論有一短文:「Google Escapes the Feds」。
該文談到歷經18個月的調查,Federal Trade Commission就Google涉及可能違反反托拉斯法一案,裁定不起訴處分。
上個月我在「略談旺中投資蘋果日報案」一文中說過:
壟斷不是看市占率。
台灣的公平交易法錯得離譜,這我以前為文說過許多次了。壟斷性絕對不是看市占率;事實上市占率也是個大有問題的數字,因為真正研究過反托拉斯訴訟的就知道,光是要定義市場(define the extent of the market)雙方律師就可以吵上一年。
我在美國就讀法律碩士時,我的antitrust law 教授正好奉命到白宮提供有關Google案的意見。值時我正撰寫antitrust laws的論文,常至老師辦公室私下研討。曾與老師討論「Google究竟在哪個市場?」假若說市場是search engine,則google超過8成「使用率」;但google實質收入來自於廣告,把google看成廣告公司,則其市占率根本不到1%,無足輕重。更大的問題是:search engine的確是個市場(如Bloomberg與Thomas Reuters均是提供專業領域search engine服務的),但google收入並非靠出租搜尋服務,嚴格說起來,他在這個市場根本沒有營收可言。
市占率根本是個不可靠的數字,也是行不通的概念。台灣公平交易法竟然以此為判斷標準,立法者與執行者之愚蠢可見一斑。
壟斷也不是看壟斷力。
美國antitrust laws有謂monopoly power,以判斷被告是否構成壟斷地位。但什麼是monopoly power?多數判決語焉不詳,幾乎都是主觀且無根據的臆測與武斷居多,也不可取。
經濟學上最可取的壟斷定義,是說一個供應者面對向右下傾斜的需求曲線,得以覓價(price searching)。然這樣定義,世上人人都是壟斷者,都享有或多或少壟斷利益了!事實上也是如此,真實世界真正存在的受價市場(price taking)屈指可數,微乎其微,多半集中在少數的農產品期貨。
同時,經濟學來看,多數時候壟斷對社會整體利益遠大過損害,根本不值擔憂。所有的商業行為背後都是為了爭取壟斷利益。例如公司剛破產的M. Poter的競爭論,無論是成本優勢或差異化,都是在追求右下傾斜得以覓價的需求曲線,都是追求壟斷。
壟斷唯一害處大過好處,就是人為的建造市場進入障礙,特別是透過政府暴力為之的,如證照制度、執照制度等。
WSJ該社論明白指出,法律上要論證Google違法,必須證明:“the FTC would have to show there was a definable market for free search results and that Google is a sort of public utility that owes traffic to other websites."
但是如我前文中說過,要定義free search engine market是很困難的。因為的確存在收費的search engine 服務,在google透過廣告間接收費的商業模式下,你很難去繼續沿用錯誤的「市占率」理論,來說Google市占率過高從而可以提高售價或者讓消費者無其他選項可選,從而對消費者產生不利。你要說Google提高售價?使用Google搜索根本免費,而AdWords是靠競標,非Google人為定價;你要說消費者無其他選擇?世上search engine只你打上網址都能自由使用,甚至你還可以google別家search engines來用。因此FTC的委員J. Thomas Rosch也指出"Google does not have monopoly or near-monopoly power in any conceivable relevant market to the challenged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