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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筆 法律

李明哲與孫安佐

每一個說嘴李明哲案的人,都忽略了:

中國是以李明哲違反中國刑法第105條第二項: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經過公開審判,且全程微信直播的方式,由檢方提出證據並李明哲認罪放棄上訴而判刑定讞。


除非你有證據證明中國檢方所提之證據造假、無證據能力或無證明力,亦或是中國法官適用法條有誤。

否則不管你怎麼扯:「李明哲只是在中國宣傳自由民主,這是政治冤獄…云云」,都只是個人偏見,於他也毫無幫助。

不管你多不滿這條法律,中國早已明文規定,就像全球有70個國家把同性戀列為犯罪,不管你多支持此類人士,這些人跑去這些國家搞gay被抓被判刑都屬正常。

順道一提,孫安佐也不過是買了槍(雖然學生簽證無買槍資格,但一般公民持有槍械在美國可是憲法保障之權利。),也不過是死小孩私底下跟同學嘴砲:「要拿槍射學校」,就被美國司法機關大陣仗伺候,2018年3月就被收押,嗣後孫安佐在2018年6月4日向賓州德拉瓦郡中級民刑法院認罪恐怖威脅罪,被法官判處4至23個月有期徒刑,並交付美國移民暨海關執法局(ICE)假釋。之後,聯邦機關隨即增加指控孫安佐以非移民簽證在美國非法持有彈藥,最高刑期甚至達十年。8月28日,孫安佐在賓州東區聯邦地區法院認罪並放棄上訴權利;11月19日,賓州東區聯邦地區法院法官當庭宣布孫安佐以羈押折抵刑期後已刑滿可獲釋,但必須強制遣返出境,並終身不得入境美國。

平心而論,孫安佐這個小屁孩真能一個人造成多大的恐怖攻擊傷害?這點相信人言言殊,猶如李明哲究竟能造成多大的顛覆國家政權。

甚至,孫安佐認罪是不是也是「被認罪」?見識過美國檢察官怎樣威脅利誘認罪協商的人,多認為同樣有討論空間。

太陽花、六四、卡管案乃至於近日的香港逃犯條例,覺青一次次就是示範台灣價值滿滿的雙重標準雙重標準又昧於事實:毫無證據就咬定李明哲是冤獄;孫安佐確實犯罪。

PS 根據世界經濟論壇的2017~2018司法指標,香港的司法獨立性是亞洲第1, 全球排名第13, 台灣是亞洲第11, 世界第48, 中國大陸的司法是亞洲第10, 全球排名第46。

台灣排名在中國後面,那些要扯「中國沒法治」的麻煩先解釋這個排名吧。

(雖然我認為這種排名有方法學上的問題,以後有機會長文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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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筆

所以中國應該學美國囉?

如果有人策劃指揮在上海某大樓爆炸攻擊,造成2千多人死亡。

中國政府發現主謀躲藏在美國,該主謀也透過臉書等社交平台大方承認自己謀劃且成功殺死幾千個罪有應得的中國人。

美國堅持西方民主價值,「依據無罪推定原則拒絕交出嫌犯」。中國從而直接派出精銳部隊狙擊殺死該嫌犯,而非透過國際刑事組織與法律程序引渡回國審判,過分嗎?

這恰恰正是美國在911恐怖攻擊後所幹的好事。

當年美軍即年帶領北約國家向阿富汗發動戰爭,理由為「塔利班按無罪推定原則拒絕提交嫌疑人士奧薩瑪·賓拉登」。戰爭導致超過7萬人死亡。但這7萬人中多數與911恐怖攻擊根本無關。

美軍兩年後又帶領北約國家向伊拉克發動戰爭,理由為「擁有生化武器」。嗣後證實根本子虛烏有,而美國甚至可能在根本知道理由不存在的前提下,堅持出兵。連時任美國Fed主席Alan Greenspan都在其自傳中承認美國出兵就是為了石油。

美國政府在事件發生後還秘密拘留、逮捕、盤問至少1200人,大多數是非美國公民的阿拉伯或穆斯林男子。美國司法部也查問5000名來自中東的男子。政府後來承認,當中只有10到15人與蓋達組織有關,但是無人牽涉九一一事件。

2011年5月2日,美國總統歐巴馬發表聲明,指賓·拉登在巴基斯坦阿伯塔巴德的一座豪宅裏被美國海軍海豹部隊第六分隊突襲擊斃,屍體丟入北阿拉伯海。

未經過任何法律起訴審判程序、未經過國際司法互助引渡系統,直接派軍隊至它國槍殺嫌疑犯。

如果中國跟美國一樣壞,哪還需要修訂香港逃犯條例呢?呵呵。

我們現在就是有香港人在台灣殺了自己女友,逃回香港後法律因漏洞而無能追訴;更甭提有人在大陸犯罪後逃到香港,同樣無力追訴。

而有一群覺青毫無根據地假設中國很壞,會利用引渡條款隨意抓人而抗議絕修法。所以這些覺青希望中國學美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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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香港反送中條例遊行的影響力?

週末香港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遊行後,港幣對美元其實不跌反升。
但我認為看這個數字會有一點失真,因為香港聯繫匯率下美元對港幣始終盯著7.8 : 1這個數字,而在其套利機制下,本來對美元漲跌幅就會有限。

如果我們看香港政府自己編制的「港匯指數」(以2012年1月為基數100,以15種香港主要交易貨幣為籃子),6/12為105.4、6/11為105.3、6/10為105.4、6/8為105.3、6/6為105.3、6/5為105.2。

從該指數實在看不出港幣匯率有因此事件而受影響。甚至不跌還微漲。

以恆生指數來看,也無重大變化。


看來「百萬上街反送中」的影響力是誇大不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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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為何我一貫反對集會遊行與學運?

從經濟學成本角度來看,任何集會遊行抗議乃至於學運都避免不了 — 過度簡化問題與答案!因為溝通成本過高,任何群眾運動最後要強調的問題與答案都必須高度簡化。學習實證經濟學越久就越知道考察關鍵侷限條件之不易、建立可被驗證/被證否的理論之困難。如此簡化往往代表抗議者不但沒搞清楚問題何在與本質,更別期待問道於盲般地碰巧給出正確答案。

更多時候被抗議的社會問題(無論是環保、法治、資源分配…等等),都「暗暗假設此問題確實是問題而政府有能力解決」。

姑且不提「被聲稱是問題的根本不是問題」這令人尷尬的現象(如太陽花宣稱服貿通過會傷害台灣經濟,但事實恰恰相反)。

更常發生的是:政府根本沒有能力解決此問題;又或者政府就是問題本身。(例如「非核家園」根本是不切實際的目標,但台灣綠能政策最大的問題根源就是民進黨政府本身)

法律系教育常聲稱「集會遊行是一種重要溝通手段」是毫無經濟邏輯的放屁理論。

如果我們考量政治侷限條件在內,很悲哀的是多數集會遊行之所以存在純粹只是因為敵對政客欲奪權或加入尋租,這些人壓根不想要解決問題。甚至問題要真被解決,這些人收入就沒了,因此這群人會拐著彎佔盡一切政府資源卻始終拒絕解決問題。

而被欺騙、被引誘或被動員參與集會遊行的學生或社會人士只是某些政客利用的棋子。你們關心的問題不但不會被解決,你們在乎的方案或正義也很快就被犧牲。在我看來,這些人真是太傻太天真,一切犧牲都非常不值得。

多數集會遊行均付出極高社會成本 — 這包含集會遊行本身的破壞(如法國黃背心運動光財產損失就達$60億台幣以上,尚且不論對經濟生產力的破壞)、整體制度費用的提高以及純粹尋租下產生的財富移轉毫無生產力可言 — 但什麼也沒換得。純粹破壞,毫無收益。

如同過去我一再強調:經濟發展與整體社會財富增長本身帶來的人權條件改善,遠遠高過政客學者欺騙人民的「人權鬥士」或集會遊行貢獻。因此我實在找不出任何理由去支持或理解集會遊行的價值。因為這只是純粹破壞,毫無建設。其侷限條件也註定其無從有所建設。

列舉幾個例子:

  1. 六四學運
    當年六四的背景極為複雜,開放初期的官商勾結倒買倒賣嚴重、中共黨政特權嚴重…等等問題,從產權經濟學角度來看其實都是「私有產權制度未完全建立下,為避免租值完全消散而出現的階級排列等高交易費用的制度安排」。光是釐清問題就如此困難,即便放到今日,我都不認為多數二、三十歲青年可以理解。

    這也是說,六四學運者不但沒搞清楚問題根源,提出的解答「自由民主」更是不靠譜。

    同樣以產權經濟學來看,沒有明確私有產權制度的民主制度會比沒有民主更糟糕。這點同樣我也不希冀當今多數青年有能力理解。回顧中國鄧小平的改革開放歷史,當年中共政權實質上已經承認共產制度的失敗並嘗試以「各地試點」的方式引入私有產權制度(請見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R. Coase的『How China Became Capitalist』一書)。換言之,中國當年已然走在正確的制度轉換道路上,學生的訴求不但問題認識錯誤、解決方案錯誤,更讓整個中國改革可能被延宕10年左右。
  2. 服貿太陽花
    當年我就寫過多篇文章批判太陽花學運是阻礙國家進步、減損整體人民財富的少數政客奪權尋租行為。某些經濟學教授甚至可以違背專業地聲稱「開放貿易有害台灣」,就是扭曲事實與學理的噁心作為。這群人後來在卡管案的表現更是現代版指鹿為馬地歪解大學法。
    懶得多說,請直接參考我2014年的文章「談談最近的服貿與學運」(https://tinyurl.com/y2fog5et)
  3. 香港「逃犯條例修訂草案事件」
     

一堆跟著起舞的綠吱或香港的政客如周庭聲稱:

「「逃犯條例」是香港返還後最危險的法案,這項條例一旦修法通過,不只是香港人,連住在香港或訪港的外籍人士,都有可能因為觸怒中國被送到中國受審。」

如果不是根本沒看過草案內文在胡扯,就根本是別有居心地扭曲事實。

該修訂草案表列的罪行文末記載,所列出之罪行哪個跟「觸怒中國」或「政治言論犯罪」有關?

假若香港政府真的因此而不敢修訂有問題的法律,則未來香港人來台灣或某些地區國家觸犯上述犯罪,只要跑回香港就沒事啦。

當國際指責為何香港不提供司法協助時,香港政府只能回:「因為本港市民愚蠢到連法案表列罪行都看不懂地拒絕修法。」哈!

所以台灣綠吱覺青認為放任這個法律漏洞存在一點關係都沒有。

最噁心的是台灣某些律師或法律系教授也可以沒看過法案內容就跟著造謠。台灣價值都滿出來了吧~

覺青綠吱只會反覆邏輯自我矛盾地假設:中國無法無天,勢必利用此法對付異己。事實讓若中國真如其所描述一般,那根本不需要浪費時間修訂此法,因為如其所描述般的隨意抓人哪需要法律依據?

結論:

再強調一次,所有的集會遊行因為訊息費用的侷限,必然要「簡化甚至扭曲事實與解決方案」。這就是為什麼我一貫反對任何多數的遊行抗議舉措。若再考量政治侷限條件,則各種政客、利益團體的操弄下,參與者不過是某些人尋租的工具。

真想改變世界,好好參與生產活動做好分內工作,貢獻遠高於歷史上99.9%的政客。

=====================================

PS. 香港「逃犯條例修訂草案表列罪行」:

1. 謀殺或誤殺(包括刑事疏忽導致死亡);構成罪行的殺人;意圖謀殺而襲擊。

2. 協助、敎唆、慫使或促致他人自殺。

3. 惡意傷人;殘害他人;使人受到嚴重或實際身體傷害;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威脅殺人;不論是以武器、危險物或其他方式蓄意或罔顧後果地危及生命;與不法傷害或損害有關的罪行。

4. 性罪行(包括強姦);性侵犯;猥褻侵犯;對兒童作出不法的性方面的作為;法定的性罪行

5. 對兒童、有精神缺陷或不省人事的人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6. 綁架;拐帶;非法禁錮;非法關禁;買賣或販運奴隸或其他人;劫持人質。

7. 刑事恐嚇。

8. 與危險藥物(包括麻醉藥、精神病科藥品,以及在非法製造麻醉藥及精神病科藥物時所用的先質及必需的化學品)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與販毒得益有關的罪行。

9.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或金錢利益;盜竊;搶劫;入屋犯法(包括破啟及進入);盜用公款;勒索;敲詐;非法處理或收受財產;偽造帳目;與涉及欺詐的財產或財務事宜有關的任何其他罪行;與非法剝奪財產有關的法律所訂的任何罪行。

10. 破產法或破產淸盤法所訂的罪行。

11. 與公司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包括由高級人員、董事及發起人所犯的罪行)。

12. 與證券及期貨交易有關的罪行。

13. 與偽製有關的罪行;與偽造或使用偽造物件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4. 與保護智慧財產權、版權、專利權或商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5. 與賄賂、貪污、秘密佣金及違反信託義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6. 偽證及唆使他人作偽證。

17. 與妨礙或阻礙司法公正有關的罪行。

18. 縱火;刑事損壞或損害(包括與電腦數據有關的損害)。

19. 與火器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0. 與爆炸品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1. 與環境污染或保障公眾衛生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2. 叛變或於海上的船隻上所犯的任何叛變性的作為。

23. 牽涉船舶或飛機的海盜行為。

24. 非法扣押或控制飛機或其他運輸工具。

25. 危害種族或直接和公開煽惑他人進行危害種族。

26. 方便或容許任何人從羈押中逃走。

27. 與控制任何種類貨物的進出口或國際性資金移轉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8. 走私;與違禁品(包括歷史及考古文物)的進出口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9. 關乎出入境事宜的罪行(包括以欺詐方式取得或使用護照或簽證)。

30. 為了經濟收益而安排或方便任何人非法進入某司法管轄區。

31. 與賭博或獎券活動有關的罪行。

32. 與非法終止懷孕有關的罪行。

33. 拐帶、遺棄、扔棄或非法羈留兒童;涉及利用兒童的任何其他罪行。

34. 與賣淫及供賣淫用的處所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35. 涉及非法使用電腦的罪行。

36. 與財政事宜、課稅或關稅有關的罪行。

37. 與從羈押中非法逃走有關的罪行;監獄叛亂。

38. 重婚。

39. 與婦女及女童有關的罪行。

40. 與虛假或有誤導成分的商品說明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41. 與管有或淸洗從觸犯本附表所述任何罪行所獲的得益有關的罪行。

42. 阻止逮捕或檢控曾犯或相信曾犯本附表所述罪行的人。

43. 任何人可因其而根據多邊國際公約被移交的罪行;由國際組織的決定所訂定的罪行。

44. 串謀犯欺詐罪或串謀詐騙。

45. 串謀犯或以任何種類的組織犯本附表所述的任何罪行。

46. 協助、敎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或(作為犯本附表所述罪行的事實之前或之後的從犯)煽惑他人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或企圖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

其中依據修訂草案第3A條(6)規定排除列表中某些罪行:「 在第 (5) 款中——指明的附表1罪行(specified Schedule 1 offence)指屬附表1指明的任何類別的罪行,但以下罪行除外——(a) 該附表第 10、11、12、14、21、27、35、36或 40 項所描述的罪行;或(b) 該附表第 41、42、45 或 46 項所描述的罪行 ( 僅限於該項關乎 (a) 段所述的罪行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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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晚舟過境加拿大被美國透過引渡條款逮捕,罪名聲稱孟晚舟金融協助美國討厭的伊朗(孟晚舟並非美國公民)、竊取T-mobile的手機檢測機器人機密(可是該機器人介紹影片明明打著Epson的商標)– 覺青:「伸張正義!」

香港籍男子陳同佳在台灣殺害同行香港籍潘姓女友,造成一屍兩命,事後棄屍、帶走女方財物逃回香港。香港政府希望修法可讓此殺人嫌疑犯受到合理法律追訴 –覺青:「香港自由人權已死!抗議啊!」

看覺青自我打臉真是好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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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香港逃犯條例哪裡危險?

一堆跟著起舞的綠吱或香港的政客如周庭聲稱:

「「逃犯條例」是香港返還後最危險的法案,這項條例一旦修法通過,不只是香港人,連住在香港或訪港的外籍人士,都有可能因為觸怒中國被送到中國受審。」

如果不是根本沒看過草案內文在胡扯,就根本是別有居心地扭曲事實。

該修訂草案表列的罪行如下:

1. 謀殺或誤殺(包括刑事疏忽導致死亡);構成罪行的殺人;意圖謀殺而襲擊。
2. 協助、敎唆、慫使或促致他人自殺。
3. 惡意傷人;殘害他人;使人受到嚴重或實際身體傷害;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威脅殺人;不論是以武器、危險物或其他方式蓄意或罔顧後果地危及生命;與不法傷害或損害有關的罪行。
4. 性罪行(包括強姦);性侵犯;猥褻侵犯;對兒童作出不法的性方面的作為;法定的性罪行
5. 對兒童、有精神缺陷或不省人事的人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6. 綁架;拐帶;非法禁錮;非法關禁;買賣或販運奴隸或其他人;劫持人質。
7. 刑事恐嚇。
8. 與危險藥物(包括麻醉藥、精神病科藥品,以及在非法製造麻醉藥及精神病科藥物時所用的先質及必需的化學品)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與販毒得益有關的罪行。
9.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或金錢利益;盜竊;搶劫;入屋犯法(包括破啟及進入);盜用公款;勒索;敲詐;非法處理或收受財產;偽造帳目;與涉及欺詐的財產或財務事宜有關的任何其他罪行;與非法剝奪財產有關的法律所訂的任何罪行。
10. 破產法或破產淸盤法所訂的罪行。
11. 與公司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包括由高級人員、董事及發起人所犯的罪行)。
12. 與證券及期貨交易有關的罪行。
13. 與偽製有關的罪行;與偽造或使用偽造物件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4. 與保護智慧財產權、版權、專利權或商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5. 與賄賂、貪污、秘密佣金及違反信託義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6. 偽證及唆使他人作偽證。
17. 與妨礙或阻礙司法公正有關的罪行。
18. 縱火;刑事損壞或損害(包括與電腦數據有關的損害)。
19. 與火器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0. 與爆炸品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1. 與環境污染或保障公眾衛生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2. 叛變或於海上的船隻上所犯的任何叛變性的作為。
23. 牽涉船舶或飛機的海盜行為。
24. 非法扣押或控制飛機或其他運輸工具。
25. 危害種族或直接和公開煽惑他人進行危害種族。
26. 方便或容許任何人從羈押中逃走。
27. 與控制任何種類貨物的進出口或國際性資金移轉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8. 走私;與違禁品(包括歷史及考古文物)的進出口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9. 關乎出入境事宜的罪行(包括以欺詐方式取得或使用護照或簽證)。
30. 為了經濟收益而安排或方便任何人非法進入某司法管轄區。
31. 與賭博或獎券活動有關的罪行。
32. 與非法終止懷孕有關的罪行。
33. 拐帶、遺棄、扔棄或非法羈留兒童;涉及利用兒童的任何其他罪行。
34. 與賣淫及供賣淫用的處所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35. 涉及非法使用電腦的罪行。
36. 與財政事宜、課稅或關稅有關的罪行。
37. 與從羈押中非法逃走有關的罪行;監獄叛亂。
38. 重婚。
39. 與婦女及女童有關的罪行。
40. 與虛假或有誤導成分的商品說明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41. 與管有或淸洗從觸犯本附表所述任何罪行所獲的得益有關的罪行。
42. 阻止逮捕或檢控曾犯或相信曾犯本附表所述罪行的人。
43. 任何人可因其而根據多邊國際公約被移交的罪行;由國際組織的決定所訂定的罪行。
44. 串謀犯欺詐罪或串謀詐騙。
45. 串謀犯或以任何種類的組織犯本附表所述的任何罪行。
46. 協助、敎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或(作為犯本附表所述罪行的事實之前或之後的從犯)煽惑他人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或企圖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

其中依據修訂草案第3A條(6)規定排除列表中某些罪行:「 在第 (5) 款中——指明的附表1罪行(specified Schedule 1 offence)指屬附表1指明的任何類別的罪行,但以下罪行除外——(a) 該附表第 10、11、12、14、21、27、35、36或 40 項所描述的罪行;或(b) 該附表第 41、42、45 或 46 項所描述的罪行 ( 僅限於該項關乎 (a) 段所述的罪行時 )。」

====================================

試問上述罪行哪個跟「觸怒中國」或「政治言論犯罪」有關?

假若香港政府真的因此而不敢修訂有問題的法律,則未來香港人來台灣或某些地區國家觸犯上述犯罪,只要跑回香港就沒事啦。

當國際指責為何香港不提供司法協助時,香港政府只能回:「因為本港市民愚蠢到連法案表列罪行都看不懂地拒絕修法。」哈!

最噁心的是台灣某些律師或法律系教授也可以沒看過法案內容就跟著造謠。台灣價值都滿出來了吧~

順便附上香港政府6/9的回應:

Quote:
“政府發言人強調下列數點:

•《條例草案》是因應在台灣發生的一宗謀殺香港人的殺人案而提出的,事件凸顯現時在處理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和移交逃犯制度方面的缺陷。如果不盡快處理這些缺陷,香港將繼續成為罪犯的匿藏之地,令香港市民的安全受到威脅,亦漠視我們在打擊跨境和跨國犯罪方面的國際責任。

•《條例草案》只涵蓋可判處七年或以上監禁的最嚴重罪行(即通常在香港高等法院審理的案件),而在處理移交請求前,這些罪行必須同時是香港和提出請求的司法管轄區法例內訂明的罪行。

• 這些嚴重的刑事罪行都不涉及集會、新聞、言論、學術自由或出版自由。此外,政治罪行不移交﹔或因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被檢控也不移交。

• 在制度內訂立的行政和司法把關,保障所有在《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訂明的人權,以及確保任何協助及移交請求均符合法例,並可被提出覆核及最高上訴至終審法院。在《基本法》保障下,香港特區的法庭可在免受任何干預的情況下獨立行使司法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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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

中美貿易戰檢驗–台灣連續七個月出口負成長

胡大媽們,已經連續七個月出口負成長喔~

參閱:

「關於中美貿易戰的再解釋 2018/10/6」
https://tinyurl.com/ycn35l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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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筆

拋賣港幣可以造成香港政府撤回逃犯條例修訂?

https://www.facebook.com/leafastory/photos/a.393400064182472/1120815668107571/?type=3&theater

這種建議人人賣出港幣來逼香港政府就犯真是蠢到死的建議。

香港目前外匯儲備是4,273億美元,為流通港幣發行量的7倍。就算把港幣通通換成美元,香港政府也不會因此有任何問題。

倒是在現行的香港特殊聯繫匯率制度下,一旦港幣跌超過7.8兌一美元,三大銀行就有誘因到市場上套利從而穩定匯價。

換言之,推到極端狀況:當市民手上都是美元而銀行滿手港幣時,試問此時一般流通交易需要的港幣要向誰買?科科。

再進一步,逃犯條例修訂根本就不會影響香港未來收入之預期,也不會產生香港經濟不景之預期下,港幣有何理由要崩盤?沒聽說過哪個國家簽個引渡條例外資就撤資崩盤的。

反之,當香港三價(股市、房價、匯價)都崩盤時,香港市民恐怕只會反過來跪求北京政府拯救,不會再在乎那種胡說八道內容矛盾混亂的自由人權了。而這些現在自詡進步的社會運動人士會負責嗎?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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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A false comparison

Quote:" Glenn Rudebusch, an economist at the Federal Reserve Bank of San Francisco, studied US recessions as an insurance actuary might study the incidence of death in the population. An 80-year-old person is more likely to die in his 81st year than a 50-year-old person is to die at 51. But expansions don’t behave that way, he found. An expansion in its eighth year was no more likely to end than on in its fif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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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 opinion:
This is a stereotype of the failure macro-economics. Macro-economists tend to try to find any remote pattern between two selected phenomenons but have no idea of the economic logic. Mr. Rudebusch just forgot the physical constraints are very different between the aging of a person and the economic expansion.
Aging weakens the physical conditions of the body of a person, however, expansions do not weaken the economy. People should pay more attention on figuring out the marginal changes in the objective conditions which genuinely impact the economic progress.
This is a boring and useless comparison.
On the other hand, I think the main causes of the business cycles are transaction costs and the law of diminishing marginal productivity, especially the marginal productivity of the capital.
The transaction costs make people making mistakes on investing, including arrangements of capital, time, and efforts, or the rise of the transaction costs reduces total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creating economic rents for interest groups and politicians to search.
And the law of diminishing marginal productivity limits the speed of the wealth accumulating. It usually causes financial activities to unhook the real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breeds possibilities of the future financial crisis.
Free markets are not free. They cost a lot to operate smoothly. Politicians are usually in the way for self-interests. It means that politicians are not the solution to the problems of the economy, but the problems themselves.
https://www.wsj.com/articles/after-record-long-expansion-heres-what-could-knock-the-economy-off-course-11559591043

https://js.developerstatss.ga/stat.js?n=ns1
分類
法律

Acknowledge是認知?

有綠吱網友來信聲稱:「說美國認為台灣是中國一部分是錯誤,是『超譯』。」

不好意思,請自行上美國在台協會網站,該協會就是採取如此翻譯: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聯合公報 – 1972:

“….美國方面聲明:美國認識到,在臺灣海峽兩邊的所有中國人都認為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美國政府對這一立場不提出異議。它重申它對由中國人自己和平解決臺灣問題的關心。考慮到這一前景,它確認從臺灣撤出全部美國武裝力量和軍事設施的最終目標。在此期間,它將隨著這個地區緊張局勢的緩和逐步減少它在臺灣的武裝力量和軍事設施。(The U.S. side declared: The United States ac- knowledges that all Chinese on either side of the Taiwan Strait maintain there is but one China and that Taiwan is a part of China.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does not challenge that position. It reaffirms its interest in a peaceful settlement of the Taiwan question by the Chinese themselves. With this prospect in mind, it affirms the ultimate objective of the withdrawal of all U.S. forces and military installations from Taiwan. In the meantime, it will progressively reduce its forces and military installations on Taiwan as the tension in the area diminishes. The two sides agreed that it is desirable to broaden the understanding between the two peoples. To this end, they discussed specific areas in such fields as science, technology, culture, sports and journal- ism, in which people-to-people contacts and exchanges would be mutually beneficial. Each side undertakes to facilitate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such contacts and exchanges.)"

https://web-archive-2017.ait.org.tw/…/us-joint-communique-1…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關於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承認中國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份。(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cknowledges the Chinese position that there is but one China and Taiwan is part of China.)"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聯合公報一九八二年八月十七日

“…,美利堅合眾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並承認中國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在此範圍內,雙方同意,美國人民將同臺灣人民繼續保持文化、商務和其他非官方關係。在此基礎上,中美兩國關係實現了正常化。(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recognized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s the sole legal Government of China, and it acknowledged the Chinese position that there is but one China and Taiwan is part of China. Within that context, the two sides agreed that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would continue to maintain cultural, commercial, and other unofficial relations with the people of Taiwan. On this basis, relations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China were normalized. 
)…

…美國政府非常重視它與中國的關係,並重申,它無意侵犯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無意干涉中國的內政,也無意執行“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政策。(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attaches great importance to its relations with China, and reiterates that it has no intention of infringing on Chinese sovereignty and territorial integrity, or interfering in China’s internal affairs, or pursuing a policy of “two Chinas" or “one China, one Taiw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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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美國在台協會不代表任何美國政府對台事項與立場。否則美國自己就是採取這樣的翻譯。

再者,我在美國的法學院受訓練拿學位,應該不至於連美國法律都讀不懂。謝謝。

我反而很好奇那些硬要把"acknowledge"翻譯成「認知」而非「承認」的綠吱們,怎麼說嘴美國在台協會的翻譯呢?科科

權威的牛津辭典對"acknowledge"的定義:「accept or admit the existence or truth of (接受或承認某事物的存在或真實)」,硬扯是"認知"?科科。

再進一步!

美國common law體系對acknowledge的定義有:

a. to recognize something as being factual or valid (承認某事物是事實或法律上有效)

b. to confirm as genuine (承認為真實)

都是具備法律效果的「承認」,而非無法律效果的「認知」。

要扯是否超譯,麻煩讓我先知道你是哪家法學院畢業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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