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某些人質疑振興券請領與隱私權相關議題,我倒注意到一個我認為更重要的法律疑義,不曉得有沒有人也有相同看法。
所謂三倍券(振興券)發行依據的法源基礎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見圖)。

振興券本身就是一種「政府發行之貨幣或有價證券」的支付工具。即便眾多限制條件使該貨幣成為相較於一般新台幣而言是劣等貨幣。
而根據⟪中央銀行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本行發行及委託發行之貨幣,應以金銀、外匯、合格票據及有價證券,折值十足準備。」
同法第十七條:「本行發行及委託發行之貨幣數額及準備狀況,應定期公告之。」

再看看振興券上發行單位是「行政院」。 還記載「消費時…」,顯然就是一種政府發行的支付工具,貨幣無誤也。

我的疑惑如下:
1.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並未授權政府發行以前不存在的新貨幣。
2. 這是不是代表臺灣政府繞過中央銀行法而無需十足準備地發行某種貨幣?此外也無需依法如實受檢驗「真實發行數量或真實準備」?
大家自由發揮想像。